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2896111 上传时间:2024-06-11 格式:PDF 页数:14 大小:1.20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文章编号:1001-2397(2024)01-0150-14收稿日期:2023-06-02作者简介:岳万兵(1996),男,河南周口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参见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 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载法学研究2014 年第 5 期,第 19-31 页;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载清华法学2014 年第 5 期,第 128 页。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岳万兵(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摘 要:公司资本缴纳模式大致可分为全部实缴模式、限制实缴模式与催告实缴模式三类,三者均围绕实缴展开,其对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限制程

2、度从严到松依次递减。相较而言,限制实缴模式并非全部实缴模式和催告实缴模式的折中路径,一般只适用于存在最低资本的制度体系;从制度效果及适用广度来看,全部实缴制在诸多场景下优于催告实缴制。我国独特的全面认缴制因不强调实缴而不同于三类主要的缴资模式,其制度逻辑存在不足,新公司法对其进行针对性改革的做法值得肯定。然而,新法采取了股份公司全部实缴、有限公司限期实缴的双轨路径,这对解决我国股东出资问题效果有限。从信用基础、规则体系、司法现状与制度需求等多个视角来看,我国更适合推行全部实缴制,这不仅可化解我国当下资本缴纳所面临的系列困境,还可增强我国公司资本规则体系的制度韧性。不过,考虑到全面认缴与全部实缴

3、之间的制度差异,新法规定的双轨制仍是迈向全部实缴制的有益过渡。关键词:认缴制;实缴制;资本制度;债权人保护;资本维持中图分类号:DF591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4.01.1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2023 年 12 月,随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出台,与全面认缴制有关的争论尘埃落定。自 2013 年我国公司法推行完全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以来,学界与实务界均长期未能适应这一创新性制度。然而,顺应行政机关简政放权和公司法改革大势的完全认缴制,仍收获了许多积极评价。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关于认缴制的理

4、论探讨及制度设计多关注于技术层面的修补,但其引发的企业信用、公司治理、债权人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却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0512024 年 1 月第 46 卷 第 1 期 Modern Law Science Jan.,2024Vol.46 No.1从“北大法宝”的数据来看,自 2014 年以来,“其他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共有 292570 件,其中直接指向“股东出资纠纷”的案件就占据 22127 件,若将 207147 件“股权转让纠纷”及其他案由下涉及股东资本缴纳的案件数量一并考虑在内,全面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问题无疑是引发公司纠纷的重点领域。十年的实践证明,全面认缴制与我国

5、的兼容度不高,继续维持需要付出高昂的社会成本。此外,全面认缴制也与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和发展趋势相悖,因此,新公司法取缔全面认缴制的做法值得肯定。不过,新法虽对股份公司采取了全部实缴模式,但对有限公司却采取限制实缴模式,为股东出资设置了 5 年的实缴期限,此方案能否消除我国资本缴纳实践的积弊仍有待观察。在新法实施之际,本文将进一步思考我国继续深化资本缴纳模式改革的可能路径,并建议在未来全面推行实缴制。一、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利益衡量横向来看,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公司资本缴纳模式大致可分为“全部实缴”“限制实缴”“催告实缴”三种类型。在众多公司资本规则中,资本缴纳模式是一个独立的制度架构,它并不依附于特

6、定的资本制度,与其他资本规则间存在众多可能的组合方式。但从体系上看,不同资本规则间实际存在着显著关联。例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与日本公司法均推行全部实缴模式,在股份发行规则上也都采授权资本制,且不存在最低资本要求;而德国、法国等推行限制实缴模式的国家则存在最低资本要求,并在股东出资方式、未实缴股权的权利限制等方面规定较为严格。由此可见,在全部实缴与限制实缴模式下,资本缴纳模式的宽严程度与资本发行、最低资本、出资方式等其他资本制度的宽严程度存在明显的反比关系。催告实缴模式较为特殊,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采催告实缴制的国家,不仅具备整体宽松的资本制度,还采纳松弛的催告实缴模式。这些国家均将监督公司资

