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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三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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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操作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操作票制度是确保运行人员正确进行操作,预防发生误操作有效技术方法之一。所以,要求全部运行人员必需认真落实实施。
2.各级领导,包含车间工段长、专工、值长、必需严厉认真地负责落实实施。
3.操作票填写内容,必需严格按《电力安全规程》实施,停送电重大操作及经典操作应写操作票。
4.操作人员必需搞清操作项目和要求,然后按操作次序认真填写操作票,由监护人员查对,值长审批,如遇重大操作必需由车间相关管理人员在场进行监督。
5.操作票由操作人员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字迹应清楚、整齐、正确,不得任意涂改,如写错应重新填写(包含操作项颠倒或漏项)。
6.操作时要严格实施监护、唱票、复诵制,应做到“一指二比三操作。”
7.每项操作完成,应在操作票上打“√”;全部操作完成后应进行全方面复查。
8.在操作过程中,如发觉错误或异常情况,应停止操作,并查找原因,立即汇报值长听侯指令。
9.事故情况下,须紧急操作,可不填写操作票,但必需严格认真地按规程进行操作。
10.实施操作时,监护人、操作人应严厉认真,不得私自改变操作内容及次序或增减项目。
11.运行学习人员或经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行单独操作。
12.学习人员填写操作票或进行操作,必需在监护人员监护下进行。
13.对运行系统或操作不熟悉人员,不得担任监护人。
14.重大操作,通常避免在交接班时间进行,如工作需要进行操作时,操作中间不得进行交接班。
15.对于电气操作必需实施操作监护制度,不然要严厉处理。
二、 操作票填写
1.操作票通常应由操作人员依据值长或全能主值班员命令填写。
2.操作票填写前,要操作任务明确,运行方法明确,设备状态清楚,要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操作票。不得流于形式。
3.操作票内所列操作日期、操作任务、操作内容、操作序号由指定操作人填写。
4.操作票填写完成后,按操作人、监护人、值班责任人、值长次序审核,经值长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
5.假如审核人员发觉所填写操作票有错误,应向已署名责任人提出质询,证实确有错误后由操作人重新填写,此票应加盖“作废”,“未实施”印章。
6. 操作票审核完成后,由值长在此操作票第一面填写发令时间。
7. 操作人在监护人监督下进行操作,操作人、监护人根据操作票次序到操作地点看清设备,查对设备名和编号,查对后监护人依据操作票大声唱票,操作人根据实际设备编号大声复诵,并用手比划操作方向,监护人查对操作人复诵和比划和操作票一致,然后下令“操作(或合、断、拉、取、装等),操作人在得到监护人“操作”命令后方可操作,操作完一项后,监护人应在该项后划上“√”已实施标识,然后才能够进行下一项操作,直到操作完成;全部操作完成后进行全方面复查,确保完全正确。
8.厂高压进线柜、厂低压进线断路器高低压侧分合闸时间,则监护人在操作项目后填写。
9.全部操作完成,监护人和操作人共同复查无误后,由监护人在“终了”栏内填写时间,并向当值值长汇报,做好统计。
10.已操作过操作票由监护人盖上“已实施”图章。
11.倒闸操作必需有两人以上操作,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其中对设备较熟悉且操作经验丰富者监护,监护人不得进行操作。
12.操作中发觉疑问,异常情况或操作票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或漏项,应立即停止操作,汇报值长,搞清楚情况或采取对应方法,并由值长重新下令后方可继续操作,严禁盲目蛮干。
13.不许可操作几项后划已实施“√”记号,也不允话先划已实施“√”记号后操作。应操作一项划一项“√”记号。
14.监护人应根据已同意操作票,认真监护,逐条操作,不得随意变动操作内容及不得变动操作次序。
15.雷电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如遇事故处理,远方控制开关许可操作。
三、相关填写操作票要求:
1.下列项目应填写操作票:应拉合开关和刀闸,检验开关和刀闸位置及位置指示器;检验接地线是否拆除(接地刀闸是否拉开);检验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拉合接地)取下和装上控制、信号、动力保险、断开(或切换)保护或自动装置开关,停用和加用保护压板;高频保护装置定值,检验验电器状态,检验表计指示,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2.操作任务应简明扼要,操作任务中开关、刀闸等设备有双重编号应采取双重编号。
3.操作项目中开关、刀闸等设备,只填写本身运行编号和部件名称。
4.母线受电前检验,可列为一项综合检验项目,实际检验时到设备现场依次检验,而无须将刀闸一一分项。
第二章 工作票管理制度
一、工作票分类及责任
1.工作票是准许检修人员在设备上工作票面命令,也是确保检修人员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关键方法。所以检修、试验人职员作前必需办理工作票并推行开工手续。
2.工作票分类:
2.1电气第一个工作票
2.2电气第二种工作票
2.3热力机械工作票
2.4一级动火工作票
2.5二级动火工作票
3.下列人员负工作安全责任:
3.1工作票签发人
3.2工作责任人
3.3工作同意人
3.4工作许可人
4.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4.1工作是否必需和可行。
4.2工作票上安全方法是否正确和完善。
4.3工作责任人和工作组员是否合适。
4.4常常到现场检验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5.工作责任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5.1正确和安全地组织检修工作。
5.2工作组员给必需安全及技术指导。
5.3负责监督检验工作票所列安全方法是否正确和完善地实施。
5.4确保检修项目标检修质量。
6.工作票同意人对下列事项负责:
6.1工作是否必需、可行。
6.2核实检修项目和实际设备是否相符。
6.3审查安全方法是否正确,并检验安全方法是否完善。
7.工作许可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7.1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方法完整正确实施,确保检修设备和运行系统根本隔离。
7.2向工作责任人说明系统及相邻设备情况及注意事项。
7.3检修工作结束后验收工作(包含检修现场卫生)。
二、工作票办理
1.一个工作票提前二十四小时,二种工作票提前4小时送到值优点。前夜工作必需办理工作票,后夜可不办,必需经总值班同意;值长、主值运行统计要说具体,白天补办。
2.由工作责任人、签发人审核签字后一个工作票按下列次序办理开工手续:
3.值长审批:
3.1核实检修项目和实际设备是否相符,和系统能否进行工作。
3.2审核安全方法是否完善正确,必需时补充安全方法。
3.3一个工作票在值优点登记;二种票在主值处登记。
4.主、副值班员、值班员:(工作许可人)
4.1再次核实检修项目和实际设备是否相符,和系统能否进行工作。
4.2再次审核安全方法是否完善正确,必需时补充安全方法。
4.3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责任人共同到现场,依据工作任务和安全方法要求,做好各项安全方法,并向工作责任人交待相关注意事项。
