资源描述
天津市二手车买卖协议
(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旧机动车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出卖人依法出售具有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
车主名称 车辆牌号 津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厂牌、型号 颜 色
车辆类型 初次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车辆使用性质:□私人 □公务车 □出租车 □租赁车 □其他
第二条:车款及交验车
旧机动车的价格为(不含税费)、(人民币/大写)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献,并以□钞票 □支票 □汇票 □旧机动车抵扣部分新车款项的方式自验收、审验无误之日起 日向出卖人支付车款的 %。
出卖人应在收到车款后 日内交付车辆及相关文献,并协助买受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承担方式:
第三条: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卖人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出卖人保证向买受人提供的相关文献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受人应按照约定期间、地点与出卖人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献,并按照约定支付车款。
4、出卖人收取车款后,出具收款凭证。
5、买受人应持有效证件与出卖人共同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6、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使用者负责。
7、在出卖人旧车交付之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交通违章由出卖人所有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的确证据的,出卖人应承担由此给买受人导致的一切损失。
2、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献的应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出卖人因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规定出卖人返还车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受人因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规定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日期内交付车辆的,逾期每日按车款总价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汽车流通行业工作站仲裁;
2、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
本协议一式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地址: 住所: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
二、本协议所称的出卖委托人(以下简称出卖人),是指委托居间人出卖二手车的当事人。
本协议所称的买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买受人),是指委托居间人买入二手车的当事人。
三、出卖人必须拥有出卖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属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并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解决证明。
四、本协议签订前,应当充足了解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了解与核对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违约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查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献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
五、本协议示范文本自2023年9月1日起使用,此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六、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本协议,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对本协议进行平常的管理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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