7、本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一并归于董事,以系统且严格的董事责任规则促使董事保障公司资本的合理运作。然而,与资本规则体系的契合程度只是选择资本缴纳模式的考量因素之一,除此以外还须着重关注两个方面:一是要厘清不同模式在制度利益上的取舍,明晰各模式之优劣;二是要探究不同模式与各类社会实践的匹配程度,由此辨明不同国家制度选择的应然逻辑。以下将先就不同资本缴纳模式的利益衡量展开探讨。根据合约自治的基本原理,若无法律强制,股东向公司出资的期限和条件应当允许当事人自151岳万兵: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参见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https: search?Keywords=%E8%82%A1%E4%B8%9C%E5

8、%87%BA%E8%B5%84%E7%BA%A0%E7%BA%B7,2023 年 2 月 6 日访问。全部实缴模式要求股东一次性支付全部股份对价,其典型代表是美国示范公司法与日本公司法;限制实缴模式不要求股东一次性实缴全部股权对价,但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或一定比例内实缴出资,其典型代表是欧盟第二公司法指令、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法、法国商法典及 2006 年英国公司法中的公开公司;催告实缴模式是指公司可以发行部分实缴或未实缴的股份,并根据需求或法律规定向股东进行催缴,其典型代表是 2006 年英国公司法中的私人公司,澳大利亚公司法及新加坡公司法。See Stephen Bottomley,Kat

9、h Hall et al.,Contemporary Australian Corporate Law,2ed e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0,p.287-291.决,但具有显著强制性的公司法常以限制合约自由的方式设置组织规则,资本缴纳模式便是典型。缴资模式的宽严程度反映了立法者对两种利益,即股东缴资的合约自由利益与其他股东基于实缴出资的相关利益的权衡。资本缴纳模式愈严格,股东合约自由受到的限制愈多,公司的股权融资目的与债权人保护目的就更易实现,同时与公司利益存在较高同质性的其他股东利益也可得到强化。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的效果则与之相反。三种资本缴

10、纳模式本质上体现了三种利益衡量思路:全部实缴模式严格约束股东缴纳资本的合约自由,以维护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基于实缴出资的利益;限制实缴模式在特定条件下赋予股东缴纳资本的合约自由,让渡了部分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基于实缴出资的利益;催告实缴模式只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才约束股东的缴资自由,极大地削弱了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基于实缴出资的利益。三种思路各存利弊,以下详述之:(一)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优势限制实缴模式和催告实缴模式在不同程度上赋予股东缴纳资本的合约自由,其优势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缴资合约自由拓宽了股东出资义务的上限,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变相担保。赋予股东缴纳资本的自由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债

11、权人利益,因为股东认购的股份越多,预示着其愿意为公司承担责任的上限越高,即便尚未完全出资,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对股东未履行的出资进行追索。此时若股东承诺出资的数额较高,则可能产生公司剩余债务部分甚至全部转移给股东的效果,从而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哪怕股东最终并无出资能力,但对于债权人而言,至少避免了其债权随公司破产而消灭的终局性后果。而在全部实缴模式下,股东只能在其当下的能力范围内认购股份,虽然债权人可就此获得真实的财产担保,但股东愿意为公司承担更多责任的意愿却无法得以实现。第二,缴资合约自由有利于促进公司股权融资及公司自治。一方面,如果投资人暂时无力一次性缴付其意愿投资的数额,为其

12、提供宽松的缴资模式便可以为公司争取数目更大的投资总额。另一方面,在全部实缴制下,公司的控制股东会因担心其控制权的减损而畏于增发新股,而宽松的缴资模式可使控制股东在增发新股时同比认购暂不实缴的股份,由此在实现公司股权融资目的的同时避免其控制权的减损。(二)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劣势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劣势主要在于其不利于实现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资本制度的核心功能有三:一是为公司经营提供初始资本;二是促进股东平等;三是促成公司财产独立,为有限责任制度下的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和缓冲。其中,对于第三项功能,主流观点认为担保公司债务的是资产信用而非资本信用,故许多学者主张弱化公司资本的债权人保护功能。然而,股权

13、对价形成的公司251 现 代 法 学 2024 年第 1 期参见蒋大兴:公司法中的合同空间 从契约法到组织法的逻辑,载法学2017 年第 4 期,第 135 页。此效果的前提是法律不对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参见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载法学研究2003 年第 5 期,第 109-123 页;陈甦: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学说分析及规范分野,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 年第 1 期,第 41-54 页。初始资本虽并非债权人的唯一保障,但其仍是公司财产的基础变量与重要元素,充实的初始资本能使公司具备更为坚实的风险抵御能力和偿债能力,稀薄的资金投入则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故虽然强

