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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若干问题_喻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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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第 242 期北京社会科学2023 年第 6 期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若干问题喻中 收稿日期 20230113 作者简介 喻中(1969),男,重庆市人,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摘要 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旨在为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促进中心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既可以回应国家法治的需求,也可以回应地方法治的需求,同时还可以为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良性互动提供新的可能性。在推进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应当坚持几个重要原则,特别是“科”“技”并重的原则与激励为主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有必要通过制度创

2、新,从三个方面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整合:统筹中央科技资源与地方科技资源;统筹北京科技资源与其他地方的科技资源;统筹北京科技资源与国外科技资源。与此同时,还要注意立法的创新性与针对性,以回应地方立法的新趋势。关键词 北京;科技立法;地方立法;涉外法治 中图分类号 DF37 文章编号 10023054(2023)06002809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3262/j.bjsshkxy.bjshkx.230603一、引言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根本原因在于,北京市承担着尽快建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历史使命。2025 年,北京将基本建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1 目前,北京市会同有关国家部委出台了一系

3、列重大政策,特别是编制实施了“十四五”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战略行动计划 和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 “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形成了“一计划、两规划”的顶层设计。2 在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北京将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好科技和人才优势,加快打造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率先建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早日实现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3。因此,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从理论层面来看,研究北京市如何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有助于凸显地方立法理论中科技立法的

4、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注重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整体背景下,地方立法的空间不断扩大,地方立法的理论也在不断拓展。在地方立法理论的框架下,针对地方立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研究日渐活跃,但专门针82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若干问题对地方科技立法的理论研究,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增强的领域。着眼于此,针对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进行理论研究,有助于丰富地方科技立法的基本理论。除此之外,研究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理论问题,还有助于从地方科技立法的特定角度,丰富有关法律与科技的理论,从而拓展科技法学领域的研究。从实践层面来看,探讨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若干现实问题,有助于

5、为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提供具体参考建议。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涉及多个方面的关系,譬如,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关系、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关系、科学进步与技术进步的关系等,这都是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此外,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还应当回应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个国家战略的需要,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发挥某种示范作用,应当考虑在国际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了更好地推进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法治与法理问题。二、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看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作为一项地方立法活动,是在法治中国建设

6、的整体背景下展开的,也应当在这一整体性的框架中来理解。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既要从国家法治的角度来考虑,也要从地方法治的角度来考虑。(一)从国家法治看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需要来看,特别是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党的二十大报告已经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强这三个领域的立法,既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属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可以有效回应全面依

7、法治国在立法层面上的新需求。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作为一个立法项目,在主题中就已经表达了三个方面的核心关切,那就是科技、创新与国际。首先,这个立法项目突出了“科技”的“第一生产力”,属于“重点领域”立法。其次,这个立法项目突出了“创新”要素,可以归属于“新兴领域”立法,“新兴领域”通常均是以科技领域的创新为前提,甚至直接体现为科技创新的产物。最后,由于这个立法项目突出了“国际”要素,还可以归属于“涉外领域”立法。从语义上说,“国际”是指国与国之间,主要在于强调跨越一个国家的主权边界。站在本国的立场上,“国际”就包含了“涉外”的含义。基于以上三个方面,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能够兼顾

8、并回应“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这一立法项目能够回应国家法治在立法层面的迫切需要。(二)从地方法治看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从地方法治建设的需要来看,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有助于发挥北京市的地方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的引领示范作用。北京是首善之区,也应当成为地方立法的首善之区,应当在全国的地方立法领域内体现出“首善”的地位。早在 2000 年,北京市制定的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就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甚至引起了法学界的较大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该条例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譬如,有学者认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的制定过程中,“采用了一种合作性的新思

9、路来解决冲突,为地方立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4。还有学者根据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及其他相关条例,提炼出地方立法或城市立法的基92北京社会科学 2023 年第 6 期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创新原则、激励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原则、不作为即为过原则、促进合作原则、保护信用原则、保护财产所有权原则。”5 更有学者专门论述了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6 可以说,在 21 世纪初,对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的研究,催生了一个法学理论热点,且持续了数年。2021 年,北京市制定的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在基层治理、社会治理领域也发挥了较强的示范效应,具有研究价值。当前,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

