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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贸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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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贸易 1. 对信用证欺诈防范的研究王超 徐洋 [市场经济论坛] 2003年第4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4 ,2003 总第71期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Serial No.71 我国自加入WTO以后,商业银行在为国际贸易双方提供银行信用和融资便利,并与其他国际银行合作的同时,一直关切并为之努力的核心是如何建立诚信机制,防范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现象,防范信用证欺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国加强合作,需要各方当事人的共同防范,也需要继续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进行探讨: 文章认为必须完善防范信用证欺诈的立法 1. 我国应制订专门的反信用证欺诈法。反信用证欺诈一直是有关信用证立法的重中之重,我国根据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在总结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方面需要制定相应的专门性法律; 2.还要强化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信用证欺诈行为的发生与各国公司设立的不规范有密切关联。“冒牌公司”、“皮包公司”的泛滥为信用证欺诈活动的产生提供了“沃土”,为此,各国应从立法的角度严格规定公司的设立程序,对于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审批承认,不发给营业执照。 此外,贸易商需要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慎重选择贸易伙伴,认真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严格审核单证。尤其要注意慎重订立信用证条款,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在防范信用证欺诈问题上,还要注意发挥银行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中的作用。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的素质,做好往来银行的资信调查及咨询服务,并且加强对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的防范。 2. 防范信用证欺诈 徐彦伟(四平师范学院,吉林四平136000) 第1期松辽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X6.1 2000年2月Songliao Journal(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Feb.,2000 文章从信用证的定义入手介绍了有关信用证的各种基本常识。介绍了信用证的三个主要特点: 1.独立性。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或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2.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3 银行提供信用。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 文章还简要介绍了信用证的使用流程,对于信用证的欺诈类型也做了介绍。那么,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呢?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首先是要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这是信用证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 3. 关于信用证欺诈及救济问题探究 谢可训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第54卷第5期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 54, No. 5 2001年9月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Sept 2001, 538- 543.国际法 信用证欺诈特别是受益人利用单据实施的欺诈是信用证理论与实务中均无法 壁免的一个重要问题。欺诈的存在给信用证的有效性、安全性与确定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只有正确认定欺诈并给予相应的救济,才能挫败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牟利的企图,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他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信心。如何对欺诈进行正确的认识和界定,并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为可能的受害方提供适当而充分的救济,成为信用证的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文章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篇即《信用证》篇(以下简称UCC5)的规定为基础,结合一些国际惯例或公约中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的后一种欺诈情形,对信用证欺诈以及救济问题试做探讨。文章对欺诈的种类与主体、欺诈的证据与救济以及法院对于当事人遭遇欺诈情况时的救济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银行以及各方当事人对于法院禁令的态度。 4. 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及其防范 温国兴〔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贸经系郑州450052〕 第12卷第3期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5月 Vol .12 No. 3 Journal of Henan Business College May. 1999 文章分析了国际贸易欺诈发生的原因,认为现行国际贸易扶序和国际贸易惯例存在漏洞是贸易欺计者得以成功的重要原因,表现在信用证结算方式存在的漏洞以及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存在给欺诈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各国立法不统一及打击不力,也使得诈骗者容易逃脱罪责,其次,受害者素质偏低或缺乏警觉,增加了贸易欺诈者诈骗成功的机率。文章认为当事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遭遇欺诈,例如:通过资信调查,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交易伙伴;采取担保方式,保证对方履约;加强单据审核;合理选择贸易术语并加强海运监督证审核,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最重要的是注重提高自身素质,这是防范国际贸易欺作的关键。作者认为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防范贸易欺诈1.各国应严格掌握公司的成立2.取消或限制使用方便旗船程序3.加强司法协助 5. 国际贸易中的欺诈与防范 马 华,王海表(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14)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5卷第1期,2004年3月 国际贸易当事人分处在不同国家,涉及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和支付诸多环节,调整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的纰漏又往往使国际贸易欺诈比较容易实现。实践中国际贸易欺诈主要有利用影子公司欺诈、提单欺诈、信用证欺诈等方式。对各种欺诈的防范措施因欺诈方式不同而异,但最重要的是当事人要充分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惯例,利用这些法律和惯例防范国际贸易欺诈。文章介绍了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合同欺诈、运输欺诈、 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中的欺诈的具体情况,并分别对各种欺诈现象做了剖析,提供了相关预防措施以及救济手段。总之,尽管现在国际贸易欺诈还时有发生,但并不是完全不可防范的。当事人只要充分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惯例,利用这些法律和惯例,审慎审查国际贸易中的每一个环节和单据,排除资信不可靠的贸易伙伴。外贸商、航运商、保险公司和银行等相互协作,加强单证信息交流。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合作,通过多边体制防范国际贸易欺诈。 6. 国际支付中信用证欺诈初探 赵国新 中国商贸1997第18期一中国商论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实施的欺诈。