14、调公司资产信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也不应忽视公司资本对债权人的保护。资本缴纳模式越严格,越有利于实现公司资本制度的三个主要目的,而股东缴纳资本的合约自由则可能有碍资本制度目的的实现。第一,缴资合约自由可能会影响公司资本的形成。公司用以经营的资本首先以股东出资为基础,故从公司直接获得财产的角度来看,最佳的制度设计是强制股东一次性缴纳全部股款,而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将增加公司股权融资目的实现的不确定性。易言之,不论是分期缴纳还是催告缴纳,股东出资条件成就前公司仅拥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并无可现实支配的财产。即便股东出资条件成就,公司依然可能追索不能,融资目的始终存在落空的风险。而且,公司向股东进行

15、追索需要付出高昂成本,这对公司而言亦是不小的负担。此外,股东承诺缴纳的股权对价理应是公司较为稳定的可预期财产,管理者会将其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旦股东到期不能履行承诺,便极易引发商业活动中的不良连锁反应。故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将提高公司融资的成本和难度。第二,缴资合约自由不利于股东平等。出资是股东获得股权的唯一途径,也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的基础。但在自由的缴资模式下,很可能出现已实缴出资、未实缴出资、部分实缴出资的股东并存且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出资期限各不相同的复杂局面,若无针对性的规则予以规制,未全部出资的股东可能长期享受股东权利甚至控制公司,这对于已全部出资的股东而言有失公平,也有悖于资本

16、多数决的公司治理基础。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缺乏对未出资股东表决权的限制规定,导致在自由的缴资模式下更容易引发股东间的利益失衡。第三,缴资合约自由可能会削弱资本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效果,增加债权人的行权成本。首先,虽然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可以拓宽股东的责任范围,但未足额缴纳的资本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若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即便有加速到期制度的辅助,债权人对相应股东进行追索依然要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成本。其次,股东的出资不仅是公司资产的初始构成,也是影响公司资产增长的重要因素,实际出资数额的多少与公司的经营能力及未来发展紧密相关,进而也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实践中,宽松资本缴纳模式下股东的缴资承诺在债权人保

17、护的效果上往往不如全部实缴模式。最后,注册资本表明公司曾经拥有或将要拥有的财产,以及股东要在此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极易产生公司高额注册资本和股东实际缴纳财产不匹配的现象,若股东普遍无力兑现缴资承诺,将损害社会信任,破坏公司制度的根基。综上,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将提高债权实现的成本和难度,进而削弱资本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效果。(三)股东实缴出资的优势实缴出资规则愈严格,愈有利于实现公司资本制度的目的,其同样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351岳万兵: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参见刘迎霜: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自由与公司资本自治,载政治与法律2023 年第 8 期,第 167 页。公

18、司股权融资的角度来看,严格的实缴规则可保障公司财产获得的确定性,进而增加管理层经营决策的确定性,利于公司稳定发展。第二,从股东平等的角度来看,严格的实缴规则有利于贯彻资本多数决,促进股东间的利益平衡。第三,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来看,严格的实缴规则有利于避免“高额的承诺”与“低额的实缴”之间的不匹配,使得公司资本更贴合其现实情况,帮助第三人以公司资本的价值为基础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财产状况作出更符合现实的判断,这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社会整体信用。(四)股东实缴出资的劣势股东实缴出资的劣势与股东缴资合约自由的优势相对应。首先,严格的资本缴纳模式将限缩股东的责任范围。在全部实缴模式下,股东只能

19、认购自身财力范围内的股权,这就意味着公司债权人未来也只能在股东实缴出资的范围内主张权利,而无多余空间。其次,严格的资本缴纳模式将令投资人面对更大的出资压力,进而减损应有的投资数额甚至阻碍投资人的投资意愿,降低公司股权融资的便利程度。最后,严格的资本缴纳模式将限缩控制股东发行股份和维持控制权的空间,其只能在现有财力范围内设计股权结构,股权融资的自由度将受到约束。二、法域背景与资本缴纳模式的适配考量各资本缴纳模式虽无绝对优劣之分,但在不同的国家中却有是否适当之别。是否适当,即判断某一国家的社会现实与何种模式更加匹配,这需要结合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公司法框架、商业文化等因素作整体判断。(一)全部实缴