4.4以上工作做完后,由工作责任人和许可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开工日期时间、工作责任人持票一张,工作许可人处留一张,然后检修人员方可开工。
4.5主、副值值班员在“工作票登记本”上登记,在统计本上做好统计,并汇报值长。
5.按下列次序办理完工手续:
5.1工作责任人到现场交代检修情况。
5.2由工作许可人(由主、副值班员或其指派专员)进行验收工作,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5.3验收合格后,由工作许可人填写完工日期、时间及检修后情况。
5.4由许可人和工作责任人双方签字,工作责任人持票一张主、副值班员处留票一张。
5.5由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登记本”上填写完工作日期、时间及签字,并在主值班员统计本上做好统计。
5.6主、副值班员将设备检修后情况汇报值长。
6.由工作责任人将签发人审核签字后二种工作票按下列次序办理开工手续:
6.1核实检修项目和实际设备是否相符,和系统能否进行工作。
6.2审查安全方法是否正确完善,必需时充实安全方法。
6.3机组检修工期。
6.4通知工作许可人(副值班员或其它岗位值班员)。
7.工作许可人:
7.1 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责任人共同到现场按票上要示做好安全方法,并确保检修设备和运行设备根本隔离。
7.2 由工作人向工作责任人交代注意事项。
7.3 方法做完后,由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责任人共同签字,并在票上填写开工日期、时间,工作责任人持票一张,许可人处留一张,然后检修开工。
7.4 工作许可人作好统计,并汇报主值班员。
7.5 主值班员接到许可人在许可开工汇报后,在“工作票登记本”上登记。并在主值班员统计本上作好统计。
8.按下次序办理完工手续:
8.1 由工作许可人进行验收工作,要求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包含现场卫生。
8.2 工作许可人作好方法许可开工后,必需将检修工作具体情况登记在本中,并进行交接班。
9.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责任人必需是经厂部同意人员。
10.工作票许可开工后不得在向其工作设备送电、送水、送汽、变更安全方法、开工部位等。工作未结束检修过程中,试验需要设备送电、送水、送汽、变更安全方法,开工部位时必需收回工作票,但工作票不结,并由工作责任人填写联络单检验确定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设备送电、送水、送汽等操作。
11.运行人员发觉检修人员违反《安全工作规程》影响及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劝说纠正,并有权停止其工作,向主值班员或相关领导反应。
12.凡须将主设备停运或退出备用一类工作票,应提前一天送交值长,当日后夜值长同意,主值班员组织人员做安全方法,白天办理许可手续。
13.工作票使用范围:
13.1 填用电气一个工作票工作为:
13.1.1高压设备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13.1.2高压室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工作,需要将高压停电或作安全方法。
13.2 填用电气二种工作票工作为;
13.2.1带电作业和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
13.2.2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干线上工作。
13.2.3二次接线回路上工作,无须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13.2.4转动中电动机、电阻器、变频器回路上工作。
13.2.5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嵌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电路。
13.3填用热力机械工作票工作为:凡需在冶炼车间、皮带沟、抽气管道沟、抽气风机房、气柜周围、阀门电缆沟及电缆夹层进行动火作业需使用“动火工作票”。
13.4 在发生事故情况下,进行事故抢修时,经值长许可后,能够没有工作票即进行抢修,但需主、副值班员或值长将采取安全方法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需进行工作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13.4.1 部分检修设备将投入运行。
13.4.2 必需改变原有安全方法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13.4.3 发觉检修人员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填写安全方法不全;如遇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时;工作票过期。
三、动火工作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东祥碳化硅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属各部门、工段、班组和为企业服务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要求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操作规程)未涵盖到、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 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
(二) 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
(三) 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全部动火作业。固定动火适适用于经过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同意特定区域(如:维修车间)。
(四)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电阻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五) 相关单位:和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单位(如电厂)
(六) 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推行监护职责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员监督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改变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七) 置换:用蒸汽、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一个方法。
(八) 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订安全方法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关键)
第二章 职责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企业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处组织制订、管理和维护本要求。
