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村中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可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也可由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鼓励有合法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
2、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工作。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第五条 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可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效健康证明;(二)具备3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三)接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三
3、章 培训要求第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第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新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学时要求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技能;(五)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六)其他需
4、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2年,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培训合格证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通用。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考核。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提交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情况;(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
5、训及考核情况;(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建立情况,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任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视为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进行考核和发放培训合格证明。考核不得收费。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