20、模式的适配背景全部实缴模式对股东缴资的合约自由实行刚性约束,这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形成、股东平等与债权人保护,但限制了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范围及公司发行股份的自由度。基于此,从积极的角度看,选择此模式的国家可能存在促进公司资本形成、追求股东平等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现实需求;从消极的角度看,选择此模式的国家可能在应对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所引发的问题时付出的成本较高,故需要采用严格的缴资模式加以限制。因此,适配全部实缴制的国家可能具备以下特点:(1)无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不会因全部实缴的刚性规定而产生抑制经济活力、阻碍创业创新及妨害市场准入公平的严重后果;(2)信用体系、信用文化尚不完备,适用宽松的资本

21、缴纳模式可能产生较高的司法及经济成本,不利于公司制度的平稳运行;(3)公司法及配套规则无法有效化解宽松资本缴纳模式引发的股东间利益失衡、出资违约等问题;(4)判决执行效果不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对出资违约的股东进行追索的成本高;(5)对进一步放松管制,促进企业自治的需求并不迫切。上述条件中,第(1)项具有基础性,此外越符合其余各项,选择全部实缴模式的理由就越充分,日本缴资模式的演进即可作为例证。日本公司法已取消最低资本要求,推行实缴制不会为设立公司带451 现 代 法 学 2024 年第 1 期来显著障碍,符合第(1)项条件。而从日本 1950 年商法典采限期实缴的经验来看,其实践中曾出现了诸

22、多与第(2)(3)项相关的问题,故其在此后的公司法修改中将限期实缴模式改为全部实缴模式。综合而论,日本选择全部实缴制存在较为充分的理由。但美国示范公司法选择全部实缴模式的逻辑与日本并不相同。美国的信用体系、公司法规则等均较为完善,偿债能力测试的灵活性使其具备较强的出资争议解决能力,加上完善的董事义务规则,其似乎更有理由选择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然而,美国示范公司法摒弃了狭义的资本维持思路,强调股东出资的核心功能是形成公司财产而非担保债权,以“高额的责任承诺”拓宽股东出资义务范围的做法意义有限。就公司的财产获得而言,任何非即时兑现的承诺不仅会提高公司无法获得足额财产的概率,还会增加公司涉诉的风险。

23、美国示范公司法的选择体现了美国律师协会对公司资产形成的重视及对公司治理风险的主动规避。结合两国差异较大的资本制度体系与社会背景可以发现,全部实缴模式具备广泛适用的韧性。(二)限制实缴模式的适配背景限制实缴模式对股东缴资的合约自由采取附条件的约束,赋予了股东一定的合约空间,但整体上仍偏向公司、债权人等主体的利益。限制实缴制常见于保留最低资本的国家,例如,英国公开公司存在最低资本要求,采限制实缴制。这是因为,存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国家若采“最低资本+全部实缴模式”,必然大幅提高公司的设立门槛,损害市场准入公平;若采“最低资本+催告实缴模式”,又将大幅削弱最低资本制过滤空壳公司、抑制欺诈及保护公司债权人

24、的目的。而为最低资本设置一定的缴资条件和实缴比例,则可较好地避免上述缺陷。然而,限制实缴模式并非平衡全部实缴与催告实缴制度利弊的折中路径。理由在于,一旦全部实缴的“制度之力”稍有松懈,缴资合约自由的制度劣势便会显现,故限制实缴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少于催告实缴制,而前者又难以完全发挥缴资合约自由的优势。具体而言,限制实缴制也需面对出资期限届满前后的出资违约、加速到期、管理层责任、未出资股权权利限制等因股东缴资合约自由而引发的众多难题,这些问题虽然会因出资期限而稍受抑制,但会因无法及时解决而不断积累。此外,催告实缴制能够达成的拓宽股东责任范围及便利公司股份发行的效果,在限制实缴模式法定出资条件的拘束

25、下,也会受到相当程度的减损。因此,在不存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国家中适用限制实缴模式的积极意义相当有限。(三)催告实缴模式的适配背景催告实缴模式几乎未对股东缴资自由加以限制,只有在约定或法定条件成就并由公司催缴时,股东才需实际缴纳出资,利益天平明显向股东的合约自由倾斜。从英国、新加坡及澳大利亚的实践来看,催告实缴模式下股东出资的确定及催缴义务均由董事承担,以强化管理层责任的方式遏制缴551岳万兵: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参见日布井千博:关于日本授权资本制度的考察,杨东译,载赵旭东主编: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 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250 页。资

