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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实施事件处理步骤
一、 声请强制实施:
说明:
一、声请强制实施应提出实施名义正本。
二、相关实施名义证实文件,另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以确定终局判决为实施名义者,应提出该判决书正本及判决确定证实书或经终审法院确定各审级判决书。
(二)以支付命令为实施名义者,应提出该支付命令正本及确定证实书。
以准许本票强制实施裁定为实施名义者,应提出该裁定正本及已送达债务人证实(或确定证实书)。
实施名义假如是声请拍卖抵押物裁定,应另提出抵押权设定契约书、她项权利证实书及债权证实文件(如借据或本票:::等)。
三、声请强制实施时,应具体表明实施标为何。假如不知道债务人有何财产可供实施,可依税捐稽征法第33条第1项第8款要求,自行向税捐机关查询,再依实施标物地或应为实施行为地,声请有管辖权法院强制实施。假如自行向税捐机关查询,亦有困难,可声请实施法院依强制实施法第19条第2项要求向税捐及其它相关机关、团体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
四、债权人假如请求拍卖债务人不动产,应检附该不动产最新土地(建物)登记簿誊本;如实施其它财产,有可资证实文件,亦宜一并提出。
五、债权人请求实施标物假如是共有物应有部分,应提出该共有物全部登记簿誊本,并查明各共有些人送达处所。
民事声请强制实施状
案号
年度 字第 号
承接股别
诉讼标
金额或价额
新台币 元
称谓
姓名或名称
依序填写: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居所、就业处所、公务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指定送达代收人及其送达处所。
声请人
即债权人
债务人
○○○
○○○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为声请强制实施事:
一、声请强制实施内容:
债务人应给付新台币○○○元,并自民国○○年○月○日起至清偿日
止,按周年利率百之○计算利息及实施费用。
二、实施名义:
○○○○○○法院○○年度○○字第○○○号确定判决(依实际实施
名义记载)。
三、实施标:
请求拍卖债务人全部如附表所表示不动产(依实际实施标记载)。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实施处 公鉴
证物名称
及件数
一、○○○○○○法院○○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实书。
二、实施不动产土地(建物)登记簿誊本。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具状人 署名盖章
撰状人 署名盖章
附表:
建 物 标 示
号建
土地标示
建物门牌
乡镇市区
土 地 坐 落
乡镇市区
街号段
巷弄
巷弄
段
基地坐落
段
小段
地号
小段
建筑式样
房屋层数
建筑材料
地 号
建物面积(平方公尺)
地面层
二层
地 目
三层
四层
等 则
五层
面 积
公顷
公亩
地下层
骑楼地平面
平方公尺
累计
隶属建物
用途
建筑材料
面积
权利范围
权利范围
民事声请假扣押实施状
案号
年度 字第 号
承接股别
诉讼标
金额或价额
新台币 元
称谓
姓名或名称
依序填写: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居所、就业处所、公务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指定送达代收人及其送达处所。
声请人
(债权人)
债务人
○○○
○○○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兹经假扣押裁定后声请假扣押实施事。
一、贵院受理○○○年度裁全字第○○○○号债权人○○○和债务人○○
○间假扣押事件,业经裁定准许,并经债权人提供担保在案,请求查
封债务人全部如附表所表示不动产。
二、实施之标:○○○○○○○○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实施处 公鉴
证物名称
及件数
假扣押裁定正本
实施不动产土地(建物)登记簿誊本
提存证实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具状人 署名盖章
撰状人 署名盖章
民事声请强制实施状
案号
年度 字第 号
承接股别
诉讼标
金额或价额
新台币 元
称谓
姓名或名称
依序填写: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居所、就业处所、公务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指定送达代收人及其送达处所。
声请人
即债权人
债务人
第 三 人
○○○
○ ○○
○○○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为声请强制实施事:
声请强制实施内容:
一、债务人应给付债权人新台币○○○元,及自民国○○年○月○日起至
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之五计算利息。
二、实施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实施名义:
○○○○○○法院○○年度○○字第○○○号确定判决。
实施标及方法:
债务人现服务于第三人○○○○处,请在该薪水○分之○范围内给予扣押,
并准由债权人自○○年○月份起按月径向第三人收取,以资清偿。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实施处 公鉴
证物名称
及件数
○○年度○○字第○○○号○○○案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实书各乙份。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具状人 署名盖章
