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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产为对价收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协议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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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股份认购协议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有限公司(以下称“”)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1、 A与B已于2007 年10 月12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框架协议,双方就B向A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以A持有的 产业资产(以下或称“目标资产”)作为该等股份的认购对价,达成了一致意见。(以下或称“本次交易”)2、 A与B同意,本次交易以目标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定的价值为基准确定交易价格,并以此确定转让对价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额及价格。目前,由A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以下或称“ 所”)、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或称“ 评

2、估公司”)已经全部完成目标资产的审计工作和评估工作,并出具了相应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为进一步明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框架协议中的股份认购数量、股份认购价格及其他相关事项,双方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签署本股份认购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本合同的交易行为1.1 B同意向A非公开发行股票,以购买其目标资产。1.2 A同意认购B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同意将其目标资产转让给B作为认购股票的对价。1.3 双方确认,B依照本合同约定向A发行股份后,B即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本合同资产购买项下的支付对价的义务;A依照本合同约定向B交付目标资产后,A即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其于本合同股份认购项

3、下的支付对价的义务。除上述对价外,任何一方于本合同项下无任何权利、权力要求其他方向其支付任何其他对价,但A在本合同项下承诺的补偿属于对价之外的合同义务。1.4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有关本次交易的公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共同构成本次交易的交易文件(以下或称“交易文件”)。A将根据交易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完整地向B转让并交付目标资产;B将根据交易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完整地向A交付所发行的股票。第二条 B向A发行股票2.1 股票发行(1) B拟向A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2)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并经双方确认,本次B向A发行股票的价格不

4、低于定价基准日即董事会公告日前二十日平均交易价格,即不低于每股13.50 元,并且A拟获得的股票不超过 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A和B其它股东届时按各自所持B股权比例共享B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2.2 股份认购之对价A以其持有的目标资产认购B发行的股票,并以目标资产截至 年 月 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最终确定A认购B的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2.3 认购的股份(1) 根据 评估公司 年 月 日出具的XXX 号A 有限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A拟用于认购B本次发行股份的目标资产评估价值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2) 双方在此确认并同意,A持有的目标资产参照前款评

5、估价值并最终作价人民币 万元认购B的股份;B向A非公开发行 万股,每股价格 元,作为购买目标资产的对价。2.4 A持有B的数额本次交易前,A持有 万股,占B总股本的 %;本交易完成后,A即持有B 万股,占B总股本的 %。A按其持有B的股权比例享受该公司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条 B向A购买的目标资产3.1 双方同意并确认,B向A发行股票并向A购买的目标资产为:(1) A持有的 有限公司 %股权 (2) A持有的X电有限公司100股权 (3) A持有的X有限公司100股权 (4) A持有的X有限公司100股权 (5) A持有的X株式会社100股权3.2 双方确认,本次用于认购股份对价的目

6、标资产即为五家目标公司的股权,因此,A仅对股权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除已经向B披露者之外,目标资产在股权交割时不应受任何留置、质押或其他形式的第三者权益的限制及/或影响。3.3 双方同意,对于目标公司自身拥有的资产、负债明细,应参考天健所为本次认购行为所作之各目标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勤信评估公司就所涉目标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A已在本次股份认购行为中对目标资产的未来盈利水平作出承诺,该等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内容。第四条 本合同各项资产购买行为的关系本合同B向A发行股票购买第三条中五项资产的具体购买行为互为前提和条件,任何一项行为因任何原因无法正常实施,则其他购买行为,尚未实施的应取消实施,已经实

7、施的应恢复原状。但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另一项行为尚未开始实施作为抗辩,以拒绝本项购买行为的正常实施。第五条 期间损益处理5.1 经甲乙双方合意,本合同项下,B向A购买的资产,在本合同所确定的评估基准日至相应资产过户日期间(以下或称“相关期间”)产生的损益,由各目标资产公司承接或享受。5.2 尽管有前款约定,A承诺,如五项目标资产在相关期间的利润总额为正数的,相关目标公司利润权益将归B所有,A无权要求目标公司分配利润;利润总额为负数的,A将向B支付等值于负利润数额的现金作为补偿。第六条 双方声明和保证6.1 B声明并保证如下:(1) B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行为能力;B