第六条 企业所属各部门依据本要求制订、管理和维护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要求实施、培训、监督和考评。
第七条 企业各部门、工段、班组或个人实施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要求提出改善提议。
第八条 安全环境保护部
(一) 审查作业工段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工段落实风险削减方法,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 监督现场动火,发觉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三)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
第九条 动火作业同意人(需不需要分级审批)
(一) 负责审查落实作业工段安全交底情况,核查风险削减方法落实情况;
(二) 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三)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 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应急处理;
(五) 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安全进行监督并负责。
第十条 动火监护人
(一) 负责确定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二) 监督确定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方法是否全部落实;
(三) 纠正和阻止作业过程中违章行为,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有权终止作业,立即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应急处理;
(四) 监护人应佩戴显著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和监护无关事;
(五) 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
(一) 负责对动火作业方案编制,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订、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方法;
(二) 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三) 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含有对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四)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根据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
(五) 随时检验作业现场安全情况,或不含有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及动火作业次生安全问题负责。(生产)
(六) 在动火前应向安环部提供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提议增加安全交底书),明确动火作业现场危险情况和作业环境(如:夜间作业、风向、风级、雷雨等天气情况),组织作业工段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订、落实风险削减方法,并提供安全现场作业条件;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项目责任人
(一) 动火项目责任人由动火作业需求专业人员担任;
(二) 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填写;
(三)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认定;
(四) 负责风险辨识及相关风险削减方法落实;
(五) 负责全方面管理、沟通、协调现场作业;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
(一) 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一级动火作业由生产部长提出申请,二级动火作业由车间工段长提出申请。
(二) 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 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实;
(四) 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方法;
(五) 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方法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六) 立即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
(一) 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实施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要求,做到“四不动火”;
(二) 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三) 对于强行违章指挥舞火指令有权拒绝;
(四) 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动火分类及管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生产用火管理
生产用火安全管理实施相关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固定动火管理
固定动火申请工段应向动火安全环境保护部提出书面申请和作业计划书、固定动火范围、及作业人员资质证实文件等,书面申请经动火安全环境保护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动火。固定动火使用期不超出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 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二) 配置足够消防器材;
(三) 设有显著“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四) 建立应急联络方法和应急方法;
(五) 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环境保护部定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临时动火管理
临时动火关键包含:
(一) 电焊、气焊、切割、砂轮等动火作业;
(二) 电热处理、电钻、、热煨管、风镐、破碎、锤击、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作业;
(三) 喷灯、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四)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使用电动机等动力源;
(五)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等电气设施;
(六) 临时用电;
(七) 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正在运行生产设备,必需进入时根据临时动火管理,生产设备区域应指定行车路线和停靠地点。非载货机动车和拖拉机严禁进入生产设备。
