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xx集团外展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
(委托方):
陕西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受托方):
西安凯洛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
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27号xx国际广场9-10层
西安地址:
丈八东路6号荣城共和世家
联系电话:
029—86278400
联系电话:
029-89327402
传真:
029—87626906
传真:
法定代表人:
xx
法定代表人:
雷阿妮
合同经办人:
段表帅
合同经办人:
虎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签约各方同意遵守本合同条款,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外展场地租赁重要事项
1.1甲方,系指陕西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系指 西安凯洛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在合同期内为甲方提供外展场地租赁及租赁后的配合服务。
1.2 乙方为甲方提供外展活动场地租赁服务,双方约定以下各外展场地的租赁期为 1 个月。
1.3 具体场地租赁情况如下:
序号
外展场地位置
场地大小
执行时间
1
西安华润万家超市北关店
2平米
2014.8.15-2014.9.14
2
五路口万达影城
4-6平米
2014.8.1-2014.8.31
3
骡马市兴正元
20平米
2014.7.12-2014.9.11
4
赛高街区
3-5平米
2014.7.7-2014.8.6
5
太华路华润万家
2平米
2014.8.1-2014.8.31
6
丰禾路华润万家
2平米
2014.8.1-2014.8.31
7
粉巷华润万家
2平米
2014.8.1-2014.8.31
8
公交6公司
2平米
2014.7.15-2014.8.14
1.4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起始日(各展位执行时间)延期5日内的,乙方同意予以顺延;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起始日无法按时入场,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则由乙方按所推迟发布时间实际天数给予顺延;若遇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按期执行的则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给予调整场地租赁时间。
1.5本合同执行期限届满时,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如甲方继续使用场地,于执行期满30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届时双方须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6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部分物料制作服务。具体免费与收费制作的物料清单及效果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价款及付款方式
2.1 本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肆拾肆万伍仟元整 (小写¥445,000 元整)(RMB:)。详见附表。
序号
外展位置
费用(万/月)
时限
总费用
1
西安华润万家超市北关店
2.5
1个月
2.5万
2
五路口万达影城
5
1个月
5万
3
骡马市兴正元
13
2个月
26万
4
赛高街区
5
1个月
5万
5
太华路华润万家
2.5
1个月
2.5万
6
丰禾路华润万家
2.5
1个月
2.5万
7
粉巷华润万家
2.5
1个月
2.5万
8
公交6公司
2.5
1个月
2.5万
合计
8
35.5
44.5万
2.2结算方法:
2.2.1本合同签订后项目进场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50%首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贰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22,500元 )
2.2.2本活动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50%尾款,即人民币(大写) 贰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小写:¥222,500元 )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或另立附件之约定提供活动使用场地。
3.2 甲方在各外展点的活动时间按照各外展场所的营业作息时间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配合营业方的时间进行调整。
3.3 甲方所进行的工作及内容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
3.4 巡展期间,如甲方巡展活动工作人员与租赁场地的工作人员产生摩擦,乙方应积极协调,不得耽误甲方巡展日程。
3.5乙方承诺在甲方承租各外展场所内(同店之内)出现更好场地等价位置时,经甲乙双方沟通后乙方给予更换场地,配合甲方更换到新的等价值位置,其他事宜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继续履约,不产生其他费用。
3.6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外展场地开展巡展活动各种手续齐全、合法,如因乙方店内审批手续不全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7 乙方应在巡展活动执行前7日,将具体活动排期、甲方承租外展场所巡展注意事项及相关联系方式(如外展场所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具体事宜以文件形式告知甲方。
3.8 甲方活动执行时需服从场地管理处的合理管理,如因此产生纠纷而被停止使用场地(如甲方原因),乙方需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9 如甲方实际活动占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占地面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到约定场地面积。
3.10对活动期间出现的意外突发状况,乙方应积极协调并处理,出现安全问题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条 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
4.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不应视作违约。不可抗力系指:战争、火灾、自然灾害、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
4.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合理地做出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同时双方应立即协商,决定将合同延期执行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条 其他
5.1 如有争议或未尽事宜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六条 特别约定
6.1 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支票的方式将约定款项支付到乙方代表或者指定账户。
乙方帐号: 2611 1701 0400 05232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明德门分理处
公司名称: 西安凯洛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6.2 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相关事宜的通知单、或者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函件通知对方。
第七条:合同生效
7.1 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约日期起生效。
甲 方: 陕西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乙 方: 西安凯洛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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