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汽车产品供需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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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供需协议
分配单号: 共 页 第 页需要主管部门:
签订地点: 协议号:( )字 号
需方
供方
订货单位
收货单位
付款单位
法定代表
联系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联系
人
联系
人
联系
人
邮政号码
电挂
邮政号码
电挂
电挂
电挂
通讯办公地址
通讯办公地址
开户银行
电话
电话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
中转、联运(港)
序号
型号
产品名 称
及
规 格
代码
数量
单价
总款项
交货进度
交货方式
代运到站
验交货地点
(辆)
(元)
(元)
一季
二季
三季
四季
其它条款:
一、结算方式:
1.需方自提车及公路代运,按交货期款到后发车。
2.供方代运,以供方委托铁路起运日为交货期、货款及运杂费等发车后向需方办理托收承付。
二、供方为需方代运和代押运的汽车,供方除向需方核收运费和运输保险费外,每辆另收厂内吊装费和押运费 元/辆。
三、产品质量:按供方规定的出厂检验标准,如发生质量问题,按供方关于规定实行“三包”。
四、单价内不含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违约责任:供方逾期交货(铁路运输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应向需方付违约金 元/辆。需方逾期提货,按到期协议货款的 %向供方付违约金 元/辆,并付 %利息(月息)。协议签订后各方必须全面履行,如需修改或终止,应经各方协商一致签具修订或撤销的协议书。因故要求协议变更,应在交货期前45天以函(电)向对方协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建议或意见时按《协议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协议条例》关于条 款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为副本(副本三份)。
七、其它商定事项:
需方签字: 供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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