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员日常行为管理制度编号:XX()XX号版次:4页码:6页制订日期:11月1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职员行为,培养职员职业道德和文明习惯,增强职员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制度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环境,实施“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在制度适用要求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许可有超越纪律特权。第三条 处罚轻重程度,应该和违纪人违纪行为性质和应负担责任相适应。第二章 违规和违纪责任第四条 明知自己行为发生会损害企业和她人权益,且期望或放任行为结果发生而违纪,属有意违纪,应加重处罚。第五条 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企业和她人权益
2、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属过失违纪,据造成后果程度给予处罚。第六条 属防卫过当应负违纪责任,但应减轻或免去处罚。第七条 为了集体公共利益,本人或她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益免受正在发生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属违纪。超出必需程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负违纪责任但应该减轻处罚。第八条 为违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违纪预备,可比照违纪既遂行为,减轻或免去处罚; 已着手实施违纪,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属违纪未遂,可比照违纪既遂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 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自动有效地预防违纪结果发生,属违纪中止,对没有造成损害,可免去处罚;造
3、成损害,应该减轻处罚。第九条 主动交待供述自己违纪事实,或供述企业主管部门未掌握本人其它违纪行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违纪行为轻微,可免去处罚第十条 本人在违纪供述中揭发她人违纪行为,经查属实,或提供关键线索,从而得以查获其它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减轻或免去处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或行为之一,应给予加重处罚:1、屡教不改或特定违纪和倾向性经典违纪; 2、教唆或指使她人违纪; 3、对领导或调查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或公然污辱人格;4、有意破坏公共财产或消极怠工,和其它影响正常生产(办公)秩序;5、违纪行为,经查属实,本人拒不接收调查处理,或不
4、听劝阻,造成违纪;6、欺骗、隐瞒领导、同事违纪行为;7、恶意举报或恶意传输、捏造事实、抵毁她人声誉造成影响;8、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及声誉违法乱纪行为。第三章 奖励第十二条 职员或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应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辅以物质奖励,奖励决定记入个人人事档案,可作为加薪、晋升依据。第四章 处分第十四条 职员违反本制度或企业其它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应给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赔偿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五条 职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管理要求,在做出行政处分同时,应负担对应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赔偿形式能够是扣款
5、、扣奖等)。第五章 办公(生产)秩序第十六条 职员上班迟到、早退,当月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依次类推,迟到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同时不得全勤奖。第十七条 职员忘打卡,当月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依次类推,忘打卡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同时不得全勤奖。第十八条 职员30天内累计迟到、早退或忘打卡分别达五次(不含)以上者,除按上述要求扣款并不得全勤奖外,同时按旷工一天处理。第十九条 职员有旷工行为,除旷工当日(当初)无工资外,并处以100元/天罚款。第二十条 当月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当月累计旷工7天(含)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解除劳动协议,并
6、赔偿因自离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替换她人或委托她人打卡,一经发觉,代打卡者和被代打卡者均罚款50元/次。第二十二条 一般职员请假2天及以下,由部门主管签字同意;一般职员请假2天以上7天及以下,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一般职员请假7天以上30天以下,由各中心副总经理签字同意;一般职员请假30天及以上,由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字同意;主管级职员请假7天及以下,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主管级职员请假7天以上30天以下,由各中心副总经理签字同意;主管级职员请假30天及以上,由人力资源部总监签字同意;部门经理级职员请假15天以下,由各中心副总经理签字同意,部门经理级职员请假15天及以上,由人力资
7、源部总监签字同意;超越同意权限对签批人作对应处理,并处以100元/次罚款。第二十三条 上班时间,职员因公外出,由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发职员因公外出证,出厂时主动递交保安员,不然外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携物出厂,须由相关职能部门签发携物出门证,并在出厂时主动递交保安人员方可携物出厂,违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携物出厂被保安人员查处,造成企业财产损失,需赔偿对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作解除劳动协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工作时间,聚众在岗聊天、吃零食、干私事等和工作无关事宜者,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可视情节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离岗闲聊、游荡,影响她人工作者从严处理,可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
8、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离岗睡觉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并同时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企业内严禁公话私用或电话信息费,违者按话费1-3倍付款,并可同时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七条 不按要求打扫工区卫生、整理器具或不擦拭操作机台,每次处以2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视情形轻重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50元/次罚款。第二十八条 职员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导安排工作,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 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赔偿损失,同时给记过处分;性质严重(经济损失在元以上、累计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9、。第三十条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可处记过或降职免职处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经济损失在元以上),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协议。第三十一条 职员无理取闹或谩骂、欺侮、诽谤甚至围攻上级或同事,干扰正常生产、办公秩序,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协议,造成后果,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 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不得使用聊天工具干工作以外事情;不得非法拷贝计算机数据;不得私自更改、删除计算机系统参数、数据或泄漏企业计算机数据机密;不得人为损坏计算机,有违反以上之一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性质恶劣(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并追究对应赔偿损失外,同时解除劳动
10、协议。第三十三条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给解除劳动协议。第三十四条 工作严重渎职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金额达成0元以上或产生恶劣影响,在追究经济赔偿同时给降职或免职处分;金额达成30000元以上并产生不良影响,在追究经济赔偿同时给解除劳动协议;情节严重,可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经济秩序第三十五条 在签署推行协议过程中,因职员不负责任,造成企业被诈骗或蒙受损失,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处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为牟取私利,提供虚假单据、票证等或冒名、模拟主管领导签字,给予严重警告,并按不妥得利15倍赔偿,性质严重