第十八条 依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二级。
(一)一级动火必需经企业生产运行、设备、技术、安全环境保护等职能部门对所从事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并落实可靠作业方案、安全方法和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在以下区域动火为一级动火:
1. 未经吹扫置换合格有可燃、有毒介质及承压容器、设备和管道上不许可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需进行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处理;
2. 设备停用检修,检修处理合格后设备内第一次动火,按一级动火处理。
3. 处于运行状态生产设备区(含辅助生产装置)及周围40米范围内;
4.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管道区以外40米范围内;
5. 有毒、可燃介质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管道及管道地沟、气柜、风机房、加压风机房、电阻炉;
6. 工业下水井、生活污水系统、雨排系统及多种管线、检验井及其15米以内区域;
7.集控室、高低压控制室、整流控制室、高低压线路、电缆沟等场所。
(二)二级动火
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置换处理后动火分析合格设备、容器、管线;
2. 爆炸、可燃、高温危险场所区域以外场所动火;
3.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其它临时动火;
4. 企业各工段二级动火应实施区域管理:
1) 在每个生产车间建立专门固定动火区域,对二级动火进行集中管理;
2) 固定动火区审批权限在企业安全主管部门;
3) 如生产厂范围内没有符合要求区域,能够申请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代为指定;
4) 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实施固定动火审批步骤;
5) 固定动火区域消防设施及器材配置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6) 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监护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能够实施区域监护,在动火点多于两个情况下,动火监护人不应少于二人。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一) 基础要求
1. 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实施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要求要求,严格实施“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
2.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依据,只限在指定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许可一处动火,一处动火只为实现动火目标而进行电焊、气割、临时用电等全部临时动火作业,一处动火作业标准上不超出7.5米范围;
3. 动火作业前,作业工段和安全主管部门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方案、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定,依据风险评定结果制订对应安全方法,复杂作业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4. 动火作业必需做到“四不动火”;
5. 处于运行状态生产作业区域或存在有毒、可燃、高温、易爆设备区域内,凡能拆移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二) 监护管理要求
1. 动火作业监护由二人担任,作业工段及动火安全部门各派一人,以动火安全部门人员为主;
2. 企业安全部门和生产部门必需对监护人进行定时培训。动火监护人培训内容最少包含:作业存在风险,风险控制方法,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消防、气防器材使用,事故情况下应急处理、抢救和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管理要求等,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立案;
3. 安全部门和动火工段未委派监护人监督现场动火作业,视为违章行为。
第二节 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作业工段提前一天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天天将各基层单位申报当日或近期动火作业项目进行汇总、审批或呈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企业各作业工段见到同意申报项目后,才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因为突发问题,生产急需进行动火作业,能够不推行书面申请程序,由动火工段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责任人或上一级领导人员口头申请,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推行动火作业审批程序,标准上抢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许可证根据一级动火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和作业工段分别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识别并制订风险削减方法,识别出风险及制订安全方法要表现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
第二十二条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工艺安全方法中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准备、封堵等方法,均由企业安全部门提出,并监督作业工段落实。动火作业包含到计量和仪表专业性引、压管等附件吹扫、置换和排空时,由专业人员(如:厂家)落实安全方法,企业安全部门监督落实。(待定删除)
第二十四条 在受限空间或容器本体动火作业时,必需对受限空间内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进行分析,同时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如使用同一张化验分析单数据,化验分析单附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表现出采取同一化验分析单数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核和签发必需在动火现场进行,在办公室内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或许可她人代签作业许可证属于违章指挥行为。动火作业工段在动火作业前预约同意人到现场确定并同意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1. 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工段部门责任人提出申请,组织工艺、设备技术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作业风险评价并落实动火安全方法,会签作业许可证,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会签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