26、模式的不当运用。观察其司法实践及公司法体系,可大致归纳出催告实缴模式的适配背景:(1)信用体系、信用文化发展良好,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客观上不会引发过多纠纷;(2)公司法体系较为完善,能够为股东出资纠纷提供充分的规范供给;(3)基本能够实现董事信义责任的个案判断;(4)判决执行率较高,大部分出资纠纷在裁判作出后可得到解决;(5)实行严格的缴资模式可能产生较高成本,与商业需求不相适应。与上述条件贴合度愈高的国家,适用催告实缴模式的理由愈充分。整体来看,英国、新加坡及澳大利亚与催告实缴模式具备充分的适配性。例如,在社会信用方面,新加坡、英国与澳大利亚三国在 2020 年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的综合排

27、名分别为第 2 名、第 8 名与第 14 名,且三者均在“合同执行”一项获得较高评分,新加坡的此项评分位列世界第一,可见其具备良好的信用环境。在公司法规则方面,英国、新加坡与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制度起步较早,实践与学术积累较为充分。在司法裁判方面,三国作为普通法国家,均以个案判断见长且不追求概念体系和谐,更易适应以董事信义责任判断为基础的规范体系。在判决执行方面,三国也基本具备优良的执行体系及实践表现。三、我国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回溯与反思至此次新公司法出台,我国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经历了“全部实缴限制实缴全面认缴双轨制”的转变。新公司法对资本缴纳模式的主要改动是,调整全面认缴制,改股份公司为全部实缴制

28、、有限公司为限制实缴制(五年内实缴),并允许相关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另作限制,同时辅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新公司法整体上抓住了全面认缴制的主要问题,并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改革,值得肯定。不过,通过回溯我国缴资模式的变化历程及其实践可以发现,双轨制虽是资本缴纳模式改革的巨大进步,但仍存在进一步改革的空间,理论研究仍需进一步走向深入。(一)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嬗变我国 1993 年公司法曾实施严格的全部实缴制,同时还存在最低资本要求。有学者指出,这种忽略了复杂商业变量的规定,最终会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竞争且有碍公平。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2005 年公司法大幅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将设

29、立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降至 3 万元与 500 万元,且允许股东先实缴注册资本的 20%,剩余部分可于两年或五年内分期缴651 现 代 法 学 2024 年第 1 期See Word Bank Group,Doing Business 2020,https:archive.doingbusiness.org/en/reports/global-reports/doing-business-2020.参见黄辉: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 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41-45 页;葛伟军: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7-11 页。参见美卡尔.

30、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陈绪刚、史大晓、仝宗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8-23 页。参见肖建国:中国民事执行立法的模式选择,载当代法学2011 年第 1 期,第 16-19 页。参见傅穹:路径依赖与最低资本额安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年第 6 期,第 93-94 页;朱慈蕴: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载法商研究2004 年第 1 期,第 18 页。纳。此时采取的是典型的限制实缴模式,旨在以宽松的缴资模式来缓解最低资本门槛的消极后果。2013 年公司法修订,我国的缴资模式实现了从限制实缴制到全面认缴制的重大转变,完全解除了对股东“认”与“缴”的限制。首先,从“

31、认”的角度来看,此次修订取消了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限制,消除了“认”的边界,同时完全摒弃了设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最低资本门槛,也即取消了认购金额的最低要求,“认”的底线不再。其次,从“缴”的角度来看,此次修订删除了对股东出资期限的法定限制,将其交由公司章程决定,不再约束“缴”的期限,同时对“缴”的方式的限制也大幅削减,取消了股东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检验等强制要求。“认”与“缴”限制的解除,使公司资本形成的规模、期限、内容等曾经受公司法重点关注的问题,成为可由股东与公司意志自由决定的轻量问题,全面认缴制自此拉开帷幕。然而,全面认缴制的问世令各界有些难以适应。原因在于,一方面,2005年公司法实施后

