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本《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于20xx年xx月xx日由下列各方于上海市签订:
甲方: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息”)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
乙方: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
丙方:无锡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法定代表人:x
住所:x
鉴于:
1、 xx信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股票代码为“x”。公司现持有上海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x室;法定代表人为x。
2、 xx,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x号,法定代表人为x。
3、 xx,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责任有限公司,公司现持有x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x,法定代表人为x。
4、 xx、xx为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标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其中xx持有标的公司80%股权;xx持有标的公司20%股权。
5、 甲方拟参考以201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的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资产评估价值确定价格,通过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票方式购买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6、 标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责任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游戏设计制作;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服务;数字动漫制作;增值电信服务;网络游戏业务。
为明晰本次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交易内容,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订立如下条款:
第1条 释义
1.1 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应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全称及相关说明
转让方
指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xx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
指
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标的公司100%股权
拟购买资产总价格
指
协议各方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的购买标的公司100%股权的总对价
交易总额
指
拟购买资产总价格
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指
甲方本次拟进行的转让等值股份购买资产
标的股份
指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转让的股份
拟购买资产
指
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评估基准日
指
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基准日,即2016年8月31日
评估报告
指
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以评估基准日对拟购买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交割
指
将标的公司100%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交割日
指
标的公司100%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
拟购买资产期间损益
指
拟购买资产从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
权利限制
指
指在任何资产或资产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查封、冻结、转让限制等所有权的缺陷或其他权利要求、负担或任何性质的瑕疵,包括在使用、表决、转让、取得收益或以其他方式行使所有权方面的任何限制
承诺利润
指
转让方承诺的标的公司承诺年度内各年度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实际利润
指
标的公司承诺年度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承诺年度/承诺期限
指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合称或其中任一年度
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承诺年度
指
第一个承诺年度系指2016年度、第二个承诺年度系指2017年度、第三个承诺年度系指2018年度
补偿义务人
指
乙方与丙方的合称,当承诺利润在承诺年度内未能达到时,以其所持的xx信息股份以及以自有资金对甲方进行补偿
元
指
人民币元
税费
指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收取或摊派的任何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或其他适用税种,或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
第2条 拟购买资产
2.1 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向转让方发行股份购买转让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2.2 标的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时注册资本为1063.762万元,其中xx认缴资本为850.85万元,持有标的公司80%股权;xx认缴资本为212.912万元,持有标的公司20%股权。
2.3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将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方不再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拟购买资产的交割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
2.4 各方同意将根据本次交易聘请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评估价值确定为本次拟购买资产的总价格。经评估,标的资产估值为【】万元,其中乙丙双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价格明细如下表:
交易对方
拟出让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交易作价(元)
xx
80%
xx
20%
合计
100%
各方同意,待标的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后,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对标的资产的作价予以调整或确认。
2.5 各方同意,甲方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以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第3条 先决条件
3.1 本次交易的实施应以下述先决条件的满足为前提:
3.1.1 本协议生效。
3.1.2 为完成本次交易所必需的任何由或向第三方做出的同意、已经适当地取得或做出,且应完全有效。
第4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4.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2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乙方与丙方。上述两方分别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4.3 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4.3.1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4.3.2 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 )。
4.3.3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4 本次发行的数量
4.4.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司计算:
发行数量 = 标的资产的价格 X 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中的一方购买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 发行价格。
4.4.2 根据标的公司100%股权估值 万元计算,本次发行份数量为 股: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交易对方
认购股份数量
1
xx
2
xx
合计
最终转让股份数量以公司股东会大会批准的数量为准。
4.4.3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xx信息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4.5 股份锁定承诺
4.5.1 转让方承诺根据本协议取得的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起的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4.5.2 在满足上述股份限售期的条件下,于承诺期限内若标的公司当年实现承诺利润,则在每个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个交易日内(第三个承诺年度《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30个交易日内),按照如下表所示分批解禁。
序号
交易对方
第一年(股)
第二年(股)
第三年(股)
合计(股)
1
xx
2
xx
3
合计
在承诺期限内,若当年承诺利润未实现,则交易对方应补偿的股份数先从xx各个年度可解禁股份数中相应扣减,若xx的解禁股份不足应补偿股份数量的,则从xx解禁的股份中相应扣减,直至满足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以本协议第5.2.1条的约定为准。
第五条 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
为避免疑义,本协议项下有关实际利润、承诺利润、预测利润等业绩约定均以甲方聘请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核报告中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5.1 业绩承诺
