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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函(2011)6号]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市建设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湖州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0〕31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提倡完整发包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第一次办理工程项目招标申请时,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案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
严格控制招标人指定或限定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规避招标行为。控制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设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对材料暂估价合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招标,或者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并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文件中要载明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支付办法以及相关各方责任。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备查和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条 对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办法。
资格预审适用工程范围:
(一)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一、二类工程;
(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园林绿化工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三类工程;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三类工程。
资格预审范围外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资格后审。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资格预审按照资格预审评分办法执行(附件1)。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采用资格预审评标办法(附件2),实行资格后审的工程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办法(附件3)。邀请招标的工程采用资格预审评标办法(附件2)。
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适用工程范围的调整,由市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报市招管委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将招标公告、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在湖州市建设信息网和湖州市招投标网上公示。
招标人必须将资格预审未入围投标人申请人及原因, 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书面告知投标申请人。招标人必须将资格后审未通过投标人及原因、废标投标人及原因作为评标报告内容,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投标人的报名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开标时报名项目负责人身份验证不符或不到场的,招标人应当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九条 公开招标时技术标评审仅限于资格预审项目,资格后审项目不设技术标。
邀请招标时,一、二类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除园林绿化工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三类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三类工程采用技术标评审。房屋建筑工程、除园林绿化工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200万元以下的三类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以下的三类工程不设技术标。
不设技术标的,中标后由中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提交招标人。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一类工程项目逐步实行技术标暗标制作、暗标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按照逐步完善、稳妥推进的原则推行电子标书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详细评审纳入商务标评审。
第十一条 一、二类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7人以上单数,三类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不超过1人,其余为专家评委。专家评委由招标人提前在湖州市建设工程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专业工程可由招标人按专业要求外聘专家评委。外聘专家评委应符合评标专家的有关要求,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经核查确认评标无效或其他原因造成重新评标的,由原评标委员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其评标方法和标准纠正错误,完成重新评标工作。
但经核查确认,不宜由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其余中标候选人中依次重新确定中标人。当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拒绝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投标报名前一年内有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投标报名前二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投标申请人应在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本企业和报名项目负责人的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包括投标报名前一年内有无不良记录及不良记录正在被公示情况、投标报名前一年或二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如未如实反映而骗取投标资格或影响中标结果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投标申请人应在投标报名资料和投标文件中如实填写报名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如有在建工程,未如实反映的,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六条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条件。中标人应持招标人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约定的工程未验收合格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投)标人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应根据工期定额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施工条件,本着平均、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施工工期,不得在无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的条件下,随意压缩工期。由于招(投)标人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招(投)标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同时也应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应对等,并优先采用银行保函,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应不超过中标价的10%。
第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函〔2004〕46号)同时作废。
附件:1、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资格预审评分办法
2、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资格预审评标办法
3、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
附件1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分办法
第一条 资格预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资格预审评分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报名资料进行量化评分,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顺序。
资格预审应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预审结果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结果负责。
