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7 / 17
**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协议(示范文本)
国家能源局**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关于单位:
为规范**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依据有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或意见》(中发〔*〕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资料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150号)、《***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规则》(苏监能*场〔*〕117号)等资料文件,我办编制了《**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协议(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各关于单位在开展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工作时参照使用,在执行中若有有关问题可及时与我办联系。
国家能源局**监管办公室
*年1**月7日
甲方:
乙方:
丙方:
**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及电网企业输配电服务三方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三方签署:
(1) 购电人(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系一家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2) 售电人(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系一家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分布式发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公司(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备________________,企业所在地为________________,在****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办颁发的本协议所指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
(1) 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________________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________________兆瓦(MW)的用电企业。
(2) 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兆瓦(MW)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 丙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履行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三方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190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150 号)、《***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规则》
(苏监能*场〔*〕117 号)等资料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定义和说明
1.1 定义
1.1.1 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量:甲、乙两方经自由协商或在电力交易平台集中撮合,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的由本三方协议商定的交易电量。
1.1.2 计量点:指经协议三方确认的本协议中计量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 紧急情形: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致使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形,并且该情形在终止后得到**能源监管办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的确认。
1.1.4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5 不可抗力:指未能预见、未能避免并未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
等。(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各方可依据有关本地实际情形选择适用)
1.2 说明
1.2.1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协议的组建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协议的说明。
1.2.2 本协议附件与正文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备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商定的情形时,有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议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协议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三方陈述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协议造成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详细行政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履行,签署本协议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协议生效后即对三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2.3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关于部门出台关于规定、规则,协议三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依据有关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依照国家关于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关于用电服务。
3.1.2 依据有关本协议取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拟定用电计划和设备修理修缮计划。
3.1.3 取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有关的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依据有关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向丙方支付电费。
3.2.2 依照国家关于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关于用电设备,合理监控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3 事先向丙方和*场运营机构提供分布式发电*场化
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4 发生紧急情形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2.5 按有关规定支付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量有关费用。如甲方为参加**电力*场的一类用户,则自主承担电力*场交易的月度偏差考核风险。如甲方为参加**电力*场的二类用户,则甲方参加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已得到其签约售电公司的同意,并已商定好甲方参加电力*场交易的月度偏差电量处理方式。
3.2.6 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
3.2.7 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依据有关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依照国家关于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依据有关本协议取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按有关规定收取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量电费。
3.3.4 与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3.5 取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有关的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依照国家关于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关于发电设备。
3.4.3 事先向丙方和*场运营机构提供分布式发电*场化
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形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
3.5 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收取输配电费用。
3.5.2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设备检修计划。
3.5.3 取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有关的信息、资料文件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
3.6.3 抄录甲方和乙方计量点电量,代理结算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量电费。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1 本协议各方同意,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作为输电方,甲方自愿向乙方购电万千瓦时(乙方侧计量)。甲方电量按户号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4.2 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成交电价 P 为元/千瓦时。
4.3 甲方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量的平段结算电度电价 P,在成交电价 P 的基础上,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支付过网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P=P+过网费+政府基金及附加 (公式 1) 甲方结算电价 P 如下表所示:
类别
电价(单位:元/千瓦时)
成交电价 P
过网费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平段结算电价 P1
4.4 甲方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结算电量的峰、谷时段电价按平段*场交易电价和目录平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
甲方当月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结算电量里的峰平谷电 量依照其当月实际用电量的峰平谷电量比例确定。
4.5 乙方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量的结算电价为成交电价,即 P=P (公式 2)
4.6 协议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过网费、有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但甲乙各方可在协议总量不变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调整协议电价,并依照第七章商定办理协议变更。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 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涉及的甲方电量计量点在甲
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中商定。