11、给予解除劳动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利用职务之便,截留、挪用企业或用户资金,按资金额15倍赔偿,并给记过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借用企业资金不按时归还或借名领用公款挪作她用,按前款实施。第三十八条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她人财物或非法收受她人财物,为她人谋取利益或便利,影响企业利益和正常秩序,可处索取或收受财物价格210倍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降职免职处分;性质恶劣,给予解除劳动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 用户送给各部门多种形式礼品等应上交至人力资源部,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处理,违反此要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上交礼品(礼品已使用则按礼品原价退回),并处以200元以下
12、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违反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和较大影响(经济价值大于5000元),一律按商业信息价值25倍赔偿,并解除劳动协议;性质严重,依法追究责任;(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含有实用性,并经企业或部门采取保密方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以偷窃、利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许可其它人使用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企业相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许可她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第四十条 1、非因本职员作职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网络销售或参与网络销售,给予降职及以上处分并处50
13、00元罚款,同时职员应赔偿企业全部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管理人员因工作渎职未立即发觉、阻止网络销售,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同时应赔偿企业50%损失。第七章 用户投诉第四十一条 依据用户投诉(包含用户退货)内容,分为通常责任事故和严重责任事故。第四十二条 通常责任事故是指职员工作失误,而影响到上道步骤或下道步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通常事故处理以下:1、由部门内发觉工作失误,根据部门内部奖罚制度实施;2、由其它部门发觉工作失误,处罚责任人40元/次; 3、由市场反应,经销用户发觉工作失误,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相关领导(直接领导和间接领导)各
14、50元/次;4、(内部、外部)用户投诉,均计入该部门经理考评。第四十三条 严重责任事故是指职员工作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事故。对于严重事故,根据以下损失金额分段进行处罚:损失金额直接责任人直接主管部门经理中心副总责任1000-10000元以下(人为失误显著)15-10%经济 损失10%经济损失5%经济损失-计入部门经理考评10000-0元 以下10-8%经济损失5%经济损失3%经济损失2%经济损失计入部门经理、中心考评0-50000元 以下8-5%经济损失3%经济损失2%经济损失1%经济损失计入部门经理、中心考评50000元以上5-3%经济损失2%经济损失1%经济损失0.5%经
15、济损失计入部门经理、中心考评第八章 公共秩序第四十四条 职员进出企业不按要求佩带工作牌,不配合企业保安人员查验,口头警告,并处20元罚款 ,因不配合保安人员查验并和保安人员发生冲突,视情节处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理并处50元罚款。 未办登车牌或未带登车牌按50元/次罚款。第四十五条 进出企业大门自行车不下车推行,机动车不减速缓行,和未按要求位置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按要求上锁,可处以50元罚款。第四十六条 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对喧哗、闹事、拥挤、插队等违纪行为,可处以50元罚款 ,造成后果和影响,视情节严重可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理 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保护环境卫生,珍惜环境绿化,
16、对乱扔(倒、泼)垃圾(纸屑等)、污水、玷污墙壁、涂画物具、践踏草坪、攀摘花卉等行为者,处警告或严重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及赔偿全部损失。第四十八条 厂区内严禁吸烟,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300元罚款 ;第二次被查按6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给解除劳动协议并负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私自动用、改变治安(消防)设施,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造成后果,给予赔偿损失,并处以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五十条 未办理或未按要求办理应聘登记等相关手续,回避登记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可处严重警告或并处200元以下扣款,情节严重或经查不符合要求,给予解除协议;第五十一条 私
17、自爬窗、翻墙、撬门(窗)锁和危及公共安全其它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屡犯或造成后果,赔偿损失并给予解除劳动协议。第五十二条 引诱、纵容她人违纪违法,传输违规对策或挑拔离间,制造矛盾,给予解除劳动协议;明知她人违规,不加阻止、汇报或对领导及调查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证或拒绝提供,和违者同处。对领导、调查工作人员检举(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给予解除劳动协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职员发生打架斗殴,后果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给予解除劳动协议;动用物具、器械斗殴,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职员在厂内
18、发生争吵、谩骂,影响工作者,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制造或携带或在企业范围内(含职员宿舍)窝藏管制刀具和爆炸物等违禁品未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 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后果严重解除劳动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隐瞒、毁弃或非法开拆她人信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给予解除劳动协议。第五十六条 偷窃、侵占公私财物,按原价1-5倍赔偿处理,并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性质严重,追究法律责任。未经领导或财物主人(保管人)同意,私自挪用公私财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提供场地,窝藏脏物,毁灭证据,给予帮助、帮助,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
19、处500元罚款。第五十七条 冒领她人财物或将她人代为保管财物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或将她人遗忘物非法占有,拒不交出, 按原件赔偿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应急召唤时拒绝或面对危及企业利益、她人生命财产安全时,消极回避,可处严重警告和200元以下罚款;性质严重,给予解除劳动协议,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严禁企业职员参与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因个人原因违法被依法治安拘留、劳动教养,或受刑事处罚,一律解除劳动协议; 职员在工作区域或职员宿舍严禁玩牌、赌博,违者处200元以下罚款,并处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条 未经企业许可,职员不得在宿舍收留、留宿非本企业职员,男女生宿
20、舍不得混窜影响职员正常生活,一经发觉,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给予解除劳动协议并赔 偿对应损失。第六十一条 休息时间在宿舍喧华,影响她人休息,处以警告处分,或处5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热炊具、不得做饭、不得使用煤气,一经发觉,给予没收,并处100元/人次罚款;造成后果,给予解除劳动协议并赔偿对应损失。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对职员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理,由各部门做出处理并以书面汇报报人力资源部立案,并存入其职员人事档案;对职员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协议,需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汇报并附相关处理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征求工会意见,报请总经理审批后做出处理。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已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审议及公告经过。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如和法律法规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本制度和企业以前相关要求不一致,按本制度实施。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11月1日开始实施。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企业人力资源部。同意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