第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按本办法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入围投标申请人。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选择的合格申请人不少于11家;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选择的合格申请人不少于9家。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家(不含7家)时,应发布延期招标公告。延期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3家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可进入下一步招标程序。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合格申请人过多时拟选择参加投标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和具体采用的方法,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和个人投资的项目,以及特殊专业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适当调整资格预审评分办法,并须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备案。
第五条 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分类,将工程划分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专业类别。先判定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别,并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业绩评分以招标项目同专业类别的获奖工程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明确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后,专业类别划分的调整,由市建设局负责制订并公布。
第六条 评分标准分二项,合计100分。
(一)投标企业信誉分,满分60分
1、企业科技进步水平,最高10分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定分值3分;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定分值1.5分;
(2)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每项得2分;省级工法每项得1分;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有效专利每项得0.5分;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得1分。
最高得4分,其中同一工法以最高级别进行计分;
(3)企业通过国家认可的与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别相符合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论证的,每通过一项得1分,最高得3分。
2.企业资质 特、一级资质,评定分值10分;
二级资质,评定分值8分;
三级资质,评定分值6分。
3.工程质量,最高14分
(1)上三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完成和本地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4分;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9分;
(2)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完成和本地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9分;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6分;
(3)上二年度内,企业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和本地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分值6分;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分值3分。
本条(1)、(2)、(3)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10分
(1)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完成和本地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0分,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5分;
(2)上二年度内,企业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标准化工地称号和本地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4分。
本条(1)、(2)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5.市场行为,无不良行为得满分7分
投标申请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每条记录扣1.5分,最高扣3分;
投标申请人投标报名前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一处罚决定扣2分,最高扣4分。
同一处罚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不重复扣分。
6、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信用评价,满分9分
(1)上二年度内获得过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评比优胜企业及以上称号的,得2分;
(2)上二年度内获得过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及以上称号的,得2分;
(3)以前承接招标人的工程项目履约情况评价:
好,得5分;一般,得2.5分;差,得0分 (投标申请人未承接过招标人的工程项目的,得2.5分) ”
(二)投标项目负责人信誉分,满分40分
1.工程质量,最高22分
(1)上三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完成和本地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22分;市外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鲁班奖”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1分;
(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完成和本地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20分;市外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0分;
(3)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和本地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分值18分;市外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分值9分。
本条(1)、(2)、(3)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16分
(1)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完成和本地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6分,市外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2分;
(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标准化工地称号和本地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2分;市外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6分。
本条(1)、(2)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3.投标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得1分;投标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得2分。
第七条 各专业(行业)协会评选的奖项按评选范围降低一个等级评分。
第八条 投标申请人报名时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无法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发文部门盖章确认。
第九条 年度划分以投标报名截止日上推一至三年为界,业绩评分以投标申请人报名时提供的报名资料为准,获奖业绩的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和获奖文件发文时间为准,两者时间不一致时,以获奖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应重点核查《投标申请企业拟选派注册建造师无在建工程证明》、《投标申请企业市场行为信用档案情况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任职资格,如发现有造假隐匿或嫌疑的,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报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投标申请企业造假隐匿行为,或在资格预审时因审查不到位或者存在差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疑义时,应在收到资格预审结果书面告知书后2日内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附件2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评标办法
