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编号: 发电主机设备协议范本甲方: 乙方: 0*年*月20 / 20发电主机设备协议范本 说明1.方括号“ ”内的数字或文字(有的空着)为协议各方谈判时协商确定。 2.关于付款比例,可依据有关详细工程情形作相应调整。或采用其它付款方式,但有关条款要作相应调整。 3第九十三条中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在其相应的协议中选择其一。需方: 供方: 协议号: 协议签字地点:协议签字时间: 年 月 日协议生效日期:年月日协议各方: (以下简称需方) (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各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定义 本资料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
2、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供方”是指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协议”是指本资料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协议价格”是指在本协议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协议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协议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文件资料”是指协议设备及其与电厂有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资料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协议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协议电厂准确运行和维护的资料文件。 7.“协议设备”是指供方依据有关协议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饰、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饰
3、,如本协议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协议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协议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协议设备的验收。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协议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有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现场”是指坐落于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15.“备品备件”是指依据有关本协
4、议提供的备用部件,依据有关附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建的一个完整机组。 1.“书面资料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资料文件。 1.“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协议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协议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协议设备价格9%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开始日期”是指协议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协议设备的
5、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第一章 协议标的 本协议所定设备将用于_MW项目。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套第二条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当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第三条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协议附件一。第四条供方详尽的供货范围按协议附件二。 第五条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文件资料按协议附件三。 第六条 本协议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率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协助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文件资料、说明书等等)第二章供货范围
6、第七条协议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本协议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文件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协议附件一对协议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文件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 协议价格 第九条 供方按本协议供应的一套协议设备总价格为万元(大写:)。其中第一套协议设备价格为万元、第二套协议设备价格为万元。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协助配合、技术服
7、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按协议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第十一条本价格在协议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更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 本协议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第十四条 协议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1.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协议总价款的 (万元)作为预付款。(1)金额为协议总价款 %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金额为协议总价款1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协议开始
8、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协议总价款%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协议总价款的 %作为预付款。若协议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协议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协议价增加 ,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协议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协议总价款的10%).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所有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
9、给需方,需方在3天内验明上述资料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0%。 .每套协议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协议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协议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 5.剩余协议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协议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协议设备价格的10%:(1)金额为该套协议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2)该套协议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
10、日期即本协议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第五章 交货第十六条本协议设备的交货期及详细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第十八条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依照本协议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协议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
11、报或传真号码将第二十一条中的所有内容通知需方。第十九条每批协议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协议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依据有关。 第二十条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第二十一条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号码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协议号; (2)机组号; ()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总急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12、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10)对于特殊物饰(易燃、易爆、有毒物饰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饰)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形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协助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各方确认的损毁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毁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
13、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条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文件资料、技术资料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所有安装图纸、资料文件资料、技术资料文件每套协议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资料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每批技术资料文件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的详尽清单、件数及重量、协议号等以传真号码或电报通知需方。第二十六条 技术资料文件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协议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
14、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毁,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毁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毁,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毁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第二十七条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形。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需方代表未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未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第二十八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
15、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 (零担)/(散货): 第三十条收货单位:第六章包装与标记第三十一条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备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未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毁和腐蚀的情形下安全运抵协议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
16、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协议号; (2)目的站/码头;()收货单位名称;(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依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第三十四条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自身上注明上述关于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
17、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尽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第三十八条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饰或雨水造成损毁的设备及零部件。第四十条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
18、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第四十三条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协议号; (2)收货单位名称;()目的站/码头; (4)毛重;(5)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文件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的详尽清单一式两份,标明技术资料文件资料的序号,资料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
19、使货物遭到损毁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协议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理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毁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速处理,同时供方应尽速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第四十五条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返供方。 第七章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协议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
20、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关于问题。第四十七条供方应在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 在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各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加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说明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各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形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第五十一条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各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各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协议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供方提出并经各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
21、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建议或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份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第五十三条 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所有关于协议设备的资料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关于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第五十四条为协议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协议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资料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如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协议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
22、协议和分包协议,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所有关于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协议设备关于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协助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五十八条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依据有关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技术服务和联络的详细要求见附件七。第八章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供方应在本协议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协议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
23、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需方有权在协议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形,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协助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文件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第六十二条需方监造的范围及详细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第六十三条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依据有关本协议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提前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
24、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协议设备关于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文件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关于资料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未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25、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建议或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协议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形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第六十六条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未能被视为供方按协议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未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协议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资料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
26、,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依据有关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速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及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各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