撰状人 署名盖章
民事声请调查债务人财产状
案号
年度 字第 号
承接股别
诉讼标
金额或价额
新台币 元
称谓
姓名或名称
依序填写: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居所、就业处所、公务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指定送达代收人及其送达处所。
声请人
即债权人
债务人
○○○
○○○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为声请调查债务人财产事:
声请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间清偿债务事件,业经 钧院以○○年度
○○字第○○○号实施。声请人因○○○○○○○(具体表明为何请求法
院查询债务人财产原因),为此请求 钧院向税捐机关(或其它所要查
询机关、团体名称)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以利实施。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实施处 公鉴
证物名称
及件数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具状人 署名盖章
撰状人 署名盖章
二、收案→审查:
(一)实施名义及证实文件之审查
1.当事人能力
2.当事人适格:强执§4-2→以实施名义为准
3.实施名义:强执§4
4.命债权人给付(给付判决、确定判决、形成判决)
5.实施名义附条件---强执§4Ⅱ
◎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633号裁定
「名义附有条件者,依强制实施法第4条第2项要求,须于条件成就后,始得开始强制实施。如债务人对于该条件是否成就有所争吵,因实施法院并无实体审认之权限,除另案起诉以求处理外,不得率予强制实施。」
6.实施名义有对待给付
(二)实施费用之审查︰强执§28-2(千分之8)
(三)财产证实文件之审查
(四)书状形式及管辖权之审查
1. 管辖:强执§7
2. 管辖有没有决定时点→最高法院23年抗91判例
3. 金钱债权→查封之动产或不动产所地
4. 对第三人之金钱债权→第三人住所地
5. 行为、不行为请求权→应实施行为地之处所
6. 债务人之住、居所地
7.嘱托实施:强执§7Ⅲ、Ⅳ
三、事件之进行:
(一)查封登记
1. 动产
2. 不动产:强执§11
(1)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强执§76
(2) 未办理不动产保留登记:办理强制实施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40点
Ⅰ增建
Ⅱ增建部分为独立建物
Ⅲ增建部分为原建物之成份
Ⅳ增建部分为原建物之从物
Ⅴ建造中之房屋
(二)定时通知债权人引导实施
(三)鉴价
民事声请状
案号
年度 字第 号
承接股别
诉讼标
金额或价额
新台币 元
称谓
姓名或名称
依序填写: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居所、就业处所、公务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指定送达代收人及其送达处所。
声请人
即债权人
(即债务人)
○○○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为对判定价额认为,请求价额核定拍卖底价事:
一、贵院○○○年度执○字第○○○○○号,债权人○○○和债务人○○
○间强制实施事件,陈说鉴价意见通知敬悉。
二、座落○○○○○○○段○○○小段○○○○地土地市价约新台币
(下同)○○○○○○元,惟判定价额○○○○○○元,显然
,且前之市价有下列文件可资证实: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实施处 公鉴
证物名称
及件数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具状人 署名盖章
撰状人 署名盖章
(四)定时拍卖
四、分配程序:
(一)申明参与分配之要件:强执§31
1. 多数债权人
2. 均为金钱债权
3. 对同一债务人
4. 终局实施
5. 债权均已届清偿期
6. 时期-实施程序开始后,终止前
7. 逾期申明参与分配之效果
8. 方法
(二)金钱债权之双重声请实施
(三)对申明参与分配之处理
(四)分配表
(五)分配期日
(六)分配表异议之诉
民事分配表异议之诉状
案号
年度 字第 号
承接股别
诉讼标
金额或价额
新台币 元
称谓
姓名或名称
依序填写: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居所、就业处所、公务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指定送达代收人及其送达处所。
原告
被告
○○○
○○○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性别:男/女 生日: 职业:
住: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
送达代收人:
送达处所:
为提起分配表异议之诉事:
应受判决事项之申明
一、钧院○○年度○字第○○○号强制实施事件,对被告○○○所分配新
台币(下同)○○○○○元债权额,应减为○○○○元,并请将其
降低金额○○○元,改为分配和原告。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
一、诉外人○○○曾于民国○○年○月○日,以其全部座落○○市○○段
○○号,面积○○公顷应有部分○分之○,及同号地上建号○○号门
牌编号○○市○○路○○层楼房,计地面层○○平方公尺,骑楼○○
平方公尺,○及○层各○○平方公尺,应有部分○分之○全部权,向
原告为抵押借款○○○○元整,此有她项权利证实书及抵押设定契约
可证(附○号证参考)。上述房屋及建地○分之○办理设定抵押登记
和原告后,于○○年○月间,诉外人又将上开房屋及建地应有部分○