它由以下要件构成:欺诈人主观上具有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弊病进行欺诈的意图,即具有信用证欺诈的故意。主观故意性是信用证欺诈区别于其他结算方式下欺诈的重要特征,同时也是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行为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文章从主体角度对信用证欺诈进行了分类,分为开证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同欺诈四种。信用证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证法律制度即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其包括以下内容:1.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信用证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2.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开证行在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时承担首要付款责任;3.受益人所交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即承担付款责任,银行不负责审查单据的有效性。文章论述了信用证欺诈的防范,慎重选择交易对象,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并认真审查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前提条件和依据,及时调查货轮航程与行踪,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关于信用证欺诈的补救措施可以请求银行拒付,还可请求法院强制银行拒付。 7. 《美国商法典》与《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会谈纪要》有关信用证欺诈规定之研究 娄钮 (河南财经学院国贸系,河南郑州450002) 第24卷第2期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3月 Vo .24 No. 2 Journal of Chang Chun Teachers College( 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Mar 2005 《美国商法典》有关信用证欺诈立法的规定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它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一部对信用证问题有系统规定的法典。我国《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会谈纪要》对信用证欺诈也作了规定,可以说是我国法院目前审理信用证案件的主要依据。分析美国的及我国立法,制定一部系统的信用证欺诈法典已刻不容缓。纵观世界之信用证立法,唯美国有系统的信用证欺诈立法,此法律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五章中。与我国的信用证欺诈立法相比,此立法相对完善,对我国信用证立法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文章分析比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信用证欺诈的规定与我国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会谈纪要》有关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的异同。由于中国至今没有统一的信用证成文法,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们往往无所适从。随着我国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外贸进出口也日渐活跃,完善信用证立法已刻不容缓。笔者建议我国应借鉴美国的信用证立法,制定统一的信用证成文法。 8. 论信用证交易风险 张春 (四川师范学院外语系,四川南充637002) 第2期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 No.2 Journal of Sichuan Teachers College(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Mar .2003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若受益人满足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就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从一定程度上讲,信用证就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有条件付款的凭证。由于信用证交易牵涉极复杂的法律关系,信用证各当事人,尤其是信用证受益方如何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避开风险,实现交易目的则至为重要。 信用证交易风险主要有技术性风险和欺诈性风险。技术性风险指受益方如何在向议行交单议付时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顺利议付。信用证另一种风险是欺诈风险。近几年来国际贸易领域信用证欺诈问题日益突出。尽管信用证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强于商业信用的银行信用,使买方获得货物,卖方得到货款。但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单据文件是极易伪造的,甚至可能比真实文件更完美。信用证欺诈风险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单据。2 卖方采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方式进行欺诈。3.软条款欺诈。 9. 论信用证欺诈及其处理 .郭瑜 经济法制 法学2000年第10期 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支付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物支付的商业欺诈行为。伪造、变造信用证要求的商业单据或故意提供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单据是这种欺诈的共同特征。 利用跟单信用证进行欺诈在国际贸易中屡见不鲜,甚至有泛滥成灾之势。其形态种种,从欺诈方式来分主要有三类:I.伪造单据,即为根本不存在的货物捏造单据进行结汇;2.变造单据,即对己取得的单据进行篡改,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求;3.针对货物但表现在单据上的欺诈,如偷货,单据完好,但己经不能代表货物。从欺诈者来分也有三类:卖方自谋的欺诈,买方与他方合谋的欺诈以及第三方欺诈。 信用证欺诈频频发生,屡屡得手,原因何在呢?欺诈者选中信用证这一环节活动,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发现这个环节在国际贸易诸环节中最为薄弱;而薄弱的原因又在于作为跟单信用证机制基本原理之一的“单证表面相符”原则为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文章分析了“欺诈例外”原则适用难题,主要表现在其范围问题、行使主体问题、适用时间问题、及“欺诈”的确认和证明问题。并提出了“欺例外”原则难题的几点建议:1.“欺 诈例外”原则只能在受益人实施了欺诈时适用;2.“欺诈例外”原则只能由银行或法院来行使;3.“欺诈例外”原则只能在尚未对欺诈者进行实际支付时适用4.欺诈的定性和证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10. 欺诈情形下信用证法律冲突的解决 王爱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总第242期) 信用证业务因开证及结算程序的繁琐、复杂,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众多并有可能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化及背景中存在,因而在信用证运行过程中,因受不同国家法律调整的当事人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相互之间产生纠纷,从而诉诸法律寻求解决办法,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 因此,买卖双方因欺诈产生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有选择,应该按其约定确定准据法。但是,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规定,如果买卖双方所在国均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则该合同自动适用该公约,此时不能按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来处理,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示排斥该合约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加选择准据法,按照我国法律之规定,应运用订立合同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不动产买卖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受益人因信用证欺诈与通知行发生争议时应适用的法律他们之间发生争议时产生法律冲突的问题,以他们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为前提。