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伤亡事故上报制度
一、 事故等级划分
质量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是指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四级质量安全事故标准的质量安全事故。
2、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指在工程建设工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级等四个等级,具体按照下表标准执行: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序号
事故等级
划分标准
1
一级事故
指死亡三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事故。
2
二级事故
指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事故。
3
三级事故
指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重伤二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事故。
4
四级事故
指死亡二人以下或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事故。
二、 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三、 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报告。
四、 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五、 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 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态;
3. 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4. 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六、 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四小时内填写《事故快报表》抱上级主管部门。
七、 事故调查
1. 轻伤事故由项目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抱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2. 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工程项目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和上级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3. 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4. 确定事故责任者、事故类别;
5. 提出对工程项目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6.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相应组织的批准方可进行清理;
7. 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工程项目经理批准;
8. 重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总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9. 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由政府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批准。
八、 事故处理
1. 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主动接受上级的处理;
2. 工程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和事故责任人员学习班;
3.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阻扰、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工程项目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部分或全部停产整顿;
6. 轻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区域应停产1~2小时,待原因查清、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部分停产整顿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
7. 重伤、死亡事故,由总公司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决定进行部分或全部停产整顿。待原因查清、采取防范措施后,由宣布不分或全部停产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复工。
九、 经济处罚额度
1. 轻伤事故:工程项目经理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每伤一人500~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处以每伤一人100~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 重伤事故:工程项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每重伤一人5000~20000元人民币的款罚;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每重伤一人500~3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3. 死亡事故:工程项目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每死亡一人10000~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人者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每死亡一人1000~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4. 特大伤亡事故的经济处罚额度按罚款最高限额的1~3倍执行。
十、 事故统计
1. 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划定。
2. 工程项目应按照建一工字(1993)第479号文件和建一工字(1994)第108号文件的规定,逐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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