32、,设立有限公司的门槛对创业者而言已可忽略不计。虽然关于取消最低资本、引入授权资本制的呼吁一直存在,但主张全面认缴制的声音并不多见,社会对全面认缴制的认识尚不充分。另一方面,全面认缴制自 2012 年 3 月起于个别城市展开试点,2013 年 12 月即伴随公司法的修订而问世,从提倡到入法的时间间隔较短,各界迎接新制度的准备不甚充足。(二)全面认缴制的现实困境新法对全面认缴制作出调整,主要原因是全面认缴制暴露了许多不易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全面认缴制与前述三类资本缴纳模式均不相同,其核心区别在于,不论是全部实缴、限制实缴还是催告实缴,其本质上均围绕实缴展开,只是实缴条件的宽严程度不同。哪怕是相对

33、宽松的限制实缴模式与催告实缴模式,决定股东何时出资的主动权也完全由公司掌握,这与全面认缴制中通过事先设定出资数额及期限而将出资主动权完全交由股东的做法全然不同。回溯来看,不论是制度逻辑还是现实表现,全面认缴制都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全面认缴制与我国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果的逻辑关联有限,积极效果并不明显。对全面认缴制积极意义的解读主要集中在其对公司设立、公司登记效率及公司经营灵活性的增益等方面,但这些观点有待商榷。具体而言,首先,结合前文对限制实缴模式的论述可知,实践中出现有碍创业公平、抑制创业热情、企业资金闲置以及虚假出资泛滥等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实缴制,而在于建立在实缴制基础上的最低资本制度。解决

34、此类问题的方法有两种,一是降低或完全取消设立公751岳万兵: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参见朱慈蕴: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载政法论坛2005 年第 3 期,第 129-131 页;袁田:反思折中资本制 以公司资本制度的路径选择为视角,载北方法学2012 年第 4 期,第 103-112 页。在中国知网以“认缴制”为主题或关键词搜索期刊论文,除少量探讨中外合作企业中的资本认缴制度及 2005 年公司法中的限制认缴制的学术论文年代稍早,能够获得的最早探讨全面认缴制的成果均在 2013 年 公司法 修订之后。参见中国知网,https: 年 2 月 10 日访问。参见潘晓峰: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35、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 年第 6 期,第 19 页;杨峰:上海自贸试验区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2014 年第 3 期,第 104-111 页。参见徐强胜:公司关系视角下认缴资本制的修正,载法治研究2022 年第 5 期,第 60 页。参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载中国工商报2014 年 3 月 1 日,第 2 版;庄健:浅析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 年第 6 期,第 15-17 页;王利明: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 年第 12 期,第 19-24 页。司的资本门槛,二是放松实缴要求,缓解股东出

36、资压力。但仅改全部实缴模式为限制实缴模式并未减轻股东最低出资的法定义务,而从最低资本制度入手则更能实现促进市场准入公平、促进资金流通、减少虚假出资现象的目的。故在 2013 年公司法摒弃最低资本要求后,缴资模式的选择已成为独立选项,与创业公平等问题不再相关。其次,行政效率的提升及设立公司程序成本的下降,主要归功于各类简政放权举措,与全面认缴制也无直接联系。注册资本改革将公司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取消了公司验资程序,而后又建立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实行三证合一、五证合一,这些改革有效降低了行政程序对企业经营的干扰,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空间,但其与全面认缴制无必然的

37、因果关系。最后,全面认缴制确实提高了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但也并非最优之选。形式上全面认缴制对公司自治的拓宽有两处典型体现。一是,完全认缴制下资金匮乏的股东也可能成为控制股东,但股份发行的核心意义在于为公司筹措资金,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应在资本多数的逻辑下进行分配才具备合理性,否则就会动摇公司制度资合性的根基,有碍股东平等。二是,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增资须股东会超多数决通过,而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先一次性认购较高数额的股份,并确定较长的缴资期限,如此在公司需要资金时,其就可避免通过增资程序向公司注入资本。此假设虽具备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不能仅因其存在被积极利用的可能就忽略认缴制被不当利用的风险。此外,