5.1.1 各方同意,将根据本次交易聘请的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净利润预测数计算确定标的公司承诺期间内(2016年度至2018年度)各年度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标的公司的承诺净利润。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标的资产在承诺期间的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5.1.2 如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则转让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5.2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5.2 盈利预测补偿措施
5.2.1 标的公司在承诺年度实际利润未达到当年度承诺利润的,乙丙双方作为股份补偿义务人应向甲方进行股份补偿。股份补偿义务人每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即补偿股份数)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各转让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数 - 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数) ÷ 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利润数总和 × 本次交易作价总额 ÷ 发行价格 × 各转让方在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 - 各转让方已补偿股份数。
前款补偿股份数总额以本次交易xx信息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对价为限。如在承诺年度内xx信息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补偿股份数及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在承诺年度内xx信息实施现金分红,则补偿义务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年度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无偿归xx信息所有。
5.2.2 股份补偿的程序:从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当年起的三个会计年度中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如果转让方须向甲方进行股份补偿的,甲方在关于标的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起30日内计算应补偿股份数,并由甲方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由甲方按照1元人民币的总价回购股份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该等应补偿股份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注销。
5.3 在本协议第五条第5.2.1款、第5.2.2款无法足额补偿的情况下,股份补偿义务人应以自有或自筹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 - 当期已补偿股份数) × 发行价格,并在甲方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30日内支付。在计算现金补偿金额时,如在承诺年度内xx信息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4 乙丙双方按照本次取得的甲方股份的比例及补偿先后顺序计算各自应当补偿的股份数。无论如何,乙丙双方向甲方支付的现金补偿与股份补偿总计不应超过拟购买资产总价格。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或金额不冲回。
上述补偿措施具体规则由甲方、转让方另行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进行约定。
5.5 减值测试
5.5.1 承诺期限届满后甲方应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标的公司第三个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30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5.5.2 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资产减值额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期内标的资产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 已补偿股份总数 × 发行价格(如在补偿年度内xx信息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 已补偿现金,转让方应对甲方另行补偿。转让方先以各自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甲方股份进行补偿,仍不足的部分由其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补偿。
5.5.3 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 = 期末减值额 - 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预测补偿合计不应超过拟购买资产总价格。
5.5.4 股份补偿计算公式:另需补偿的股份数 = (期末减值额 - 承诺年度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 发行价格 - 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数) ÷ 发行价格。在计算该补偿股份时,如在补偿年度内xx信息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公式中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5.5 甲方应按照前述5.5.4项的约定计算确定以人民币1元总价回购并注销转让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以书面方式通知转让方。交易对方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交易对方以现金补偿,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甲方书面通知交易对方向甲方支付其应补偿的现金,交易对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30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6条 拟购买资产的交割
6.1 在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应开始办理相关交割手续。如各方不能就交割启动时点达成一致,交割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
6.2 拟购买资产的交割
6.2.1 转让方有义务促使标的公司最迟在本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工商变更申请,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使转让方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
6.2.2 标的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处置及人员安置。
6.3 拟购买资产的权利转移和风险承担
6.3.1 各方同意并确认,拟购买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甲方自交割日起即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享有该等股权完整的所有权,拟购买资产的风险和费用自交割日起由甲方承担。
6.3.2 交割日前如标的公司有违法的经营行为、非经营行为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后受到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劳动及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主管机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等处罚,或被要求补缴相应款项的,由转让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甲方或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全部经济损失。
6.3.3 转让方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交割日前转让方已知或有事项,导致标的公司受到财产损失的,由转让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共同向甲方或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全部经济损失。
6.4 期间损益安排
6.4.1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拟购买资产盈利的,则盈利部分归甲方享有。
6.4.2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拟购买资产亏损的,则由转让方以连带责任方式在交割完成日后60日内以现金方式共同向甲方或标的公司补足。
6.5 交易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2016年8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甲方享有。
第7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交割日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发本次发行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后十个交易日内,甲方应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备案材料,待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备案登记函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有效登记在股份认购方名下,股份认购方应就此向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
第8条 承诺与保证
各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分别做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8.1 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8.2 批准及授权
甲方已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可以取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8.3 乙方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依法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