10、,有望再次发挥北京市在地方立法领域的引领示范作用。尤其是从地方的科技立法领域来看,北京市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方面是科技资源优势,另一方面是法治人才优势,均是国内其他地区难以企及的。充分发挥北京市在科技人才与法治人才方面的资源优势,制定出一部具有引领作用、示范效应的地方科技立法,不仅有助于提升北京市的科技法治化水平,对于全国其他地方的科技法治建设,也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乃是地方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抓手,甚至可以成为地方法治建设一个新的“增长点”。(三)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互动看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关系来看,如果立足于单一

11、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那么地方法治从属于国家法治,地方法治本来就是国家法治的一个部分、一个环节。但是,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来看,特别是从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都需要发挥的现实要求来看,包括地方立法在内的地方法治,又具有明显的地方特征与地方属性,无论是对国家法治,还是对地方治理,都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又可以予以适度的区分。如果着眼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两分,着眼于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发挥,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还将有助于在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之间形成更加良性的联系与互动。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不仅有助于推动 中华人民

12、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 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北京市的贯彻实施,而且相较其他地区对科学技术进步法 的贯彻实施将更有特色,更具创造性。进而言之,一个专门针对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地方科技立法,如何体现出更强的创造性、创新性?一个地方科技立法,如何在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经设定的原则与框架下,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优越的制度空间?本文将对此做深入分析。三、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需要坚持的原则为了有针对性地回应上述问题,促进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良性互动,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还需要坚持以下三个重要原则。(一)“科”“技”并重的原则“科”“技”并重的实质,就是要处理好科学与技术的关系,在注重技术进

13、步的同时,更要注重科学进步。北京市现有的几部地方科技立法,譬如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等,已经在北京市的科技进步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地方科技立法都偏重于“技术”,对“科学”则有所忽略,或者是注意到“科学”的普及,而对“科学”的创新有所忽略。需要说明的是,原创性的科学研究并非仅是中央科研机构的使命,地方科技立法也要多关注原创性的科学研究。一方面,地方科技立法并非仅仅针对地方的科研机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地方辖区内的各种科研机构,即使是中央管理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按照属地管理或双重管理的原则,归属于

14、地方科技立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即使是地方管理的科研机构,譬如,地方管理的一些研究型大学,也承担着原创性科学研03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若干问题究的项目。更为重要的是,北京市正在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虽然仅是北京城市战略定位的“四个中心”之一,但是其属于国家战略,体现了国家意志。从这个角度来看,北京市正在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既有地方属性,同时也具有国家属性。这是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不同于其他地区常规性地方科技立法的独特之处。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北京市在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应当坚持一个宏观性的基本原则:科学与技术并重。相关的制度安排与法治保障,既要顾及立竿见

15、影的技术创新,也要考虑基础性、原创性,立足长远的科学创新。一部有历史责任感的地方科技立法,尤其是北京市的地方科技立法,不宜只见技术、不见科学。应当看到,科学与技术是相关的,所以才有必要把它们合并起来简称“科技”,但是,科学与技术也是有差异的,科学的发展规律也不完全等同于技术的发展规律,科学创新的法治保障也不同于技术创新的法治保障。关于科学与技术的不同,梁启超在辛亥革命之年所写的学与术 一文,已有简明扼要的辨析,他说:“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例如以石投水则沉,投以木则浮,观察此事实,以证明水之有浮力,此物理学也。应用此真理以驾驶船舶,则航海术也。研

16、究人体之组织,辨别各器官之机能,此生理学也。应用此真理以疗治疾病,则医术也。学与术之区分及其相关系,凡百皆准此。”7 梁启超在此所说的“学”与“术”,可以分别指代科学与技术。简而言之,科学的核心价值在于“求真”,科学的目标在于认识世界。技术的核心价值在于“致用”,技术的目标在于改变世界。科学革命是技术革命的前提,原创性的技术革命必然以原创性的科学革命为前提。着眼于科学与技术之间的这种关系,北京市在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就不能以“技术”覆盖、取代整个“科学技术”,不能把“科学技术”缩减为单一的“技术”。因而,在立法过程中,在理念上要防止单纯的、片面的技术思维过多挤压科学思维,要对科学

17、创新给予更多的倾斜性保护。在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坚持“科”“技”并重的原则,不仅可以揭示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内在关系,而且有利于上位法的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 19 条规定:“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这里所说的“基础研究”,本质上就是科学研究,与之相对应的技术研究则可以归属于“应用研究”。这就是说,北京市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既要保障“应用研究”,更要保障“基础研究”,要通过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为北京市的“基础研究”或“科学研究”提供某种倾斜性的保障机制