2.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工段责任人提出申请,组织工艺、设备技术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作业风险评价并落实安全方法后,会签作业许可证,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会签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
3. 生产设备在运行中动火作业等级最低为一级。
第二十七条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使用期限不超出一个班次(八小时),延期后总期限不超出二十四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总期限不超出72小时。
第二十八条 运行中生产设备节假日期间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需动火时,根据一级动火管理;正常生产中二级动火作业,假如作业难度较大、作业风险较高能够升级为一级动火;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个情况时,任何人能够提出立即终止作业要求,监护人确定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通知同意人许可证终止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改变;
(二)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 动火作业和作业计划要求不符;
(四) 发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情况;
(五) 现场作业人员发觉重大安全隐患;
(六) 事故状态下。
第三十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动火作业工段责任人及动火作业人、安全监护人共同确定无余火和隐患后签字终止作业许可证,收回许可证交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保留。动火作业许可证保留期为十二个月(包含已取消作废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一级、二级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其中:
(一)第一联:公告于作业现场,作业结束后由动火作业工段管理部门存档。
(二)第二联:展示于控制室或公告栏以示沟通,让和动火作业相关控制或其它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动火作业位置和内容,以免动火作业以外人员误操作或不知情造成伤害或事故。
(三)第三联:由动火作业同意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如包含相关方(如电厂),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三节 动火作业安全技术
第三十二条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
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并设置“动火作业区域,严禁靠近”警示牌,严禁和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作业人员必需佩带适合动火作业现场劳动防护用具,动火现场应放置消防器材、救护救援器材,并对现场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方面检验,必需时动火现场应配置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有毒有害物料或气体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优异行退料及切断多种物料或气体起源,根本吹扫、清洗置换,将和之相连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警示,预防物料或气体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应小于管线壁厚,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替换。
第三十四条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易燃易爆化学品存在或泄露;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或存在,全部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第三十五条 在可能存有可燃介质受限空间内和管线动火作业,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使用清洗、蒸汽吹扫、氮气置换等手段清理洁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在动火作业前,必需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达成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第三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需首先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用动火作业许可证替换。(是否编制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和空气混合爆炸下限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三十八条 在不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独立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和基建项目施工作业动火作业(不含受限空间施工作业)能够不进行爆炸性气体检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动火前爆炸性气体检测分析申请由动火生产责任人提出,并同时确定气体样品采集点位置,由动火当班生产人员帮助样品采集工作。
第四十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批按时所依据合格爆炸性气体检测汇报必需是由化验分析人员实地采集样品,在试验室条件下分析得出相关数据判定合格并出具检测汇报,汇报所包含到气体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连续动火作业时,一级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同意人认为有必需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连续或延续动火作业过程中气体检测能够由化验分析人员携带分析仪器现场进行,动火作业工段人员现场配合检测并实施监督,检测分析合格应现场出具检测汇报。