第一条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和一、二类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除园林绿化工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三类工程,以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三类工程的邀请招标项目,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商务经济部分应分开装订,在投标时应分别包封。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评审获得通过后,再进行商务标评审。
房屋建筑工程、除园林绿化工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200万元以下的三类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以下的三类工程的邀请招标项目,不设技术标,仅对商务标进行评审。
第三条 设技术标时,评标总分值由技术标、商务标二部分组成,总分值100分,二部分权重的设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一类工程项目:技术标权重为30%~40%;商务标权重为70%~60%;
二、三类工程项目:技术标权重为20%~30%;商务标权重为80%~70%。
第四条 技术标总分10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
评审项目
满分
评分说明
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部位技术措施
20
[优]得〔18-20〕
[中]得〔16-18)
[差]得〔14-16)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6
[优]得〔14.4-16〕
[中]得〔12.8-14.4)
[差]得〔11.2-12.8)
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16
[优]得〔14.4-16〕
[中]得〔12.8-14.4)
[差]得〔11.2-12.8)
施工工期保证措施及网络图
16
[优]得〔14.4-16〕
[中]得〔12.8-14.4)
[差]得〔11.2-12.8)
施工班子人员配备
12
[优]得〔10.8-12〕
[中]得〔9.6-10.8)
[差]得〔8.4-9.6)
施工机械设备选用及投入计划
8
[优]得〔7.2-8〕
[中]得〔6.4-7.2)
[差]得〔5.6-6.4)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6
[优]得〔5.4-6〕
[中]得〔4.8-5.4)
[差]得〔4.2-4.8)
环境保护和新技术应用
6
[优]得〔5.4-6〕
[中]得〔4.8-5.4)
[差]得〔4.2-4.8)
合计
100
[优]得〔90-100〕
[中]得〔80-90)
[差]得〔70-80)
上述量化评分中,按照优、中、差三个等级的分值区间打分,其中优等级的分值区间均含前、后项分数,中、差等级的分值区间含前项分数,不含后项分数。评审项目缺项的,该项得零分。
上述分值合计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计算平均值,并保留二位小数。
第五条 商务标总分100分,由投标报价评审85分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详细评审15分组成。投标报价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有效标的确定
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则该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其余为有效投标报价。
凡有效投标报价低于平均报价(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当有效投标报价在3家及以下时,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及以上,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有效投标报价中去除废标后,剩余为有效投标。
凡有效投标低于平均报价5%一8%(含5%,不含8%)区间范围的,称为有效低价投标,剩余的统称为有效合理投标。
(二)投标报价评定
以招标人在商务标开标前,当场在下列A、B、C、D、四种投标报价中随机抽取一种作为最佳报价:
A、有效合理投标中的最低值和有效合理投标中的次低值两者的平均值;
B、有效合理投标的平均值和有效合理投标中的最低值两者的平均值;
C、有效合理投标的平均值;
D、有效合理投标中去除最低值后的平均值。
各有效投标与最佳报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K=(有效投标—最佳报价)最佳报价*100%
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100分;
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0.1%,在总分上扣0.4分; 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0.1%,在总分上扣0.3分。
第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详细评审采用扣分制,扣完为止。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详细评审扣分方法如下:
(1)评审清单项的选取方法:
当工程中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大于100项(含100项)的,在招标控制价的所有分部分项清单中,按分部分项清单合价降序排列,取合价最大的前0.6A项分部分项清单,和去除0.6A项后从剩余分部分项清单中计算机随机抽取0.4A项,总共A项分部分项清单进行详细评审。
当工程中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小于100项的,在招标控制价的所有分部分项清单中,按分部分项清单合价降序排列,取合价最大的前A项分部分项清单进行详细评审。
A值的确定:当工程中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大于100项(含100项)的,A为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15%;当工程中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小于100项且大于15项的(含15项),A等于15项;当工程中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小于15项的,A等于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
(2)平均价的确定:平均价为有效投标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数平均价。如有效投标少于4家的(含4家),取所有有效投标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算数平均,以计算出平均价;如有效投标大于4家,小于9家的(含9家),在每条参与详细评审的分部分项清单的各综合单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进行算数平均,以计算出平均价;如有效投标大于9家的,在每条参与详细评审的分部分项清单的各综合单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进行算数平均,以计算出平均价。
(3)扣分设置: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平均价15%(含15%)或低于平均价15%(含15%)的,每项扣B分。(其中:B=15A)。
第七条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按:最终得分=技术标得分
技术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按最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排名第一(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湖州市建设信息网、湖州市招投标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重点工程、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和个人投资的项目,以及特殊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办法原则规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办法,并须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备案。
附件3
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评标办法
第一条 资格后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实行资格后审的,取消投标报名、集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现场招标答疑等环节。
第三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资格审查条件。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载明资格审查条件,明确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仅限于企业资质(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资格要求,以及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罚具体限制。
第四条 投标文件中的信誉部分、商务经济部分应分开装订,同时为方便资格审查增加资格部分,在投标时应分别包封。由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获得通过后进行商务标评审,最后对信誉标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标总分值由信誉标、商务标二部分组成,总分值100分,二部分权重的设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信誉标权重为5%~10%;商务标权重为95%~90%;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信誉标权重为0%;商务标权重为100%。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中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条件和标准的;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投标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有在建工程的;
