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厦门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甲方: 乙方: 20*年*月3 / 3厦门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NO.0 拆迁人: (以下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人: 依据有关厦府 地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 )第 号,厦国土房拆通 号第 拆迁通告,因 项目建设需要,乙方所承租的坐落于 路(街、巷) 号的房屋(承租协议号 ),应予拆除,甲、乙各方依照国务院城*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城*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关于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拆除乙方所承租的非住所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1、乙方承租非住所房屋经营性店
2、面 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 平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场评估价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按厦门城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 2、附属物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评估计人民币: (¥ )。 二、 甲方补偿乙方所有补偿补助费共计人民币: (¥ )。1、房屋装修补偿费为人民币: (¥ )。2、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为人民币: (¥ )。、乙方承租办公、工厂、仓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经营性店面平方米,按元/平方米壹次计人民币:(¥ )。 、依据有关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元/人、月,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
3、补偿,计人民币: (¥ )。 5、依据有关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 元,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六个月经济补偿,计人民币: (¥ )。 三、 综合第一、二之费用,甲方应付给乙方人民币: (¥ )。(详见补偿安置费用表) 四、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按厦门*城*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即: 元/平方米,计人民币: (¥ )作为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 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三条费用于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款项每天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六、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关于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按以下 项方式解决争议:1、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补充条款: 八、 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国土房产局贰份。 九、本协议自甲、乙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代 表: 经办人: 乙方代理人(签章): 二年 月 注: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签章) 代表: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