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重要提示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重要提示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乙方予以说明。乙方予以说明。 甲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乙 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92 号)等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以及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
2、(xx年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xx年版)(以上统称“乙方内部业务管理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遵循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第二条 乙方同意统一组织辖属分支机构,并通过总行协调各地分支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背书、保证、贴现、付款、追索等全流程服务。协助甲方降低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成本,提高资金清算及融资效率。甲方通过乙方企业网上银行发起商业汇票承兑或融资服务申请,通过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平台连接,完成票据交易信息传递、登记及实时资金清算处理,实现电子商业汇票出票、承兑、背书、质押、贴现等
3、业务处理。目前,乙方提供的电子商业汇票产品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第三条 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以存放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记录为准。甲方可通过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相关票据信息查询。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4、。第六条 单笔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最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第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工具,应向乙方指定的认证工具申请机构进行申请。甲乙双方同意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使用该认证工具生成的签名信息作为甲方的电子签名。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及电子签名认证工具,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第二章 业务开通第八条 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料真
5、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第九条 甲方可确定其下属单位为协议参与执行单位。甲方应确保其下属单位均承认本协议的效力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确保其下属单位及时出具相关授权文件,下属单位清单见附件1(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变更表)。甲方承诺其下属单位均在乙方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第十条 甲方申请开办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应向乙方提交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变更表(以下简称“申请变更表”,见附件1),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材料。甲方应在申请变更表中指定其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的申请人账号。乙方应按照甲方在申
6、请变更表中填写的内容,经审查后在内部系统中设置相关信息,自 年 月 日起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功能后,甲方如需变更申请变更表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申请变更表。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后,审核同意的,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为甲方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审核不同意的,乙方应在申请变更表中书面批复意见,并将甲方提供资料退还。第三章 网上银行服务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签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后,乙方为甲方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产品网上银行服务。具体服务约定按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银服务协议约定执行。第十三条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
7、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第四章 甲方业务操作认定第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乙方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第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前,须明确甲方的操作人员和操作权限。该操作权限须在乙方网上银行系统中设置。甲方可向乙方书面申请由乙方代其设置或在乙方内部系统中自行设置。第十六条 甲方操作人员按上述设置的处理权限在乙方网上银行系统中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后,乙方视同甲方操作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第十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
8、网上银行系统发送关键的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确认并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第十八条 乙方对甲方操作时间的认定以乙方收到甲方的操作指令为准。乙方行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网银端交易功能开放时间为8:00-20:00。甲方在乙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当日开放时间外发起的交易指令,需在下一交易日系统开放时间内重新发起。对于付款确认等涉及资金清算交易指令,人民银行大额资金清算时间为9:00-17:00, 甲方超过清算时间发起的付款确认指令,乙方于次日进行入账处理。如乙方业务处理时间发生变更,乙方应及
9、时将变更情况通过网银及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公告。第十九条 乙方负责及时将甲方操作指令转发到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并将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收到的相关信息及时转发给甲方。第五章 业务办理约定第二十条 甲方对乙方发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的,应符合乙方内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定中对申请人具备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提交各项资料,由乙方进行线下业务受理及审核,审核通过后,甲乙双方签署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须落实担保条件。1、按照规定比例预先缴纳保证金;2、办理抵、质押担保手续。第二十二条 上述二十、二十一条手续办理完成后,甲方方可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操作指令。甲方应确
10、保由其签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其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对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乙方垫款。乙方有权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就垫款向甲方收取利息。第二十三条 甲方授权乙方操作人员在乙方系统中录入承兑协议号等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信息。第二十四条 甲方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1、乙方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甲方。通知方式为 。2、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拒付或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3、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持
11、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4、甲方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和逾期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乙方应进行如下处理: (1)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同意付款,乙方应扣划甲方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
12、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2)甲方账户余额在该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甲方拒绝付款,乙方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第二十五条 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在解除电子商业汇票责任前,不得撤销在乙方开立的账户。 甲方作为未结清电子商业汇票的参与者不得注销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第二十六条 票据信息查询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系统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甲方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
13、乙方向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人民银行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乙方仅负责转发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的信息,转发信息应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相符。第二十七条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甲方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查询甲方的支付信用信息。第六章 费用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管理费,费率为:人民币 元/年,收取时间及方式为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14、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协议和乙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甲方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四)甲方为持票人的,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甲方超出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应做出合理说明。(五)甲方的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修改企业网上银行相应信息。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修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甲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予以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
15、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第三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执行甲方按乙方规定程序发送的操作指令;(二)乙方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三)乙方发现甲方有异常操作现象、违约行为及乙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中止甲方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其他事项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该项服务;(四)因不可抗力、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故障或非乙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或其所受服务有阻碍、妨碍或延误,乙方均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五)非乙方所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未获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付款责任; (六)乙方有权自行决定
16、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其某项业务功能,但应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业务功能的,不影响各方在已办理业务下的权利和义务;(七)乙方应对甲方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予以保密,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一)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要求损害赔偿;(三)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一)本协议项下争议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争议
17、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二)无论甲方操作指令的发送地是否在境内、通过何种网络路径传递到乙方,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第八章 其他第三十三条 甲方提交的申请变更表及双方确认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同意终止或按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后终止。该协议的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甲方所签发的未到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撤销,也不影响甲乙双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参与者对相关电子商业汇票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和应承担的票据责任。第三十四条 免责事由(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
18、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采取补救措施; (二)因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生重大故障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由人民银行宣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暂停运行,造成乙方内部系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协议解除:(一)双方均有权随时要求解除本协议,但须提前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起解除; (二)一方在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时起解除。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解除,乙方暂停、中止或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甲方之前发送的操作指令仍为有效操作指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网上银行服务中发生的电子交易记录是证明该项交易的真实、有效凭据。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已通读上述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