38、股权架构问题可以通过引入类别股等制度解决,增资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授权资本制等方式解决,这些解决方案的制度针对性及效果都强于全面认缴制。另一方面,全面认缴制产生的制度成本远超其制度增益。例如,公司非破产情形下股东认缴资本应否加速到期,董事是否负有催缴股东出资之义务,“百年公司”“天价资本”应否受强制约束,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如何判定,认缴制下公司能否自由减资,实缴资本普遍缺位时如何实现公司资本的债权担保功能等众多热点问题,都肇始于全面认缴制的推行。有学者指出,要保证全面认缴制的顺畅推行,涉及到合同法与公司组织法的关系、公司独立人格、资本制度、治理模式乃至财务会计规则等一系列触及根

39、本的疑难问题,需要我国公司法从主体规则、到期规则、处分规则、计量规则等层面进行系统性变动。此种假定虽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但其立法与851 现 代 法 学 2024 年第 1 期参见钱玉林: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载法学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114-127 页;刘凯湘: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之否定,载荆楚法学2022 年第 2 期,第 46-58 页。参见袁碧华:“认”与“缴”二分视角下公司催缴出资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 2 期,第 202-220 页;李建伟、岳万兵: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 公司资本制度视角的考察,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 2 期,第 1

40、00-112 页。参见朱慈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载清华法学2022 年第 2 期,第 76 页;刘俊海:新公司法的设计理念与框架建议,载法学杂志2021 年第 2 期,第 2 页。参见刘敏:论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载法商研究2019 年第 6 期,第 89-100 页;彭真明:论资本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责任 兼评“上海香通公司诉昊跃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载法商研究2018 年第 6 期,第 92-100 页。参见丁辉:认缴登记制下公司减资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17 年第 6 期,第 180-190 页;刘玉妹:认缴资本制视野下公司减资制度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1

41、6 年第 7 期,第 95-100 页。参见黄耀文: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载政法论坛2015 年第 1 期,第 162-167 页;石冠彬: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与债权人权益保护 一个解释论视角,载法商研究2016 年第 3 期,第 174-183 页。参见丁勇: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载法学研究2018 年第 2 期,第 155-174 页。实践成本巨大,故在全面认缴制实施期间,立法与实践多对其进行技术层面的修补,未进行根本性变革。(三)有限公司采取限制实缴制的思考2023 年公司法改股份公司为全部实缴、有限公司为限制实缴的做法,无疑将极大缓和全面认缴制引发的股东出资问题。双轨制

42、的路径也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股东出资问题与社会接受度之间的仔细权衡,避免因改革的步幅过大而有损商业实践的稳定。然而,这种折中的举措也可能无法充分实现资本缴纳模式改革的现实效果。如前文所述,限制实缴制只是最低资本制倒逼下的缓和路径,为了确保市场准入公平并维护市场活力,存在最低资本制的国家不得不在前端放松对股东资本缴纳的要求。然而,我国已不存在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且,从我国 2005 年公司法分期缴纳模式(同为限制实缴制)与 2013 年全面认缴制的实践对照来看,虽然二者赋予股东合约自由的程度存在差别,但引发的股东出资纠纷类型几乎相同,故限制实缴制无法有效解决全面认缴制的实践问题。此外,从实践

43、数据观察,我国股东出资纠纷的重灾区并非股份公司,而是“寿命”普遍低于三年的有限公司,五年的实缴期限对解决我国股东出资问题而言稍显力度不足,许多有限公司仍须面临出资期限届满前的公司减资、股份回购、股权转让等未实缴出资引发的难题。综合而论,限制实缴制与全部实缴制的双轨模式固然是资本缴纳模式改革的重要一步,但对于我国的实践而言,或许并非终局性的改革。四、我国公司资本缴纳模式改革的继续深化在此次资本缴纳模式重要改革的基础上,需进一步思考我国资本缴纳模式继续深化改革的方向。笔者认为,我国可在全面认缴制完全过渡至双轨制之后,考虑推行全部实缴制,即在双轨制的基础上,将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实缴制改为全部实缴制,

44、理由如下:(一)全部实缴模式更符合我国实践需要从社会信用、规范供给、公司治理需求与纠纷解决等多个角度观察,我国与全部实缴模式具有更高的适配性。首先,从社会信用的角度来看,我国商事信用体系尚处于成长阶段,社会信用状态有待进一步培养,若适用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可能引发较高的违约率。对此,有学者曾敏锐地观察到社会信用状态与资本缴纳模式之间的关系,并从我国合同纠纷数量、法院执行情况及出资瑕疵纠纷数量三个层面证明,我国目前欠缺完善的合同信用,不具备推行自由的资本缴纳模式的基础。诚然,守信基951岳万兵:公司资本缴纳模式的立法选择参见傅穹:分期缴纳规则下的公司诉讼,载当代法学2008 年第 4 期,第 66

