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大药房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存货管理工作的内部控制,提高存货管理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及各部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 本制度存货适用范围:存货分为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公司代销、代管存货、委托代销参照本制度管理。凡是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的,公司已没有实际管理权的商品不能参照本制度管理,应参照应收账款制度进行管理。第四条 存货
2、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 公司在存货管理工作中至少应关注如下风险:(一)经营风险:存货由于缺失、堆积、被盗、毁损、未及时完整办理保险、发生不可抗力造成的存货损失风险;(二)财务风险:存货由于计价错误而造成的财务数据失真风险;(三)合规风险:存货由于违反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四)价格变动风险:存货由于受市场价格变动而造成的风险;(五)存货过时风险:存货由于性能等落后于现实需要时,销售不出去而造成的风险;(六)自然损耗风险:存货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存货管理相关部门职责第六条 存货管理各
3、环节中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二)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四)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五)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第七条 公司营运部职责:(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存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存货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对存货采购、入库、保管、退库、盘点及报废各环节严格管理;(二)设置专职或兼职存货管理员,负责存货管理相关工作;(三)明确存货管理各岗位在入库检查、货物发出、安全保卫、情况记录等各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职责:(一)设置专职或兼职存货管理核算人员,负责存货价值
4、管理,做好存货的会计核算,加强对存货出入库的监控;(二)负责对本单位存货盘点工作进行监督,按规定进行存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第三章 存货采购管理第九条 公司经营活动中严格审批存货采购申请。各部门应根据存货库存情况、资金资源情况、销售计划等实际情况制定存货采购计划。第十条 公司营运部设专职存货管理人员,加强对存货采购业务的分析,根据各种商品的采购间隔期、库存量变化等规律,分析确定存货采购的合理时间和数量,尽可能降低库存,以提高公司运营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存货因过期、损毁等情况而发生减值的风险。第十一条 公司采购部应加强对存货采购工作的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对于金额重大的采购计划实行公开招标
5、,或在多家供货商中询价、比较、择优采购。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存货采购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执行。凡需申购大宗商品,需提前将申购计划上报,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四章 存货验收入库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存货的取得及入账依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购入存货:所购入的存货,按买价作为实际成本;(二)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三)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实际成本:(1)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
6、,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四)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第十四条 公司采购部组织各使用部门对存货进行验收;各存货使用部门对所取得存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对于验收合格的存货,及时交库房办理入库手续;库房负责存货的入库工作。第十五条 公司营运部和财务部在存货验收和入库审核时的职责:(一)营运部对存货入库单上的入库质量、数量、规格、产地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入库存货品名、规格、批号是否准
7、确、质量是否合格、数量是否存在短缺;(二)财务部审核采购发票、采购合同、采购清单等相关凭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且彼此相符,经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并按照存货分类定期打印明细账、统计表;第十六条 公司采购部应在存货入库时进行详细的入账登记:(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存货入库记录随意修改,如因发生记录错误确需修改入库记录的,存货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存货管理部门和库房在办理退库手续后,按存货的正确信息重新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根据退库、入库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发生存货入库记录错误的,不得直接修改记录。(二)财务部门稽核人员定期进行出入库票据稽核,对入库、出库和期末库存的数量
8、、金额与保管员进行现场核对,确认账物相符后在库存清单上签字;第五章 存货保管第十七条 公司营运部存货管理人员要遵守存货保管规则,按存货分类进行保管。对重要存货,应当采取额外控制措施。库房负责人要定期检查存货保管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第六章 存货出库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营运部、财务部门应就存货管理情况和问题加强沟通,提高存货管理的效果、效率。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与库房核对存货信息,避免已入库存货未入账、已发出存货不销账等情况的出现。第十九条 公司存货出库:必须凭商品销售单发出存货。第二十条 销售单需明确记录出库存货的名称、产地、规格、数量、批号及价格等。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
9、门存货核算人员应对存货销售有关票据进行审核,确保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信息完整、真实、合规,从而确保存货账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存货成本计价准确,财务账表与实物相符。第七章 存货盘点第二十二条 公司营运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范围内的存货盘点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司营运部应根据存货的品种,定期分类盘点存货,对不同类别的存货采取不同时点自行清查,并将清查的结果与财务部门的账表数据核对。第二十四条 公司营运部每年定期组织各部门对存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财务部门负责监盘,必要时应请中介机构协助监盘。第二十五条 在盘点之前应制定盘点计划,包括盘点目的、盘点组织及任务分工、盘点范围、盘点单据及
10、资料、盘点路线、盘点方法、存货截止控制、盘点开始前准备工作、实际盘点之进行、盘点完成工作、附盘点清册、表单及盘点日期、盘点人员。第二十六条 每年的全面盘点由存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零售门店共同进行实地盘点结束后,有关盘点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并由存货管理部门编制盘点报告,盘点报告报财务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七条 对于盘点中发现的账实不符情况,存货管理部门应负责查明原因;及时通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存货核算员根据领导审批意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二十八条 年度存货盘点结束后,存货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财务部门、存货使用部门编制年度盘点报告,汇总存货情况。第二十九条 对于存放在异地的,盘点困难的,
11、和其他单位存放在本单位的存货要作特别说明。第三十条 委托代销商品构成委托方的存货,期末应函证存货数量或到受托方去盘点,以便账实核对。第八章 存货减值准备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存货核算岗应定期与营运部的存货管理员进行沟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持存货是否会发生减值进行测试。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财务部门与营运部有关人员组成测试分析小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影响存货减值的因素进行充分分析和预测,以获取确凿的证据,判断存货是否存在减值的可能。第三十二条 公司存货经财务部和营运部联合测试确定已经发生减值的,财务部门应及时编制存货减值报告,根据经相关审批流程审批后的存货减值报告,计提
12、存货减值准备并列报。第九章 存货处置第三十三条 公司营运部负责存货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存货使用部门、库房关于存货处置的报告,负责调查分析有关问题和组织有关技术鉴定,负责与财务部门就处置存货工作进行沟通,编制存货处置报告并报批。财务部门负责协助营运部共同制定存货处置方案,监督存货处置过程,审核存货处置相关凭证并进行适当的账务处理。营运部应在日常工作中妥善保管存货,定期进行存货盘点和清理,及时发现问题,发现存货因受损等原因需要处置时报告存货管理部门,并根据审批意见执行具体的存货处置工作。第三十四条 营运储部应根据有关审批意见选择处置方式。存货处置一般包括调剂、促销、捐赠等方式。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按照
13、审批流程申请存货处置,存货处置过程中,财务部门应当对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价款是否及时、足额收取并入账,以及各种凭证是否完整、真实、合规等.第十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运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存货损失查明原因、鉴定损失程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责令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限期纠正、追回损失。对于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损失金额进行经济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一)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造成存货毁损或不能正常运营的;(二)以低价出售或对外投资或抵偿债务或进行资产置换的;(三)在取得存货时,不按规定办理存货手续造成损失的;(四)擅自对外捐赠存货的;(五)为决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存货损失的;(六)未按规定填报近效期商品催销表,造成商品过期损失的。(七)违反公司存货管理其他规定的。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