8、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法上市交易,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合法有效实施;(2) B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权向A非公开发行股票;(3) B拥有签订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所有权利和授权;(4) B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不会违反对B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如有违反,则其已经在本合同签署前获得了该等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他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5) 不存在任何司法裁决(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等限制B签订并执行本合同;(6) B提供的为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承诺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可能对

9、A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7)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B的财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B的财务状况及相应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除财务报告已经披露的信息外,其资产并没有其他或然性和未知的负债和责任; (8)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B已完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谴责或处罚的情形,在可预见的范围内,亦不存在导致前述谴责或处罚发生的可能;6.2 A声明并保证如下:(1) A为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不存在依照法律

10、、法规或公司章程需提前终止或解散之情形;(2) A拥有签订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所有权利和授权;(3) A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并不会违反对B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如有违反,则其已经在本合同签署前获得了该等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他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4) 不存在任何司法裁决(包括仲裁机关之裁决)、行政命令禁止等限制A签订并执行本合同;(5) A对拟出售的资产拥有合法所有权;除了A已经披露给B的信息外,并没有任何其他人对该等资产主张任何权利;(6) 针对有其他权利主张的资产,A保证有能力将该等他项权利的主张及时予以消除,以维护B的合同利益;

11、(7) 目标公司系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且有效存续,并已取得经营其业务所需的批准或许可;(8) 截至本合同签订日,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相应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误导;(9) 自评估基准日至本合同签订日,A及目标公司将尽其应尽的职责在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根据以往惯常的方式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目标资产及相关业务;(10) 就A所知,除正常的经营活动外,目标公司并未发生任何导致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急剧变化的情形,亦未订立任何非正常的处分其资产或权利的合同;(11) 就A所知,目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并不存在任何行为能

12、使本合同项下交易受到阻碍;(12) 就A所知,目标公司的章程中,对于董事、监事的改选并无特别的程序致使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对目标资产所在公司董事会进行改组时存在法律障碍。6.3 B与A共同声明并保证如下:(1) 在本合同所述交易过程中,双方保证严格履行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则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2) 在本合同所述交易过程中,双方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章。6.4 双方确认,即使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本合同内列载的声明、保证、承诺等约定,应持续有效。第七条 本次交易的实施7.1 目标资产的交割:(1) 双方同意,以下条件的实现构成本合同项下目标资产的交割的前提条件,

13、且双方应在各自能力范围内促成该等前提条件的实现:1) 本合同已经根据十二条所列条件生效;2) 在交割日之前,目标资产所涉的资产、财务状况、业务经营和前景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2) 目标公司股权变更。本合同生效后6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日后一致同意的其他日期以前,A应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过户至B名下,A将予以必要的配合。上述手续完成后,B即具有目标公司完全的股东资格,根据目标公司的章程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3) 目标公司资产交付。B变更原A派遣在目标公司的高管人员的,原高管人员应与新高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印章、证件、文件资料等资产的移交。(4) 目标公司人员安

14、排。鉴于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物均为股权,各目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身份不变,因此各目标公司仍然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各目标公司不因本次资产购买行为而发生额外的人员安排问题。但B有权对目标公司中原由A派遣的高管人员进行更换。(5)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对于双方之间的资产、负债的划分如有任何不明之处,将以目标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为编制资产评估报告而参考的其他文件所载明的具体资产负债划分为准。如有需要,亦可参考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时使用的资产负债调整计算公式及其他有关工作文件。(6) 业务协助。为便于本次交易的实施,自交易交割日起的合理期间内,应B的要求,A应继续为目标资产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提供协助,并促使

15、B与该第三方建立良好的业务关系。B无需为A提供的上述协助而支付任何费用。7.2 发行股票的交割:(1) 本合同生效且本合同项下的目标资产满足交割条件的,B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向A非公开发行股份。(2) 本合同生效后6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日后一致同意的其他日期以前,B应完成其向A非公开发行14,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程序,并使得A合法持有该等股份,A将就此向B提供必要的配合。7.3 A与B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或促使他人签订任何文件,申请由B获得任何与目标资产相关的批准、同意、许可、授权、确认或豁免,按有关程序办理一切有关注册、登记或本案手续等,以确保本次交易按本合同全面实施。7