45、-71 页。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中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报告(2018),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128页。参见蒋大兴:质疑法定资本制之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 年第 6 期,第 147-151 页。础的薄弱能通过有效的制度约束加以强化,但至少从目前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用监督机制,在信用的数据获得、体系边界、技术标准等基础问题上还缺乏共识。商事制度的自由发轫于诚信,管制源自于失信,如果自由的公司资本缴纳模式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大规模的商事纠纷,那么不论是从秩序还是效率的角度来看,公司法都应考虑限制此种自由。其次,从规范供给的角度来看,我国尚不具备与宽松资

46、本缴纳模式相配套的公司法体系,若适用该制度,则易产生疑难案件,损害公司经营的稳定。我国公司法长期以实缴制为基础,全面认缴制推行后,既有资本规则面临着体系性的巨大挑战。虽然学界与立法机关都在努力尝试对相关规则进行完善,但技术性的变动难以妥善解决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引发的众多难题。采自由缴资模式的国家均课以董事监管股东出资的义务,此举看似值得我国借鉴,但信义义务这一舶来概念,仍与我国民商法体系处于协调当中,据此追究董事责任,需直面独立人格、相对性原理、责任性质、责任形式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不易走通,还可能损害私法概念体系的和谐。此外,以董事信义义务为基础的公司法体系要以相当程度的两权分离为基础,而我国

47、股权集中度较高,股东直接担任董事或董事为控制股东的代理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仅依靠对董事的约束恐怕难以避免自由缴资模式被滥用。因此,我国不宜采用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再次,我国并无通过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延展股东责任或赋予公司经营自由的迫切需求。如前所述,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可以拓宽股东的“责任承诺”,但在我国判决执行难的现实背景下,此种承诺可能在一些情形下无法兑现,进而会影响第三人对公司的信用判断。长此以往,无疑将进一步恶化我国的信用环境。此外,宽松的缴资模式能够提供的股权架构设计及融资自由空间也相当有限。因此,在存在类别股、可转债、优先股、债务契约等诸多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严格实缴模式的制度转向不会对

48、我国的公司实践产生显著的消极影响。最后,严格的全部实缴制可从根源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探讨规范设计,尤其是强制性规范设计时,选择以前端约束为中心(行为约束)还是以后端约束为中心(责任约束)的核心考量因素是判决的执行效果。判决的执行力度越强,越能起到对各主体前端行为的震慑与矫正效果,在进行规范设计时可放松前端规制,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由空间;而如果判决的执行力度不足,责任分配规则就可能无法得以落实,如此即需要以约束前端行为、加强风险预防的方式加以弥补。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来看,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1 月,我国法院共结案 613.7 万件,但执行完毕的案件占结案数的

49、比例仅为 35.09%,执行比率仍有待进一步加强。由此可见,出于对稳定商业秩序、实现定分止争的基本考量,我国在公司资本缴纳的事前规制(全部实缴)和事后规制(非全部实缴)的选择当中应着重考虑前者,化风险于无形。061 现 代 法 学 2024 年第 1 期参见曾光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需破解四大难题,载征信2022 年第 12 期,第 8-15 页。参见丁勇: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载法学研究2018 年第 2 期,第 155-174 页。参见岳万兵: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公司法进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23 年第 1 期,第 174-191 页。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全国法院整治年底不立案

50、相关工作情况答记者问,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21 年 11 月23 日,https:/ 年公司法直接关涉认缴制的规范仅有 7 条,但为解决认缴制所引发的公司治理、公司资本及股东对外责任等问题,实际上会牵涉众多公司法规则。虽然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直接适用股东出资瑕疵规则,但前者的体量显然远超股东出资瑕疵规则的规制能力,大量的制度空白仍待填补。而全部实缴制可以直接从源头上遏制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所引发的问题。其次,全部实缴制更符合公众对公司资本的理解,有助于巩固社会诚信。相较于宽松的资本缴纳模式对社会信用、立法及司法执行等要素的依赖,全部实缴制更符合“银货两讫”的基本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