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合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查、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合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规定。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假如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公司(含外商投资公司)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规定。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规定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实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批准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规定。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规定。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涉及:
1.锅炉图样(涉及总图、安装图和重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涉及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实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涉及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重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级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本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解决意见。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实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与。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献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规定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营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解决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规定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查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严禁带水焊接。
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规定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营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涉及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营参数的改变,水解决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查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本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22条 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时的伸长率δ5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取功不低于27J。
第23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3--1锅炉用钢板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合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
素
钢
Q235-A,Q235-B
GB700
GB3274
≤1.0
见注①
Q235-C,Q235-D
——
15,20
GB710,GB711 GB13237
≤1.0
——
20R②
GB6654 YB(T)40
≤5.9
≤450
20g
22g
GB713 YB(T)41
≤5.9③
≤450
合金钢
12Mng,16Mng
GB713 YB(T)41
≤5.9
≤400
16MnR②
GB6654 YB(T)40
≤5.9
≤400
注:①用于额定蒸汽压力超过 0.1 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接触。
②应补做时效冲击实验合格。
③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2.钢管
表3-2锅炉用钢管
钢的
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用 途
工作压
(MPa)
壁温
(℃)
碳
素
钢
10,20
GB8163
受热面管子
≤1.0
集箱、蒸汽管道
10,20
GB3087
YB(T)33
受热面管子
≤5.9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20G
GB5310
YB(T)32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①
合
金
钢
12CrMoG
15Cr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蒸汽管道
≤550
12Cr1MoVG
受热面管子
≤580
集箱、蒸汽管道
≤56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600②
12Cr3MoVSiTiB
注:①规定使用寿命在2023内,可提高至450℃
②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
3.锻件
表3-3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
素
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2.5①
≤350
20,25
GB699
≤5.9①
≤450
合
金
钢
12CrMo
ZBJ98016
不 限
≤540
15CrMo
≤550
12Cr1MoV
≤565
30CrMo
35 CrMo
≤450
25 Cr2MoVA
≤510
注:①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②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列规定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
a. 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b.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
c.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4.铸钢件
表3-4锅炉用铸钢件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公称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ZG200-400
GB11352
ZBJ98015
≤6.3
≤450
ZG230-450
不 限
≤450
合金钢
ZG20CrMo
ZBJ98015
不 限
≤510
ZG20CrMoV
≤540
ZG15Cr1Mo1V
≤570
5.铸铁件
表3-5 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种类
牌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附件公称通径(mm)
公称压力
(MPa)
介质温度
(℃)
灰铸铁
不低于HT150
GB9439 JB/T2639
≤300
≤ 0.8
﹤230
≤200
≤1.6
﹤230
可锻铸铁
KTH300-06
KTH300-08
KTH300-10
KTH300-12
GB9440
≤100
≤ 1.6
﹤300
球墨铸铁
QT400-18
GB1348 JB/T2637
≤150
≤1.6
﹤300
≤100
≤2.5
QT450-10
GB1348
≤150
≤1.6
﹤300
≤100
≤2.5
注:①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客
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③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实验,其实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④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6.紧固零件
表3-6 锅炉用紧固零件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公称压力(Mpa)
壁温(℃)
注:螺母材料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GB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8.焊接材料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1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
第24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规定,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涉及设计和工艺部门)批准。
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25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批准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本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26条 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实验工作进行技术评估,参与评估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估至少应涉及下列内容:
1.化学成分。应提供拟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实验研究数据。
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屈服点并提供伸长率δ5、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取功、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以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涉及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α)和传热系数(λ)等。
5.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热卷、铸造或锻轧、成品热解决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解决等资料。
第27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估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与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试报告、工艺实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 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与。
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9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规定: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2.应按订货协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查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查,合格后才干使用。
