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贝之元保健院分店合作投资协议书一、共同投资人资料甲方:_身份证号: 乙方:_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和谐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三方共同出资贝之元保健院分店,达成如下协议。二、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元,其中甲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丙方出资:_元,占出资总额的_%;三方一致批准甲方拥有出资总额_的股权作为管理股份。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
2、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贝之元保健院店承担责任。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4、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四、事务执行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平常事务,涉及但不限于:(1)在贝之元保健院店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贝之元保健院店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贝之元保健院店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贝之元保健院店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平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
3、乙方、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方协商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为一季度一次);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导致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补偿责任。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假如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所有共同投资人批准:(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五、投资的转让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所有或部
4、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批准;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所有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告知其他共同出资人;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六、其他权利和义务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2.共同投资人在贝之元保健院分店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3.贝之元保健院分店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4. 贝之元保健院分店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5.甲方一个季度必须出具一次共同投资人在银行的存款证明、贝之元保健院分店货品盘点单、固定财产清点单、员工工资发放清单、杂项支出清单甲方在解决对外事务时,如若涉及经济支出,应问询共同投资方,征得一致意见后,由甲方全权解决。七、违约责任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导致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八、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丙方(签字):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