18、。(二)激励为主的原则科技立法的总基调应当是激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应当把激励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此,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18 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也需要考虑这一原则。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应当坚持激励为主的原则。“激励”可以体现为物质层面上的激励,但是又不能仅限于物质层面。因而在地方科技立法中,不能过度迷信“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在科技创新领域,不宜过度推崇物质层面上的“悬赏”。因为科技领域内的创新,尤其是原创性的科学研究成果,需要科学家的想象力,需要自由探索的空间与环境。对

19、此,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11 条已有原则性的规定:“国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要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出这样的社会环境,还有待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这是一个需13北京社会科学 2023 年第 6 期要较高的立法技术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立法创造相应的制度环境,通过合适的制度环境,充分释放科研人员的科研潜力。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再造,培育科学创新、技术革新的氛围,形成一个科技创新的共同体。造就这样一个共同体,既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目标,也应该是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追求的目标。(三)科研经费管理中的结果导向原则科研经费管理是一个细节性、技术

20、性的制度问题,要注重结果导向。在科研经费管理上,要坚持结果导向的原则。科研经费管理一直饱受关注,不仅受到了科研人员的关注,也受到了国家层面上的持续关注。总体上看,科研经费的管理应当立足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热情和创造能力。科研人员只需要做出事先承诺的科学研究成果,至于科研经费的使用方式,原则上可以让科研人员自主决定,政府或具体的科研管理机构不必过多干预。与此同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科研成果评审制度,强化科研管理中的结果导向。例如,政府或资助方为科研人员提供了一笔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只需要做出一个双方约定的研究成果。这个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预先约定的质量,资助方可以组织严格的评审。只要评审通过了,资助方的

21、目标就实现了,科研人员的科研任务也就完成了。正如笔者曾经指出的:“在科研管理、特别是在科研经费管理中,核心的管理任务,是审查研究者是否完成了预定的研究目标,是否取得了预定的研究成果,而不是研究经费的使用方式。”8 着眼于此,地方科技立法要引导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到科研工作上,而不是把宝贵的精力分散到科研经费的“使用技巧”这一类的问题上。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应当对此有所关注。虽然,科研经费管理中的结果导向原则仅仅是一个中观层面的原则,主要体现为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但坚持这个原则并以相关的配套制度保障这个原则的实施,有助于宏观性的“科”“技”并重原则、激励为主原则的贯彻实施。四、北京市国际科

22、技创新中心立法与科技资源的统筹整合没有相应的科技资源,科技创新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了更好地发挥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在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有必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加强相关科技资源的统筹与整合。(一)实现中央科技资源与北京地方科技资源的统筹整合北京市在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建立起中央科技资源与北京地方科技资源之间良性互动的协作机制与协作平台,尽可能消除因为中央与地方关系而客观存在的某些有形或无形的科研壁垒。就科技资源的分布来看,与其他地区相比,北京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北京汇聚了丰富的中央科技资源,其中包含中央所属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就中央科技

23、资源与北京地方科技资源的比例而言,2000 年全国 D 清査数据表明,北京地区60%以上的科技资源集中在中央单位。9 在二十多年以后的今天,这样的比例关系可能已经发生了某些变化,但是这一数据依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针对这样的比例关系,有学者提出建议:“探索两种资源合作的市场机制,并制定相关政策。只有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合作才能可靠、稳定和长久,为此,我们必须加大研究和分析力度”,“找出中央科技资源和市属科技资源有机结合、协同合作的新机制。”学者们还建议:“北京要利用好中央在京科技资源就必须研究它的优势,分析两种资源在创新链上的接口 问题。这对于充分利用好中央在京科技资源、对于加快科技成果向现

24、实生产力的转化至关重要。”9 除此之外,还有研究者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建议:“通过地方科技投入指南加强区域科技资源的整23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若干问题合是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科技资源配置重复、沟通科技体制条块分割模式、整合中央与地方科技资源的重要工具之一。”10 这些关于中央科技资源与地方科技资源统筹整合的思考与建议,对于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来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譬如,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中央科技资源与地方科技资源的整合;通过衔接机制,促成中央与地方科技资源的对接;通过政策机制,也就是通过地方发布科技投入指南,推动中央与地方科技资源按照国家战略的相关要求实现整合;等等。北京市

25、在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有必要适当考虑这几种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科技资源的统筹整合。应当看到,北京市正在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既是北京市的科技创新中心,也是国家的科技创新中心,因此在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北京市推进的科技立法推动中央科技资源与地方科技资源的整合,是极为必要的,也是北京市推进国际创新中心立法应当考虑的一个目标。(二)实现北京科技资源与其他地区科技资源的统筹整合北京市在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应当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注意统筹整合北京市与其他地区的科技资源,以促成科技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横向整合。具体来说,加强北京市与其他地区科技资源的统筹整合