5.2 乙方上网计量点指对乙方分布式电厂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上网计量点设置原则上以资产分界点为准,计量点的变更必须由各方认可。当计量点与所有权分界点不一致时,线路所有权方应承担该线路的线损。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有关配置(计量用电压互感器、计量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电能表等)必须符合《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
(DB32/991-*)以及《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要求。
乙方上网计量点设在电厂千伏出线侧开关处。
5.3 上网电量:指乙方发电厂的上网电能在上述计量点的计量值。
上网电量计算公式=开关正向有功电量
5.4 分布式发电*场化月度交易结算电量依据有关本协议第六 章有关条款确定。
第六章 分月计划安排、结算和支付
6.1 在协议执行周期内,按月结算、清算。
6.2 对于协议执行周期跨月的协议,甲乙各方均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形和前序月份实际结算情形,于每月15 号至20 号(遇节假日顺延)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关于下一个月分月计划滚动
修订安排的申请。甲、乙各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后提交电力交易中心汇总。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中心汇总修改下月分月计划并做好备案。若甲、乙各方对修改达不成一致建议或意见,仍依照原分月计划商定执行。
6.3 月度结算原则上依照分月计划电量执行。当甲方实际用电量或乙方上网电量达不到月度计划安排时,依照实际电量取小结算。
6.4 甲方当月结算电量低于交易商定的分月电量计划时, 不足部分以保底供电的价格向丙方购买。
6.5 乙方当月上网电量低于月度计划以致多笔协议未能 所有兑现时,依照协议分月电量比例拆分出每笔交易的上网侧和用户侧可结算电量后取小结算。乙方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场化交易实际结算电量部分,由丙方按当年对应燃煤基准上网电价收购。
6.6 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费结算
6.6.1 甲方交易电费:
(一)分布式发电*场化月度交易电量结算费用=分布式发电*场化月度交易结算电量×P
其中,P 由公式 1 计算确定。
(二)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费用按峰、平、谷电量及相应电价计算。
(三)甲方适用两部制电价的,须同时按现行目录电价对
应容量电价标准向丙方支付容量电费。
6.6.2 乙方交易电费:
分布式发电*场化月度交易电量结算费用=分布式发电*场化月度交易结算电量×P
其中,P 由公式 2 计算确定。
乙方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场化交易实际结算电量部 分,由丙方按当年对应燃煤基准上网电价收购。
6.7 当月电量结算
当月结算电量低于协议商定分月电量时,应区分协议违约责任,将实际结算电量与协议商定分月电量值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限之间差值,纳入违约电量处理。违约责任方依照违约电量以当期**燃煤机组基准电价的________________电价向交易另一方支付违约补偿费用。
6.8 丙方按“月结、月清”原则,依照**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与甲方、乙方结算并清算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费及违约费用。甲、丙方电费结算方式和日期按《供用电合 同》有关商定执行。
6.9 乙方电费结算
次月 26 日丙方支付乙方 100%上月结算电费。支付日为节假日时,支付日期顺延。 结算方式为国家规定的现行结算方式之一。
出现乙方增值税专用电费发票未及时送达、电量电费结算单填列不规范、各方往来金额不符等情形时,乙方应及时查明原因,丙方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支付乙方交易电费。
第七章 协议变更
7.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7.2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关于部门出台关于规定、规则,致使三方未能正常履行协议商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协议。
第八章 协议违约和补偿
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商定条款视为违约,协议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8.2 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 在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协议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当月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协议商定分月电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丙方应依据有关当期***火电燃煤机组基准电价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价分别予以赔偿。执行有序用电的除外。
8.4 除本协议其他各章商定以外,甲乙丙三方商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
8.5 除另有商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形,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关于违约的书面通知,如在通知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更正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协议解除
9.1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协议:
(1) 除另有商定外,协议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费用,且未能在收到有关方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得到更正纠正;
(2) 甲方延续 15 日未能依照本协议正常用电;乙方持
续 15 日未能依照本协议正常发电;丙方延续 15 日未能依照本协议安全供电;
(3) 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未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9.2 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如因甲方原因致使协议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协议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协议任一方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 一旦不可抗力终止,该方应尽速恢复履行本协议。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本协议,则该方应
尽速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延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协议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拟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 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协议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协议解除
如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延续超过 ________________日, 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解除本协议。如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________________日内,三方未能就继续履行协议的条件或解除本协议达成一致建议或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协议,并报**能源监管办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11.1 三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采取提请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11.2 若争议经协商和(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仲裁:提交仲裁,依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2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 均有约束力;
(2) 诉讼: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 在争议解决期间,协议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协议生效
13.1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取得的资料文件资料和资料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文件资料和资料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文件资料和资料文件的所有或任何部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形除外。
14.2 协议附件
附件: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14.3 协议所有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所有内容, 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协议。
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协议,是在协议范本基础上的电子化表述。在各方不对协议范本做补充商定的基础上,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协议及其中标通知书具备本协议的同等效力。
14.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协议关于的通知、资料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 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 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号码、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 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资料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 后方能生效。所有通知、账单、资料文件资料或资料文件等应依照商定的联 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
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协议》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协议》商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协议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能源监管办和*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沟通协调。
14.7 本协议中关于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协议解除后仍然有效。
14.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14.9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丙方执 份;副本若干,分送关于部门。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
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电量分户号明细
单位:万千瓦时
户号
电压等级
分月交易计划(20 年)
合计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