3.初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估和成型工艺实验,满足技术规定后才干使用。
4.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5.未列入标准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30条 钢材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第31条 用于锅炉的重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干使用。
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锅炉的重要材料如原始质量证明书齐全,且材料标记清楚、齐全时,可免于复验。
对于质量稳定并取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的材料,可免于复验。否则,不能免于复验。
第3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辨认。
第33条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结 构
第34条 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各部门在运营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2.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
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
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
8.便于安装、运营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 9.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
第35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拟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
第36条 对于水管锅炉,在任何情况下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6mm;当受热面管与锅筒采用胀接连时,锅筒筒体的取用壁厚不得小于是12mm。
第37条 对于锅壳锅炉,当锅壳内径大于是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当锅壳内径不超过去1000mm时,锅壳筒体的取用壁厚应不小于4mm。
第38条 锅壳锅炉的炉胆内径不应超过1800mm,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8mm,且不大于22mm;当炉胆内径小于或等于400mm时,其取用壁厚应不小于6mm;卧式内燃锅炉的回燃室,其壳板的取用壁厚不应小于10mm,且不大于35mm。
卧式锅壳锅炉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应不超过2023mm,如炉胆两端与管板扳边对接连接时,平直炉胆的计算长度可放大至3000mm。
第39条 喷水减温器的集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水管与集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其相对膨胀,并能避免共振,且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修。
第40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下降管可靠供水。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小于或等于1500mm卧式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
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在图样上标明。
第41条 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也许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42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当孔盖与孔圈采用非焊接连接时,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
第43条 装设空气预热的燃油锅炉,尾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燃煤粉锅炉在炉膛和布置有过热器、再热器的对流烟道,应装设吹灰器。
第44条 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宜采用旁路烟道或其他有效措施,同时应装设旁通水路。
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用其他措施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
第45条 膜式水冷壁鳍片与管子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鳍片管(屏)的制造和检查应符合JB/T5255《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鳍片宽度应保证鳍片各部分在锅炉运营中的温度不超过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
第46条 为保证过热器、再热器在启动及甩负荷时的冷却,应采用向空排汽、装设蒸汽旁路或限制烟温等措施。
第47条 锅炉重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以及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焊缝,封头、管板、炉胆顶和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
第48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卧式内燃锅壳锅炉除炉胆与回燃室(湿背式)、炉胆与后管板(干背式)、炉胆与前管板(回燃式)(如图4-1)的连接处以外,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况下,其管板与炉胆、锅壳可采用T形接头的对接连接,但不得采用搭接连接:
1.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且坡口经机械加工;
2.管板与锅壳、炉胆的连接焊缝应所有位于锅壳、炉胆的筒体上;
3.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沓缝厚度应不小于管板的壁厚且其焊缝背部能封焊的部件均应封焊,不能封焊的部位应采用氩弧焊打底,并保证焊透; 4.T形接头连接部位的焊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超声波探伤。
凡采用T形接头连接的锅炉制造单位,对持有D级及其以上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对持有E1级或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应经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49条 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全焊透型坡口。当下降管的外径小于或等于108mm且采用插入式结构时可不开坡口。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管接头与筒体和集箱的连接必须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焊接时要保证焊透。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管子或管接头与锅筒、集箱、管道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锅筒、集箱、管道上开全焊透型坡口(长管接头除外)。
第50条 凡能引起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局部热疲劳的连接管(给水管、减温水管等),在穿过锅筒(锅壳)壁或集箱壁处应加装套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t/h的锅炉,可不加装给水套管。
第51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沿及管板扳边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 + 12mm。胀接管孔不得开在锅筒筒体的纵向焊缝上,同时亦应避免开在环焊缝上。如结构设计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边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且焊缝在管孔边沿上不存在夹渣,并对开孔部位的焊缝内外表面进行磨平和将受压部件整体热解决后,方可在环向焊缝上开胀接管孔。
2.集中下降管的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其他焊接管孔亦应避免开在焊缝上及其热影响区。如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周边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合格,并且焊缝在管孔边沿上不存在夹渣,管接头焊后经热解决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热影响区开孔。
第52条 锅筒(筒体壁厚不相等的除外)、锅壳和炉胆上相邻两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圆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第53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管板、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4-1中的数值。
表4-1 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距离
注:对于球形封头,可取L=0。
第54条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除盘管和无直段弯头外,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锅筒(锅壳)及集箱外壁、管子支、吊架边沿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至少为70mm。
对于管道上述距离应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mm。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汽水管道如采用无直段弯头,无直段弯头应满足GB12459《钢制对焊无缝管件》的有关规定,且无直段弯头与管道对接焊缝应经100%射线探伤合格。受热面管子上无直段弯头的弯曲部位不宜焊接任何元件。第55条 受压元件重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奶避免,则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重要焊缝,而不应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56条 锅壳锅炉的拉撑件不应采用拼接。
第57条 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采用中收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沿对齐。
公称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沿厚度差值若超过第74条规定的边沿偏差值,则厚板的边沿须削至与薄板边沿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在斜面内。
第58条 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75t/h的水管锅炉,当采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时,在炉膛和烟道等容易爆燃的部位一般应设立防爆门。防爆门的设立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第59条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烟道和各部位门孔必须有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联锁装置。