通知行未尽到义务审查出所通知的信用证为假信用证,对受益人该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此时应运用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地的法律。 在其他因受益人欺诈而与开证行发生的纠纷中,可参照我国法律规定的“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而确定以开证行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当中介行介入信用证交易时,应当以议分行所在地的法律或保兑行所在地的法律为适用的法律。 11. 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完善 张碧安 (华东交通大学经管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第21卷第3期华东交通大学学报Vol .21 No.3 2004年6月Journal of 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 Jun .,2004 文章编号:1005一0523(2004) 03一0112一04 作为国际贸易主要支付方式的信用证,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单证交易的特点,相互勾结串通,在信用证运转的各个环节上疯狂地实施欺诈活动,给权益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损害银行信誉,破坏交易秩序,危及整个信用证制度.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制订出预防与打击信用证欺诈的法律规定.本文从加强公司法律、限制使用或取消方便旗的船舶、印制难以伪造的提单及修订《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文章分析了信用证欺诈产生的原因,认为信用证制度自身的缺陷是信用证欺诈滋生的温床, 国际上没有形成打击与制裁信用证欺诈的统一法律机制欺诈滋生的温床,另外,信用证交易涉及面广,交易的环节多为欺诈在客观上提供了可能。文章还对信用证欺诈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制订更加严格规范的公司法律、限制使用或取消挂方便旗的船舶、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增加“信用证欺诈”的内容 12. 信用证欺诈与法津救济 陈建平 (宁波大学外语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2002年11月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November 2002 第26卷第6期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ol .26 No.6 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案频繁发生,这使有关进出口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也扰乱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因此,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受害人如何避免、挽回或减少因信用证欺诈所造成的损失?这些应是国际贸易中值得关注的。但目前这方面的研究大多关注在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这一层面上,却很少就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寻求救济进行深入探讨,而这对进出口当事人来说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就信用证欺诈及其法律救济进行初步探讨。文章简要论述了信用证的作用及议付原则,在信用证议付中,银行坚持“严格相符”原则。“严格相符”原则不仅要求“单、证相符”,而且还要求“单、单相符”。简要介绍了信用证欺诈的种类,法律救济。 13. 信用证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张哲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太原。30024) 2004年10月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Oct . 2004 第6卷第5期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Tax College Vol.6 No.5【经济理论与实践】 银行信用证作为银行以自身信誉向卖主提供付款保证的凭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一项主要的资金融通工具。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本身的内在缺陷和世界各国对信用证结算法律的不完善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约束力不强等原因,使信用证交易中经常出现经济纠纷和欺诈事件,这将对信用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经济造成损害和损失。 从各国的成文法规定看,法院判案时所遵循的依据很不充分,大都采取判例的方法来裁定,而英美等对判例的法律效力有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等认为判例与成文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大陆法系不承认。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证交易中产生的纠纷由于各国法律的不统一和认识上的差别,使信用证项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相应的保护。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结算业务的不断扩大,信用证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 14.Edward G.Hinkelman International Payments 上海外教出版社1999年版 The preceding categorisation of documentary credits is a legal categorisation.contract lawdoes not provide criteria for the categorisation of credits.the only international rules which provide some descriptions of documentary credits are UCP500,which applies to a credit by express or implied intention of the parties.UCP500defines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 types of credits,such as revocable of inrevocable ,confirmed or unconfirmed,and transferable or non-transferable.Variations are made and innovations are created by banks in the application of UCP500.Again ,it must be pointed out that UCP500 represents the established customs and usage,and it is binding as a term of a contract or credit.Parties may override and vary the effect of the provisions of UCP500when such when such alterations are allowed under UCP500 ,but UCP500 prohibits asubstantial if its provisions if such alteration renders the provisions inoperative.Parties have the option of not applying UCP500 to any credit. 15.帅建林主编 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s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10月第1版 A documentary credit is independent of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of sale or contract of services ,as the case may be.If the saller ,who is often the beneficiary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hassatisfie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ocumentary credit ,but failed to perform his or her obligation satisfactarily under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of sale,the buyer ,who is often the applicant of tha documentary credit,may only sue the seller for breach of contract ,rather than withholding the payment under the documentary credit unless a fraund can be clearly esta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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