(四)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罚具体限制,或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商务标总分100分,由投标报价评审85分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详细评审15分组成。投标报价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有效标的确定
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则该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其余为有效投标报价。
凡有效投标报价低于平均报价(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当有效投标报价在3家及以下时,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及以上,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有效投标报价中去除废标后,剩余为有效投标。
凡有效投标低于平均报价5%—8%(含5%,不含8%)区间范围的,称为有效低价投标,剩余的统称为有效合理投标。
(二)投标报价评审区间的确定
以招标人在商务标开标前,当场在下列A、B、C、D、四种投标报价中随机抽取一种作为最佳报价:
A、有效合理投标中的最低值和有效合理投标中的次低值两者的平均值;
B、有效合理投标的平均值和有效合理投标中的最低值两者的平均值;
C、有效合理投标的平均值;
D、有效合理投标中去除最低值后的平均值。
取有效投标与最佳报价之差绝对值最小的前9名作为评审区间,进入下一步评审。不足9名时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三)投标报价评定
进入评审区间的各有效投标与最佳报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K=(有效投标—最佳报价)最佳报价*100%
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100分;
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0.1%,在总分上扣0.8分; 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0.1%,在总分上扣0.6分。
第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详细评审采用扣分制,扣完为止。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详细评审扣分方法如下:
(1)评审清单项的选取方法:
当工程中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大于100项(含100项)的,在招标控制价的所有分部分项清单中,按分部分项清单合价降序排列,取合价最大的前0.6A项分部分项清单,和去除0.6A项后从剩余分部分项清单中计算机随机抽取0.4A项,总共A项分部分项清单进行详细评审。
当工程中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小于100项的,在招标控制价的所有分部分项清单中,按分部分项清单合价降序排列,取合价最大的前A项分部分项清单进行详细评审。
A值的确定:当工程中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大于100项(含100项)的,A为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15%;当工程中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小于100项且大于15项的(含15项),A等于15项;当工程中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小于15项的,A等于分部分项清单总项数。
(2)平均价的确定:平均价为进入评审区间的各有效投标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的算数平均价。如有效投标报价少于4家的(含4家),取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算数平均,以计算出平均价;如有效投标报价大于4家的,在每条参与详细评审的分部分项清单的各综合单价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进行算数平均,以计算出平均价。
(3)扣分设置: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平均价15%(含15%)或低于平均价15%(含15%)的,每项扣B分。(其中:B=15A)。
第九条 信誉标总分10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
(一)科技进步水平15分,其中: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定分值7分;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定分值3.5分;
(2)企业具有国家级工法每项得4分;省级工法每项得2分;近五年具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有效专利每项得1分;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得2分。
最高得8分,其中同一工法以最高级别进行计分。
(二)工程质量奖项45分,其中:
(1)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完成和本地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20分;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
(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完成和本地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25分;市外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钱江杯”或同级别奖项的,评定分值15分;
(3)上二年度内,企业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和本地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分值12分;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分值8分。
(4)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飞英杯”和本地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分值15分;市外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评定分值9分。
本条(1)、(2)、(3)、(4)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三)工程安全奖项33分,其中:
(1)上二年度内,企业在湖州市完成和本地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2分,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
(2)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完成和本地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21分,市外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2分;
(3)上二年度内,企业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标准化工地称号和本地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8分;市外企业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5分;
(4)上二年度内,投标项目负责人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湖州市标准化工地称号和本地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10分;市外企业投标项目负责人在湖州市外完成的同专业类别工程获得过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的,评定分值6分。
本条(1)、(2)、(3)、(4)项不重复计分,以最高获奖工程进行计分。
(四)企业市场行为,无不良行为得满分7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公示期内的,每条记录扣1.5分,最高扣3分;
企业投标报名前一年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一处罚决定扣2分,最高扣4分。
同一处罚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不重复扣分。
第十条 各投标人最终得分按:最终得分=信誉标得分信誉标权重+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按最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排名第一(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应在湖州市建设信息网、湖州市招投标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重点工程、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和个人投资的项目,以及特殊专业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办法原则规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信誉标和商务标评分办法,并须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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