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作为“债券发行人”)
与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
之
xx年xx市xx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
二〇xx年 月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 1
第二条 承销商的委任 2
第三条 先决条件 2
第四条 承销方式与承销责任 3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划付 4
第六条 承销费用 4
第七条 付息与本金兑付 5
第八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5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十条 协议的承受与转让 8
第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 8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9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10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10
第十五条 保密 11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2
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 12
第十八条 文本和效力 13
第十九条 附则 13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年【】月在【】签订:
甲 方:xx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住 所:x
法定代表人:x
乙 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 所:x
负责人:x
鉴于:
1. xx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拟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期限不超过【7】年期(含)的xx年xx市xx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收益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
2. 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或“主承销商”)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依法成立的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具备证券主承销与保荐机构资格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
3. 甲方拟委任乙方为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负责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本次债券,乙方同意接受此项委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释义
1.1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
指xx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即甲方。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xx证券
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即乙方。
本次债券
指拟发行的xx年xx市xx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收益债券。
承销协议(或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为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签订的《xx年xx市xx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
募集说明书
指《xx年xx市xx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说明书》。
承销费用
作为承销商向发行人提供承销本次债券服务的对价,即发行人同意向承销商支付的费用。
余额包销
指承销商按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若有)的约定,在本次债券的各期债券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当期债券全部买入,并按时、足额划付与承销债券份额相对应款项的承销方式。
募集资金
指本次债券发行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根据上下文确定)。
划款日
指乙方将募集资金款项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
登记结算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或/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 凡提到条、款、项,均指本协议的条、款、项;
(2)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3) 凡提到书面形式,均指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4) 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明示写入本协议的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及效果,凡提到本协议均应包括各附件。
第二条 承销商的委任
2.1 甲方委任乙方为本次债券发行的主承销商,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全面负责甲方本次发行的承销工作。乙方接受此委任。
2.2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再聘任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担任与乙方在本协议下相同的角色。
第三条 先决条件
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承销义务均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为前提。在该等先决条件未获全部满足之前,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开始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承销义务。该等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是乙方履行承销义务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3.1 甲方己向主承销商提供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公司资料,并确保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主承销商完成尽职调查、发行文件制作及审查等内部流程。
3.3 甲方和乙方就本次债券的发行方式、利率、数量和期限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确认。
3.4 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债券发行文件规定,本次债券项下应当取得的所有批准、决议、承诺、担保、确认和授权等文件均已适当做出,并为甲方实际取得,且甲方取得该等文件后已向乙方及时提供了经甲方签章确认的该等文件。
3.5 已获得包括监管机构、政府部门、股东以及相关的发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3.6 与公司己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本次债券登记、托管和兑付等事宜签订了必要的协议,并向主承销商提供副本;登记结算公司己按相关规则、市场惯例和协议办理本次债券的登记和托管手续。
3.7 甲方向主承销商提供本次债券评级机构评定本次债券信用评级为AA的评级报告副本,且该信用评级于交割日仍然有效,评级机构于交割日没有意向调低该信用评级。
3.8 甲方与乙方已就本次债券的其他承销要件协商一致。
3.9 法律、法规及债券发行主管机关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其他必备条件已经具备。
第四条 承销方式与承销责任
1.
2.
3.
4.
4.1 本次债券由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推介并统一接受投资者报价。具体发行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另行商定,主承销商与发行人根据配售规则共同确定发行利率及认购配额。
4.2 主承销商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就本次债券的发行向发行人承担余额包销责任。
4.3 无论是否出现申购不足的情况,主承销商均有义务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地将当期债券全部募集款项划付至发行人收款账户。
4.4 发行人特此确认,在主承销商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发行人划付了全部募集款项且发行人实际已收到了该等款项,并且主承销商已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发行人提供了承销费用发票之后,主承销商在本协议第四条项下作为主承销商的承销义务和责任即告终止,但主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并不因此而终止。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划付
5.