分之○,向被告设定抵押借款○○○○元整。因诉外人积欠原告抵押
借款及利息,不为推行清偿,原告乃请求强制实施,案经 贵院民事
实施处,以○○年度○字第○○○号拍卖。得款共○○○元,除实施
费用及○○税金外,所余金额○○○○元部分,误以按原告和被告
债权额百分比分配,原告所以分得○○元,被告分得○○元,而未根据
应有部分权利及抵押权设定顺位抵押金额分配,显属错误。
二、按抵押权人权利,仅得就抵押物范围内行使。经查诉外人以其抵押
物房地应有部分○分之○,向原告设定抵押权,业于○○年○月○日
办理登记完成,原告依法自得就该抵押物范围即应有部分○分之○,
行使权利;而被告抵押权,虽担保债权额○○○元,但其权利范围,
亦仅限于抵押标物即○分之○,此有被告和诉外人办理抵押借款登
记簿誊本可证(附○号证参考),且被告抵押权登记完成日期为○○
年○月○日,尚在原告以后,自应根据应有部分权利及抵押权设定顺
位分配,但该分配表内竟按债权百分比分配,显有错误,致使原告权益
遭受侵害,计达○○○○元。
综合以上事实理由,依强制实施法第41条第1项前段要求,提起本件诉讼,
请准予判决如诉之申明,以维权益。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鉴
证物名称
及件数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具状人 署名盖章
撰状人 署名盖章
参考条文
强制实施法第4条:
强制实施,依左列实施名义为之:
一 确定之终局判决。
二 假扣押、假处分、假实施之裁判及其它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实施之
裁判。
三 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
四 依公证法要求得为强制实施之公证书。
五 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声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
实施之裁定者。
六 其它依法律之要求,得为强制实施名义者。
实施名义附有条件、期限或须债权人提供担保者,于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或供担保后,始得开始强制实施。
实施名义有对待给付者,以债权人已为给付或已提出给付后,始得开始强制实施。
强制实施法第4条之2:
实施名义为确定终局判决者,除当事人外,对于左列之人亦有效力:
一 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之继受人及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物者。
二 为她人而为原告或被告者之该她人及诉讼系属后为该她人之继受人,及为该她人或其继受人占有请求之标物者。
前项要求,于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六款要求之实施名义,准用之。
强制实施法第7条:
强制实施由应实施之标物所在地或应为实施行为地之法院管辖。
应实施之标物所在地或应为实施行为地不明者,由债务人之住、居所、公务所、事务所、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同一强制实施,数法院有管辖权者,债权人得向其中一法院声请。
受理强制实施事件之法院,须在她法院管辖区内为实施行为时,应嘱托该她法院为之。
强制实施法第11条:
供强制实施之财产权,其取得、设定、丧失或变更,依法应登记者,为强制实施时,实施法院应即通知该管登记机关登记其事由。
前项通知,实施法院得依债权人之声请,交债权人径行持送登记机关登记。
债务人因继承、强制实施、征收或法院之判决,于登记前已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实施法院得因债权人之声请,以债务人费用,通知登记机关登记为债务人全部后而为实施。
前项要求,于第五条第三项之续行强制实施而有办理继承登记之必需者,准用之。但不影响继承人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之权利。
强制实施法第19条:
实施法院对于强制实施事件,认有调查之必需时,得命债权人查报,或依职权调查之。
实施法院得向税捐及其它相关机关、团体或知悉债务人财产之人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受调查者不得拒绝。但受调查者为个人时,如有正当理由,不在此限。
强制实施法第28-2条:
民事强制实施,其实施标金额或价额未满新台币五千元者,免征实施费;新台币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征收七角,其畸零之数不满百元者,以百元计算。
前项要求,于申明参与分配者,适用之。
实施非财产案件,征收实施费新台币三千元。
实施人员之食、宿、舟、车费,不另征收。
相关强制实施费用,本法未要求者,准用民事诉讼费用相关之要求。
强制实施法第31条:
因强制实施所得之金额,如有多数债权人参与分配时,实施法院应作成份配表,并指定分配期日,于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缮本交付债务人及各债权人,并置于民事实施处,任其阅览。
办理强制实施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16点
第3款 实施名义所命给付之利息或违约金,载明算至清偿日者,应以拍卖或变卖之全部价金交付和法院之日或债务人将债权额现款提出于法院之日视为清偿日。
办理强制实施事件应行注意事项第40点
第2款-查封未经登记之房屋,仍应通知地政机关依相关法令之要求办理查封登记。
第10款-债权人声请查封已登记之不动产,应于实施查封前,先行通知登记机关为查封登记。如系未经登记之不动产,应于查封后一日内,通知该管地政机关登记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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