16、.4 对于交易文件中未提及之本次交易须完成事项,双方应本着平等、公平和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第八条 限售期8.1 本合同项下交易全部完成后,A承诺因此而得到的股票自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8.2 前款限售期满后,前述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第九条 税费承担9.1 与拥有、管理、经营或运作目标资产有关的、在交易交割日之前(不含交易交割日当日)产生的一切税项,无论该税项是在交易交割日当天或在该日以前或以后征收或缴纳,由该等资产的原所有人即A承担。9.2 与目标资产及其相关业务有关的、在交易交割日之后产生的税项,不论该等税项是在何时征收或缴纳,由该等资产转让后的所有权人即B承

17、担。9.3 因本次交易行为产生的其他任何税项,由A、B双方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A、B各承担百分之五十。9.4 如果任何一方实际缴纳的税项超出本合同规定的范围且属另一方应缴纳的范围,另一方应尽快给予该方补偿。第十条 保密义务10.1 鉴于本次交易可能引起股票价格波动,为避免过早透露、泄露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同意并承诺对本合同有关事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宜将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但因合法原因,有关文件已成为公开文件的除外。10.2 双方均应对因本合同项下之股份转让事宜而相互了解之

18、有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文档资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未经相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透露。10.3 本合同未能生效、解除或终止的,双方仍应承担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及补充11.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12.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后成立。本合同待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1) 本合同所涉之股票发行及资产购买事项经B董事会、B股东大会依据B公司章程及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9、审议批准。(2) 本合同所涉之资产出售认购股份事项经A股东会根据A章程及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审议批准。(3) 本合同所涉之股票发行及资产购买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4) 因本合同所涉之股票发行事项触发了A向B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之义务,A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5) 对本合同所涉之“三花制冷目标资产转让”、 “美国三花目标资产转让”及“日本三花目标资产转让”,经相应原审批机关批准同意。12.2 若本条前款项下之合同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合同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且该种未能成就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责任,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1

20、2.3 双方应以谨慎态度保证自身行为符合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以使本次交易合法、有效地进行。第十三条 合同不生效、解除及终止13.1 本合同第十二条项下的生效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不能实现的,则本合同不生效。13.2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13.3 如有任何一方对他方违约,则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和保证虚假或者不实;(2)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本合同,损害对方利益。13.4 交割日之前,目标资产所涉之资产、财务状况、业务经营和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

21、务,将严重损害B的利益;并且A与B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达成任何补充协议以消除B将面临的利益损害,则B有权书面通知A解除本合同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3.5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将终止:(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和权利后,本合同自然终止;(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且持续时间达30 日以上(包括30日)的,除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将提前自动终止;13.6 本合同不生效、解除或终止的,双方应:(1) 除应尽的保密义务外,免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2) 双方前期为促成交易的目的,从他方取得相关资产的所有文件、材料等应及时归还所属方;(3)

22、各方截至到合同不生效、解除或终止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应由发生该笔费用或支出的一方自行承担;(4) 如本合同的不生效、解除或终止系因一方原因造成并给他方造成损害的,则他方将保留向损害造成方索赔及其他相关权利。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4.1 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生效条件未能实现,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生效并给他方造成任何损失的,该方应向他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2 任何一方如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声明和保证并使得他方遭受任何损失的,违约方将按照损害方的要求,使得损害方及/或下属公司获得全面、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15.1 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系指签署本

23、合同时不可预见且各方对其发生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所有客观事件。15.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有关文件,以证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说明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部分。15.3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将不视为违约,但该方应尽其所能减少另一方因此可能遭受的损失。15.4 按照发生的不可抗力对双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协商确定对本合同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本合同、免除本合同项下一方或双方的部分义务或延期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被解除,则双方应签署书面的解除

24、协议。第十六条 完整协议本合同为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有关事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此前双方之间就与本合同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包括口头或书面)、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形式的合意,但不包括双方于2007 年10 月12 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框架协议;本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框架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十七条 冲突如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基准或规定、或其他交易文件与本合同的任何条文之间出现矛盾,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在解释其他交易文件的条文时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第十八条 不得转让双方确认,未经本合同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让与或声称让与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权益、责任和义务,各方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分割如本合同所载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文根据任何适用法律而在任何方面失效、变为不合法或不能强制执行,本合同所载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执行性不在任何形式下受到影响或损害。第二十条 其他20.1 本合同中所称之货币“元”,若非有特定说明,即为人民币元。20.2 本合同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合同文义的解释。20.3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为商谈、草拟、签订及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20.4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数全部用于备案或报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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