26、,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面向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个国家战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框架下,实现京津冀三省市科技资源的整合、互补与互动。当前正在建设的雄安新区,可以为三省市科技资源的整合提供一个有效的载体。因而,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有必要回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在科技创新层面上的需要。二是面向全国其他地区实现科技资源的整合。从全国范围来看,虽然北京聚集了相对丰富的科技资源,但是,其他地区在某些特定的科技领域也保持着各自的优势地位,这就为包括北京在内的全国各地之间相互取长补短、互通有无提供了依据。这也是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北京市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应当为全国范围内

27、的科技资源的互补,创造更多的制度空间。三是注意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科技事业的带动作用。应当看到,北京市致力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地处北京,但作为国家战略,归根到底,它属于整个中华民族,应当在中华民族的科技进步事业中发挥某种带动作用。因此,要注意体现北京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使命担当。(三)实现北京科技资源与国外科技资源的统筹整合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要注意整合国外的科技资源,立足北京、面向全球,体现北京的科技创新中心在全球范围内的应有地位、应有作用。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这就是前文已经提到的“涉外领域”立法。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

28、涉外法治”这一目标任务,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既要回应国内法治的要求,也要回应涉外法治的需要。这就是说,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既要考虑国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还要考虑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显然,这就需要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在法治中国建设领域承担更大的责任。事实上,如果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科技领域的立法比其他领域的立法,可能还有一些先天的优势。因为,现代科技基本上是世界通用的,人们常说的“科学无国界”,已经指出了科学技术的这种属性。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要求来看,推动科技进步、实现科技创新既是中国人民的愿望,同时也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可见,科技领域的地方立

29、法,既是国内法治的一个环节,也是涉外法治的一个环节。加之,北京市正在推进的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是“国际科33北京社会科学 2023 年第 6 期技创新中心立法”,这就更加突出了立法所应包含的涉外法治因素。因此,在立法进程中,从加强北京科技资源与国外科技资源统筹整合的角度,积极回应“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这一问题,是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应有之举。五、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对地方立法新趋势的回应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属于地方立法的范围,更具体地说,属于地方立法中的科技立法。因而,北京市在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还有必要积极回应地方立法的一些新趋势。根据相关学者的梳理

30、,地方立法的新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区域协同立法,这种立法广受欢迎;流域共同立法,注重求同存异,别出“新”裁;小切口立法,注重量体裁衣,已在全国范围内“多点开花”;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它注重由点及面,旨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成立“立法专班”,“急重难”立法的首选;“1+N”立法,注重全新探索,注意打好立法的“组合拳”;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坚持有错必纠,旨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11 这七个方面是对地方立法新趋势的系统总结与全面概括。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专门论及设区的市立法活动的若干新趋势:从追求数量向追求质量转变,从模仿立法向创制立法转变,从综合立法向专项立法转变,从专注立法向“立、改、废”

31、相结合转变。12 这些已有的观察、概括与研究,描述了地方立法在当下的新趋势、新态势。这些新趋势、新态势,为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提供了某些参照。根据这些新趋势、新态势,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体现立法的创新性回顾数十年来的地方立法史,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现象:早期的地方立法,模仿或照抄上位法的现象比较突出。譬如,有学者专门针对 21世纪初期上海地方立法的情况指出:“近几年来,在本市的地方立法中,特别是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重复、照抄上位法相关条文的现象,既影响立法质量的提高,也影响立法效率的提高。”13

32、即使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这样的现象或问题依然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甚至直到 2017 年,还有地方立法机构的人士指出:“地方立法中的照抄重复上位法的问题,是我国地方立法三十多年来长期存在的顽疾。据不完全统计,甘肃的地方立法,照抄重复上位法的内容一般都在 30%60%。对照抄重复上位法的弊端,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有诟病:降低上位法的位阶,曲解、肢解上位法规定,地方人大越权审议上位法条款,给执法、司法、学法、用法造成障碍。”14 为了应对、解决这样的问题,甘肃省已经“进行了有效探索”。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更应当对此有所行动。具体来说,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