5.1 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应在交割日将其本身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应付的、扣除主承销商应收取的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收款账户。
5.2 主承销商在按照上述第5.1条规定进行划款当日,应将划款凭证的复印件传真至发行人。
第六条 承销费用
6.
6.1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为债券实际发行总额的 0.663 %(大写百分之 零点陆陆叁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上述承销费用为增值税含税价款。
6.2 本协议6.1中所约定的承销费用包含了牵头管理费、承销佣金、分销商分消费、发行申请材料制作费和发行文件印刷费等,但不包括以下项目的开支,下列各项开支由甲方另行支付:
(1)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2)发行人所聘请的财务顾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费用;
(3)甲方按照监管规定进行的推介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乙方为完成本次发行而提供专业服务、履行内核程序等所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餐饮费、调取相关资料等费用;
(5)未在本协议中列示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备案材料的编制费、交易所规费、交易所系统手续费、登记公司登记结算费、路演推介费等费用。
6.3 甲方应向乙方书面及时提供准确无误的开票信息。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开具发票。因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有误或相关开票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等甲方过错,导致发票需要作废、重开、红字发票冲正等情形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付息与本金兑付
7.
7.1 在本次债券发行之后,本次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将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7.2 发行人应根据与登记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将有关的本金或利息款项按期足额划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的账户。
7.3 如发行人到期无力偿还本次债券本息,发行人应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通知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无义务垫支任何还本付息款项和兑付款项, 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无力偿还或延期偿还债券本息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8.
8.1 甲、乙双方的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被视为依据本协议签署日存在的事实情况而做出,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恪守。在本次债券发行期限结束前的任何时候,若协议任何一方了解到任何使其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不确定或有误导性的事实情况,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商对策,以防止损失扩大,并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果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披露。对于业已发生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2 甲方向乙方做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符合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公司治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所规定的要求,本次发行不与甲方承担的任何合同义务相冲突,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
(3)甲方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与甲方依据其他协议或文件而承担的义务不相冲突,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抵触。
(4)甲方将及时向乙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债券发行工作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证明等,保证该等文件、资料、证明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确保本次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会因引用该等资料而产生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甲方保证债券募集说明书中:
(a) 已包括有关甲方的全部实质性问题;
(b) 所有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c) 所述及的意见、意向、期望等均建立在诚信、公平的基础上,并是在认真、适当地考虑了所有相关情况后才做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期。
(6)除债券募集说明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未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和重大合同。
(7)据甲方所知,不存在对甲方声誉、业务活动、经营成果、财务状况、未来前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者有被提起上述诉讼、仲裁的可能或威胁,甲方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刑事诉讼或涉及较大金额给付义务的民事诉讼或者有受到该等诉讼的可能或威胁。
(8)自律师法律意见书签署以来:
(a) 甲方未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方式承担反常的法律义务;
(b) 甲方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生产经营没有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9)甲方进一步承诺:
(a) 除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承销期结束之日止,甲方在事先未与主承销商就内容、形式和时机进行协商并认可的情况下,将不以新闻发布或散发文件等形式,向公众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成功的信息;
(b) 将根据本协议双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和措施,以保障本协议的目的得以实现。
8.3 乙方向甲方做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本次债券发行的承销业务资格,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与乙方依据其他协议或文件而承担的义务不相冲突,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抵触。
(3)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政规章、政策及本协议的规定,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完成本次发行工作。
(4)除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另有规定外,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承销期结束之日止,乙方不得以新闻发布或散发文件等形式,向公众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之外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成功的信息。
(5)乙方将依据甲方向其提供的、与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制作有关的全部信息,尽快完成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起草,以便由甲方及时审定并公布。
8.4 由于违背上述声明、保证和承诺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及受损失方的索赔权,不因本次发行完成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九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
9.1 甲方有责任按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一切资料、数据和文件,并对该等资料、数据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9.2 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的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计划安排与合理请求,及时给予全面支持和配合。
9.3 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本次债券的成功发行出发,积极认真地为甲方提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套服务工作,包括合理设计和确定本次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及安排以及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工作的协调等,并积极协助甲方向主管部门、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场所等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手续。
9.4 甲、乙双方对本次发行工作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或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披露外,双方在任何时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第十条 协议的承受与转让
10.