第60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观测孔的数量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修、运营监视和清洗的需要。
锅炉受压无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手孔盖可采用法兰连接结构;额定蒸汽压力大于3.8Mpa的锅炉,其受压元件的手孔盖可采用焊接式结构。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孔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61条 锅筒内径大于或等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大于1000mm的锅壳锅炉,均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人孔。
锅筒内径小于800mm的水管锅炉和锅壳内径为800~1000mm的锅壳锅炉,至少应在筒体或封头(管板)上开设一个头孔。
第62条 门孔的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应小于280×380mm,圆形人孔直径不应小于380mm。人孔圈最小的密封平面宽度为18mm。人孔盖凸肩与人孔圈之间总间隙不应超过3mm(沿圆周各点上不超过1.5mm),并且凹槽的深度应达成能完整地容纳密封垫片。
2.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头孔不得小于220×32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10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颈部或孔圈高度不应超过65mm。
4.锅炉受压元件上,清洗孔内径不得小于50mm,颈部高度不应超过50mm。
5.炉墙上椭圆形人孔一般应不小于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不小于450mm,矩形门孔一般应不小于300×400mm。
第63条 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转运层)高度超过3000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边,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mm。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规定
第64条 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估,符合规定后才干用于生产。
第65条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
第6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应打上低应力的焊工代号钢印。
第67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
第68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实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力学性能实验;
4.金相检查和断口检查;
5.水压实验。
第69条 每台锅炉的焊接质量证明除应载明第68条各项检查内容和结果外,还应记录产品焊后热解决的方式、规范和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70条 焊接质量检查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涉及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5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规定和焊后热解决
第71条 锅炉产品焊接前,焊接单位应按附录I的规定对下列焊接接头进行焊接工艺评估。
1.受压元件之间的对接焊接接头。
2.受压元件之间或者受压元件与承载的非受压元件之间连接的规定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
第72条 锅炉制造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锅炉安装、修理现场焊接时,如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符合焊接工艺文献的规定。
下雨、下雪时不得露天焊接。
第73条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接接头外,焊件装配时不得强力对正。焊件装配和定位焊的质量符合工艺文献的规定后才允许焊接。
第74条 锅筒(锅壳)纵、环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拼接焊缝或两元件的组装焊缝的装配须符合以下规定。
1.纵缝或封头(管板)拼接焊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沿偏差值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0%,且不超过3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6mm。
2.环缝两边钢板的实际边沿偏差值(涉及板厚差在内)不大于名义板厚的15%加1mm,且不超过6mm;当板厚大于100mm时,不超过10mm。
不同厚度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并且边沿已削薄的,则上述的名义板厚指厚板。
第75条 锅筒(锅壳)的任何同一横截面上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不应大于名义内径的1%。
锅筒(锅壳)纵向焊缝的棱角度应不大于4mm。
第76条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以及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对接接头,应采用氩弧焊打底或其他能保证焊透的焊接方法。
第7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解决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碳钢受压元件,其壁厚大于30mm的对接接头或内燃锅炉的筒体或管板的壁厚大于20mm的T形接头,必须进行焊后热解决。合金钢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解决的厚度界线,按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2.异种钢接头焊后需要进行消除应力热解决时,其温度应不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1。
3.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纹倾向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后热消氢或热解决。
4.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解决宜采用整体热解决。假如采用分段热解决,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减小温度梯度。环缝局部热解决时,焊缝两侧的加热宽度应各不小于壁厚的3倍。
5.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热解决时,其设备和规范应相同。
6. 焊后热解决过程中,应具体记录热解决规范的各项参数。
第78条 需要焊后热解决的受压元件、接管、管座、垫板和非受压元件等与其连接的所有焊接工作,应在最终热解决之前完毕。
已经热解决过的锅炉受压元件,如锅筒和集箱等,应避免直接在其上焊接非受压元件。如不能避免,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焊后可不再进行热解决:
1.受压元件为碳素钢或碳锰钢材料;
2.角焊缝的计算厚度不大于10mm;
3.应按经评估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
4.应对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探伤。
此外,锅炉制造单位应对受压件现场焊接连接件提出检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
(三)外观检查
第79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所有焊缝(涉及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规定: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献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平滑过度;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
3.锅筒(锅壳)、炉胆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
第80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T1611《锅炉管子技术条件》进行通球实验。
(四)无损探伤检查
第81条 无损探伤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可承担与考试合格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探伤工作。
第82条 锅筒(锅壳)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以及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无损探伤检查的数量如下:
1.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但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3.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4MPa但小于2.5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探。
4.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但小于3.8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或进行10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应进行射线探伤。
5.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必须进行射线探伤。
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应在加工成型后进行。
电渣焊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在焊缝正火热解决后进行。
第83条 炉胆的纵向和环向对接焊缝、回燃室的对接焊缝及炉胆顶的拼接焊缝及炉胆顶的拼接焊缝的无损探伤数量如下:
1.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10%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2.额定蒸汽压力大于0.1MPa的锅炉,每条焊缝应进行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必须在内)。
第84条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内燃锅壳锅炉,其管板与炉胆、锅壳的角接连接焊缝的探伤数量如下:
1.管板与锅壳的T形连接部位的每条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探伤;
2.管板与炉胆、回燃室的T形连接部位的焊缝应进行50%超声波探伤。
第85条 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受热面管子接触焊除外),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
1.当外径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每条焊缝应进行100%探伤。
2.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长度应进行25%探伤,也可不小于每台锅炉集箱环缝条数的25%。
3.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为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