33、应当体现出更强的创造性、创新性。在立法进程中,应当在遵守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前提下,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按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预期目标,全面研究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与地方的关系、国内与国外的关系,以及政府机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之间形成的彼此交错的各种法律关系。要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以地方立法作为载体,科学精准地界定与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在创造性、创新性方面,为地方立法做出表率。(二)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即“量体裁衣”,要针对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实践展开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从应然层面上看,

34、在二元立法体制中,与中43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若干问题央立法相对应的地方立法,应当体现出浓厚的地方性特征。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更应当满足北京市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对立法的特殊需求。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国际科技创新中心。这样的定位,突出了北京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差异,同时也蕴含了北京在地方立法方面的特殊需求。从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要求来说,应当提供更加精准的法治保障与制度支撑。北京市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虽然必须把 科学技术进步法 作为上位法,严格遵循其相关规定,但是从供给与需求的关系来看,这一立法项目的主要任务,仍在于满足国际科技创新中

35、心的法治需求。因而在立法进程中需要进一步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回应地方立法的新趋势,满足北京市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进程中的内在需要。(三)立法工作的“专班”化从立法过程来看,有必要考虑成立“立法专班”,有序推进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在北京市的地方立法实践中,“立法专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据调查,“在北京,街道办事处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多部法规获得通过,立法专班的作用举足轻重。2019 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聚焦首都治理急需、群众期盼强烈的重要立法事项,探索专班制 推进地方立法,配置双组长,最大程度缩短立法周期,制定务实管用法规

36、”11。就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实际需要来看,在“立法专班”中,应当包含各个方面的专业人员,既要有立法技术方面的专家,也要有科技管理方面的专家。除此之外,还要有科技人员作代表。科技人员参与地方的科技立法,不仅可以为地方的科技立法提供行业性、专业化的智力支持,也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需要,同时,还可以满足地方立法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原则的坚持。六、结语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是北京市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治与科技相互促进的一个重要载体,它以地方科技立法的方式,既展示了地方立法的新视野,又为科技立法拓展了新的空间。本文旨在表明,为了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法治应当先行;在

37、法治建设中,立法应当先行;在立法过程中,理论准备应当先行。在推进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立法的进程中,要注意从国家的需要、北京的需要、科技的需要、法治的需要、时代的需要等几个角度综合衡量,促使这项正在拟议中的地方科技立法全面回应各种需求,凝聚更多的共识。参考文献:1 2025 年基本建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N 北京日报,202101242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创新局面EB/OL http:/ 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创新局面 N 北京日报,202210174 刘文静 地方立法中的冲突与合作 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6):8165 喻中 论城市立法的基本

38、原则 以北京中关村条例、深圳高新区条例为个案的研究报告 J 城市发展研究,2002(6):176 周旺生 论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 J 中国法学,2001(4):58667 梁启超 梁启超全集 M 北京出版社,1999:23518 喻中 走出科研经费管理的困局N 社会科学报,2014091153北京社会科学 2023 年第 6 期9 张士运 北京地区中央和地方科技资源的比较研究 C/中国软科学研究会 第四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3:133 10 张文霞,李正风,乔冬梅 浅谈地方与中央科技资源整合的必要性及途径:以北京为例 J 中国科技论坛,2007(8):6983 11 李小健,周誉

39、东 地方立法的新探索新趋势J 中国人大,2021(24):5153 12 任兰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活动及发展趋势分析 以安徽省为例 J 人大研究,2019(8):2227 13 王宗炎 地方立法不应重复照抄上位法条文J上海人大月刊,2004(12):2526 14 邹通祥 甘肃在解决照抄重复上位法问题上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的探索J 人大研究,2017(2):3839Several Issues of the Legislation of Beijing International Science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YU ZhongAbstract:Beij

40、ing is promoting the legisl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Center(ISTIC),aiming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Beijing ISTIC,so as to promote theconstruction of the Beijing ISTIC to steadily move forward on the track of the rule of law The legislation

41、 of theBeijing ISTIC can respond to the needs of both national and local rule of law,and also provide newpossibilities for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national and local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legislation of the Beijing ISTIC,several important principles should be adhered to

42、,especially the principle ofequal emphasi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principle of incentives as the main focus On this basis,it is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integr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from three aspects throughinstitutional innovation:coordinating central and loca

43、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coordinatingBeijing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with those of other places,and coordinating Beijings scientificand technological resources with those of foreign countries At the same time,attention should also be paid tothe innovation and targeted nature of legislation to respond to new trends in local legislationKeywords:Beijing;technology legislation;local legislation;overseas-related rule of law【编辑:葛晓旭】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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