第四十一条 用于检测气体检测仪应在校验使用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二条 对有毒可燃性气体分析合格后30分钟内未开始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止超出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定安全条件,需重新采样分析应重新采样分析。
第四十三条 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出一天时,天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验动火现场,确定风险安全方法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四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上风向作业,应在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方位。
第四十五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需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方法,氧气瓶和乙炔气瓶间隔大于5米,二者和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电焊机手把线及接地线应绝缘良好,工作时应做好预防碾压、刮断、高温受热方法;接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许可经过管线、设备等金属体进行远距离搭接。
第四十六条 不许可使用气焊切割内部情况不确定设备紧固螺栓。在使用其它方法无法奏效必需使用气焊切割时,必需遵照以下标准:
(一)间隔一条切割一条;
(二)切割一条补充一条;
(三)补充一条紧固一条。
第四十七条 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同意人同意。变更后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
第四十八条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取阻燃材料,必需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第四十九条 高处动火作业面比较狭窄、不利于人员快速脱离,或动火作业危险程度较高,动火人员需要随时作好撤离准备,作业时应使用人力控制安全绳。
第五十条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需采取预防火花溅落方法。氧气瓶、乙炔瓶和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五十一条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异常天气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五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还应遵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是否编制受限空间作业要求)
第五十三条 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还应遵照《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要求》相关要求。
第五十四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管理
(一)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常压设备内部没有采取有效吹扫隔离方法,并置换合格,不管常压设备内部储存何种介质,均不许可在受限空间部位实施动火作业;
(二) 不许可在内部存有氧化剂或非单一介质(结构、性质相近介质除外)设备、管道上从事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三) 动火点周围气体爆炸性分析必需合格;
(四) 作业人员在开始动火前必需清楚施焊设备、管道壁厚及其内部介质和压力;
(五) 带压不置换动火时,容器、管道内必需保持稳定正压,在负压或常压工艺状态下,不许可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六) 动火前须穿戴好必需防护用具,预防烫伤、烧伤或中毒事故发生;
(七)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觉无法继续作业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并保持动火设备内部工艺状态不发生改变;
(八) 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四节 动火作业统计分析
第五十五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每个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三个月对动火作业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依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方法降低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
第五十六条 分析时关键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点等方面着手,经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缺点,并依据缺点程度,对专业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考评。
第五十七条 分析统计管理汇报由各部门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等各专业人员参与分析并完成汇报编制。
第五十八条 企业每六个月形成作业统计分析管理汇报,由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召开会议,针对存在缺点,制订系统整改和预防方法并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本要求由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章 定时试验、切换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3.1.1 对运行设备及备用设备,实施定时切换、定时维护和定时试验是确保设备可靠运行和备用一项有效方法。
3.1.2 各专职人员应制订出本专业设备定时维护、切换、试验相关要求;运行人员、检修人员、试验人员,必需共同遵照实施。
3.1.3 由运行人员进行切换、试转、加油及对一些设备清理工作等,必需按要求和要求认真实施,并在工作前做好安全方法,工作后做好统计。
3.1.4由检修人员进行维护工作,应先办理工作票以后再进行定时试验工作。
3.1.5定时切换工作,通常先开启或投入备用设备,使之运行正常后,再停原来运行设备。
3.1.6假如用保护或自动装置切换设备时,应先将备用设备进行检验和试验,确定自动装置良好,并做好安全方法,还须经值长同意。
3.1.7定时试验工作,应先检验备用设备及联动回路,确定无问题后,尽可能地配全相关检修人员共同进行。
3.1.8全厂电气设备,应定时测试绝缘子,电气专责应做出明确要求,由电气运行人员实施,主值班员或值长督促实施。
3.1.9对正常运行中无法进行一些设备切换、试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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