27、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造成或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毁、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协议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毁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毁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速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 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设立。如有异议,各方需进行协商,如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
28、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第七十一条如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未能取得一致建议或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第七十二条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协议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速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造成或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毁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各方
29、协商决定。第七十四条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所有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未能被视为供方按协议供方按协议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第九章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设备由需方依据有关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各方应充份合作,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使协议设备尽速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本协议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依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第七十八条协议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
30、并应尽速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个月。在此期间,如协议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各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第七十九条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协议设备所有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当每套协议设备所有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协议附件一所规定的所有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协议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如协议设备未能达到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第八十条 在不影响本协议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
31、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各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 如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各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终止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第八十二条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各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各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协议第十章执行;如属需方原因,本协议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协议设备初步验收
32、证书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协议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三条每套协议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非供方原因该协议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5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协议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在协议设备稳定运行168小时后,如非供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6个月,则此后15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协议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四条不管协议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两次,需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履行索赔后止5天内依照第九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第八十五条按第七十九条
33、及第八十二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协议要求予以接受,但未能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协议设备损毁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未能被视为供方对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协议设备损毁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陷患在正常情形下未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更正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一年保证期终止后到第一次大修(通常为一年)。 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经各方确认),供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三条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第八十六条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
34、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基人员的费用。如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用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费): =a+M+cm 式中:P总费用(元); 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时人); M材料费(元); 台班数(如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第十章 保证与索赔第八十七条 保证期一般是指协议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或供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个月(签最终验收
35、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详细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关于条款执行。第八十八条供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协议设备的成套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供方保证依据有关本协议附件三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统一和内容准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协议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修理修缮的要求,协议设备在投产后的第一年内,年可利用小时数要求大于650小时;第二年及以后年可运行小时数要求大于700时,年强迫停机率小于2%,供方为“协议设备”承担的保证期应到需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为止。 第八十九条.本设备协议执行期间,如供方提
36、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文件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供方技术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供方应负担由此造成或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所有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于那些在2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需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时限。供方可委托需方在现场进行损毁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供方负担。 2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供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毁,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速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需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供方应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第九十条 协议
37、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需方在15天内出具协议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供方。条件是:在此期间供方应履行需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但供方对非正常修理修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保证期间,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如供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七十条办理。否则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赔资料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造成或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供方负担。 第九十二条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协议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
38、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第九十三条由于供方责任,在第九章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后,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由于供方原因)不能达到本协议附件一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应承担违约金,其计算方法如下: 锅炉: (1)如锅炉效率在铭牌出力时低于保证值,每降低0.1%绝对值,供方向需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如按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额定条件下,锅炉出力低于保证值,每降低1t/,供方向需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在铭牌出力工况下,空气预热器内漏风系数a值在按图纸要求安装和经过认真调试后,并经供方驻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投产时要求,运行一年后要求,以上要求每升高0.01供方向需
39、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汽轮机:(1)如汽轮机热耗高于保证值,每增高.18kJkW,供方向需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汽轮机在铭牌工况条件下出力每降低1W,供方向需方支付 万元人员币的违约金。()如汽轮机在额定转速下,各轴承的振动值每高于保证值0.m,供方向需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发电机:()发电机在额定氢压、额定功率、额定电压、额定功率因素,氢气冷却器入口冷却水温度为的条件下,且定、转子各部分的温度(或温升)不超过本协议附件一的规定值,出力每降低1W,供方向需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发电机的效率比保证值每降低0.%绝对值,供方向需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
40、如发电机在额定转速下,各轴承的振动值每高于保证值01mm,供方向需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如上述任何一项的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指出的违约金比率的倍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来支付违约金,其详细违约金可由各方协商决定。如达不成协议,需方有权要求暂停所有或一部分性能考核试验。此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在需方同意的时间内尽速提供替换件。每套协议设备依照以上()至(3)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额将不超过每套协议设备总价的0%。供方支付最后一笔违约金或者供方提供的满意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日,即为需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第九十四条如协议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了各方共同确认的系
41、供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一年。第九十五条如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协议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5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5%;不满周按1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致使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关于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协议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款项不超过每套协议设
42、备总价的%。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依照协议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未能达到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所有协议。 第九十六条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协议附件三的规定及时交付,经各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资料文件时,则每迟交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如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协议中造成各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协议设备总价的0%违约赔偿金,每套协议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
43、每套协议设备总价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第九十八条供方对于依据有关本协议承担的每套协议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协议设备总价的10%。第九十九条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协议附件四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第一百条如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 迟交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 ; 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 ; 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 ; 不满1周按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协
44、议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协议设备总价的%。第十一章 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第一百零一条 本协议一经生效,协议各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协议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协议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各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协议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协议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尽说明。各方同意后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45、。将修改后的关于部分抄送原协议关于单位。第一百零二条如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如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更正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得不到更正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协议的一部分或所有分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第一百零三条 依据有关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费用,并有权将在执行协议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费用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在协议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协议设备进
46、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份考虑需方建议或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履行协议修改。第一百零五条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协议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协议或修改协议关于条款的建议,与之关于的事宜各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按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0并赔偿需方由此造成或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因供方原因而未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030%并赔偿供方由此造成或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一百零八条 如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权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