8.4不冲突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各方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其它组织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亦不与该等条款或各方签署的其他任何协议、安排或所作其他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构成任何的冲突,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5 陈述和保证的真实性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中的各项陈述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转让方保证截至交割日,其在本协议中的以及按本协议规定提交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及其中的各项陈述、声明和保证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转让方保证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股东等关联方新增资金占用等非正常资金往来情形,并对评估基准日前的相关情形制定明确且切实可行的清理偿还计划,该等计划需经xx信息同意。
8.6 权利无瑕疵
转让方分别保证对拟转让的标的公司的股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该等股权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任何类似的安排,不存在质押等任何担保权益,不存在冻结、查封或者其他任何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其他任何权利限制的合同、承诺或安排,亦不存在已知的任何可能导致上述股权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征用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甲方。
8.7 持续经营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交割日前,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甲方以书面同意,转让方保证:
8.7.1 转让方不以拟购买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设置其它权利负担;
8.7.2 除转让方和甲方另有约定外,不做出任何同意分配拟购买资产利润及重大资产处置的决议;
8.7.3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8.7.4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方不得以增资或其他方式引入除转让方外的投资者;
8.7.5 以正常方式经营标的公司,保持标的公司处于良好的工作运行状态。转让方保持标的公司现有的结构不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离职,继续维持与客户的关系,以保证标的公司交割完成后的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8.7.6 不进行任何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异常交易或引致异常债务;
8.7.7 及时履行与标的公司有关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8.7.8 以惯常方式保存财务账册和记录;
8.7.9 遵守应适用于其财产、资产或业务的法律、法规;
8.7.10 及时将有关对拟购买资产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交割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8.7.11 转让方同时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促使标的公司符合以上保证的相关要求。
8.8 收购后的公司治理
8.8.1 任职期限承诺:为保证标的公司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转让方保证标的公司主要人员与标的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不少于 3 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证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主要人员的劳动关系将不发生变化,同时保证标的公司主要人员自本次发行股份登记之日起在标的公司工作不少于 36 个月。该等人员因工伤、意外伤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甲方认可,可豁免上述任职期限承诺义务。
8.8.2 竞业禁止承诺:转让方应促使标的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于本协议签署时同时与标的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等人员在标的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得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直接或间接从事或以自然人名义直接从事与甲方及标的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在同甲方或标的公司存在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经营实体中任职或者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不得以甲方及标的公司的名义为甲方及标的公司现有客户提供与甲方及标的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任一方违反竞业禁止承诺的所得归甲方所有。
第9条 保密
9.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协议之内容向本协议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对方应对本协议另一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除非为遵守中国法律要求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所需或向各自的顾问机构披露(该方应确保其顾问机构对所获得的信息履行同样的保密义务)或者有关内容已在非因违反本条的情况下为公众知悉。
第10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0.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三十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将该争议事项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11条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或者一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罢工等。
11.2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任何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的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时间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延误时间。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应努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如
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
11.3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其所能得到的证据。
第12条 生效及终止
12.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2.1.1 本次交易获得xx信息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批准及标的公司股东会批准;
12.2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12.2.1 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12.2.2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12.3 本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12.3.1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12.2.1条的规定终止,双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2.3.2 如果本协议根据第12.2.2条的规定终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与事实不符,即构成违约。
13.2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该等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实现赔偿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如果各方均违约,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相应责任。
13.3 如转让方或标的公司未按甲方要求披露或隐瞒对标的公司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交易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还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第14条 税费
14.1 无论本次交易是否完成,因本协议和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开支(包括律师和财务顾问的服务费和开支)均应由发生该等成本和开支的一方自行支付。
14.2 因本次交易所发生的全部税项,凡法律法规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
第15条 其他
15.1 冲突
倘若本次交易文件与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之间出现任何明显的矛盾,在法律允许前提下,在解释交易文件的条文时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
15.2 分割
如本协议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而在任何方面失效、变为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本协议所载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不得在任何形式下受到影响或损害。
15.3 持续有效
即使本协议已经完成,本协议内列载的声明、保证、赔偿应继续有效。
15.4 正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6份,叁方各执1份,其余由xx信息收存,以备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项市批、登记所需,各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15. 5签署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15. 6附件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换协议》签字页)
甲方1:xx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无锡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