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担保保证合同(企业) 20xx年 月反 担 保 保 证 合 同甲 方(担保人):xx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住所:x邮政编码:x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电话:x 传真:x乙 方(反担保人):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电话: 传真: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 支行(以下简称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编号为:_借款合同申请商业贷款,贷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 .00元),贷款期限 年用于 。甲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向主合同债权人申请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作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
2、议: 第一章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担保主债权额和主债权发生期间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1、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2、甲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保证合同;上述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主债权金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 万元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二章 反担保的范围、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期间第四条 乙方反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人民币 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服务费、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主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以及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赔偿责任。第五条 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六条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甲方提供物的反担保)的,甲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乙方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乙方对甲方承担的反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反担保的影响,其反担保责任的承担也不以甲方向其他任何反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甲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反担保、或其他反担保方式的,造成其在上述物的反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乙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
4、或减少。第七条 乙方承担反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1、自主合同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甲方承担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两年;2、自主合同债权人向主合同债务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反映其资信情况的有关资料。第九条 若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或出现偿贷能力急剧下降、其设定抵押物发生重大风险(被查封、行政限制)等情形时,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反担保责任。第四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乙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产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乙方上级主管部门或乙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乙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乙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第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第十四条 乙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保证人即甲方提供反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代为清偿义务。第十五条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6、。第十六条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甲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甲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反担保责任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应在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
7、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十九条 若乙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乙方对主合同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不利益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
8、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七章 公证(是;否)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1、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确认:如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3、乙方保证: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
9、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根据本条前款的规定,甲方有权向xx市中信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持有该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甲、乙双方关于强制执行的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执行。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甲方时,甲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乙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