10.1 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及其承受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10.2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协议的终止
11.
11.1 本协议中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条款,在乙方依据本协议规定将本次发行的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划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之日起自行终止,乙方作为主承销商在本协议项下的承销责任也因此终止。
11.2 在本次债券划款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任何一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
(1)出现对于本次发行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且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不论属于自然灾害或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并且任何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或双方一致认为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对于甲方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或本次发行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且该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出现任何使一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不确定或者产生误导的事实或情况,且双方无法就此经协商达成一致;
(4)甲乙双方就本次债券的发行时间或发行利率无法经协商达成一致。
上述情形下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免于向乙方支付承销费用;但如果乙方确已完成一定工作及发生费用的,甲方应再给予乙方一定补偿,具体的数额根据乙方的工作量与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1.3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
(1)任何双方业已形成的权利或主张;
(2)各方依其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所需承担的责任;
(3)本协议第十三条的效力。
11.4 本协议终止后,除本协议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履行已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行终止,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亦不再承担本协议中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2.
12.1 甲方在委任乙方提供有关本次发行之全套服务时,对于乙方及其董事、管理人员、职员或代理人做出的所有相关、妥当及合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准备、分发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任何乙方应甲方之要求,或由乙方主动提出并经甲方同意而发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甲方同意免除乙方或其董事、管理人员、职员或代理人一切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性质和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发生的行动、索赔、诉讼或仲裁及所有损失、责任、赔偿、费用及开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13.
13.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协议所约定的承销费用。
13.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行聘请其他公司或机构担任与乙方相同或类似角色的,则甲方仍应履行本协议,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3 若甲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致使乙方或其董事、管理人员、职员、代理人被起诉、索赔、处罚或提出权利请求的,甲方将对乙方或其董事、管理人员、职员、代理人提供全面、充分、有效的赔偿,其中包括乙方就提出上述赔偿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开支。但由于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失除外。
13.4 若由于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备案材料中出现与甲方提供的真实材料严重不符情况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对因此而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总额不超过本协议所约定的承销费用。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及免责
14.
14.1 在本次债券的发行结束之日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导致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全部履行,则经本协议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协议。
14.2 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有权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4.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14.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次债券的发行造成重大妨碍,自不可抗力事件放生之日起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本协议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开始终止本协议的程序。
第十五条 保密
15.
15.1 本协议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以下信息,均应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
15.2 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上述信息,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场所、任何情况以任何方式公开任何上述信息:
(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业协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向该方参与本次债券发行工作的专业顾问、审计师和律师披露;
(4)资料已被公开,但不是由于对方的过错;
(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6.
16.1 当事人对本协议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协议所使用的词句、协议的相关条款、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16.2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调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依提交仲裁之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6.3 在仲裁过程中,除协议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仲裁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
17.
17.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向本协议另一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以中文书写,以传真发出,或用快递公司递交,或专人送达。在前述通知发出后,发出通知的一方应通过电话告知收件方。一切通知和书面通讯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发行人:xx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
地址:xx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主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联系人:x
地址:x
邮政编码:x
电话:x
传真:x
17.2 所指书面通知或要求的收到日是指:
(1)如由专人送达,送达之日为收到日;或
(2)如经快递公司传递,送达之日为付邮后三个工作日;或
(3)如由传真传递,送达之日为发件人传真收到日。
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则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一方承担。
第十八条 文本和效力
18.
18.1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 附则
19.
19.1 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余正本由乙方保存并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向其提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xx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之xx年xx市xx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发行人):xx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xx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之xx年xx市xx景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收益债券承销协议》之签署页)
乙方(主承销商):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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