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 掌握NE5000E/80E/40E产品的体系结构n 掌握NE5000E/80E/40E的单板构成n 掌握NE5000E/80E/40E换板操作n 了解NE5000E/80E/40E升级操作資訊設備採購合約立合約書人 開南大學 (以下簡稱 甲方)_公司 (以下簡稱 乙方)因甲方向乙方購買資訊設備及設備建置,經協議簽訂本合約,雙方同意本合約條款如下:第一條:標的物 甲方採購之標的物名稱、型號、數量、施工、建置等規範,詳如規格說明書。第二條:價款 標的物總價款新台幣_(含營業稅)。第三條: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之日按本合約總金額 百分之五 繳付現金、中華民國政府債券、或甲方所願意接受之銀
2、行定存擔保或信用狀予甲方以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於驗收合格後轉為保固金期滿後無息歸還。第四條:安裝 雙方應於簽訂本合約後 三 日內按標的物提出安裝計畫,經甲方確認後,乙方始進行安裝建置工作。第五條:交貨一、 乙方應於中華民國 96 年 月 日前將標的物送達交貨地點,並依安裝計畫將標的物安裝完成,並以書面通知甲方。逾期未交貨,每逾一日,乙方應按標的物價款合併計算千分之五之違約金給付甲方,此項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三十日為限。標的物於前述計罰期限屆滿後仍未交貨,甲方得無條件解除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除須再給付甲方上開違約金外,應無條件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整。惟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
3、由致標的物無法如期交貨,延誤之天數應予扣除。第六條:測試一、 乙方須於安裝測試完成後提供測試報告並通知甲方。甲方得於三日內會同乙方按本案投標須知所附規格說明書之標的物規格與功能及測試報告,進行測試並查驗測試結果。二、 標的物自本合約第五條規定之交貨日期起三日內未通過測試,每逾一日,乙方應按未通過測試之標的物及其他因之無法使用之標的物價款合併計算千分之五之違約金給付甲方,此項違約金之計算最高以三十日為限。標的物於前述計罰期限屆滿後仍未通過測試,甲方得無條件解除本合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除須再給付甲方上開違約金外,應無條件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整。惟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標的物無法
4、如期通過測試,延誤之天數應予扣除。第七條:驗收一、 甲方應於標的物通過測試後三十日內完成驗收手續。二、 如有本合約第六條規定之計罰情事,則甲方將從總價款中扣除該項違約金。第八條:所有權 甲方於個別標的物價款付清時即取得該標的物之所有權。第九條:保固保證金 乙方應於甲方給付標的物價款前按該標的物價款百分之十計新台幣_元整現金、中華民國政府債券、公司支票或甲方所願意接受之銀行擔保或信用狀繳存甲方以為保固保證金。第十條:保固服務一、 乙方應自標的物驗收手續完成後之次日起免費提供保固服務,保固期限 三年 (含所有原廠零組件)、免費到校服務、訂製品及相關工程。二、 甲方發現標的物故障時應通知乙方進行檢修
5、,如乙方收悉通知後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之保固服務時間 48 小時內未將該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標的之同品牌新品,自屆滿第 48 小時起,每逾 1 日,乙方應按該標的物及其他因之無法使用之標的物價款合併計算千分之五之違約金給付甲方,此項違約金以不超過該標的物及其他因之無法使用之標的物價款之總金額為限。惟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導致標的物無法即時回復正常運作,延誤之時數應予扣除。三、 乙方為檢修之必要,得暫以功能不低於故障標的物之機器設備提供甲方代用。於此情形,該標的物視為已回復正常運作。惟乙方仍應於二日內將該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標的物之同品牌新品,逾期即按本條第二項之規定起
6、算違約金。四、 甲方應於個別標的物之保固期限屆滿後將該標的物之保固保證金無息歸還乙方。如有本條合約規定之罰則情事,則將保固保證金扣除該項違約金後之餘額無息歸還。第十一條:權利瑕疵擔保一、 乙方保證交付甲方之標的物不致侵害他人之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如甲方因使用標的物致有第三人對甲方提起侵害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控訴之情事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並與乙方充分合作。乙方應負責為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辯,並償付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確定由甲方負責之費用及賠償。二、 標的物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致甲方不得繼續使用時,甲方應將該標的物退回乙方,並得將其他因之無法使
7、用之標的物一併退回。乙方應於七日內依本合約簽訂時有關機器設備之法定最低耐用年限,以直線法計算折舊殘值給付甲方,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三、 甲方因自行改變標的物結構、或不在特定運作環境下使用標的物、或合併使用非乙方供應之產品致標的物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應由甲方自行負責。第十二條:損害賠償 雙方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害為限,且以造成損害之個別標的物價款為限。第十三條:合約範圍 與本採購案件有關之投標須知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本合約之一部分,第十四條:合約修改本合約條款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第十五條:適用法律 本合約條款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並適用之。第十六條:管轄法院 雙方
8、如因本合約涉訟,以桃園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第十七條 約文件及效 一、 約包括下文件: 招標文件及其變或補充。 投標文件及其變或補充。 決標文件及其變或補充。 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或補充。 依約本文、附件所提出之約文件或資。 二、 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音、影、照相、微縮、電子位資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 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原則處:1. 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在此限。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校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
9、別聲明,並經校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校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尺圖者優於小比尺圖者。 5. 決標紀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之內容。 四、 約文件之一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明確之處,以校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校方之規定處。五、 約文字:1.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之圖文資。(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3)其他經校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 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3. 約所稱申請、報告
10、、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似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至校方所在地面交簽收。六、 約所使用之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七、 除另有規定外,約以校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校方決標之日起生效。八、 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或無法執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約亦可成者,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校方及廠商必要時得依約原定目的變之。九、 約正本2 份,校方執正本1 份,副本3 份,廠商執正本1 份,副本1 份,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立合約書人 甲 方:開南大學代 表 人:校長 高安邦地 址:桃園縣蘆竹鄉開南路1號乙 方:_公司統 號:_代 表 人:_地 址:_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