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优强企业奖励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经济、科技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和在市场拥有率、竞争力、科技结果转化、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发明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企业,依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奖励申报,组织企业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监管部门,按《措施》相关要求推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交奖励方案进行审议,就奖项和奖励企业做出决议。
第四条 对优强企业给奖励,实施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议、社会公告标准。
第五条 申请优强企业奖励申请单位应含有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有健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光明新区优强奖下设二个奖项: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光明新区创新企业奖,其中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不超出2名,光明新区创新企业奖不超出5名。
第七条 对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评审核奖励工作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授给予下企业:
(一)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含有自主品牌;
(二)在行业内含有较高著名度、较高市场拥有率及良好声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三)产业技术优异或有重大突破,或在引进国外优异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有特殊社会意义或对新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四)在技术开发、结果转化、技术改造、应用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完成重大创新、科技结果转化、产业化,产生较多自主知识产权;
(五)连续两年已缴纳税额、销售额及研究和开发(R&D)投入均较大,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第九条 光明新区创新企业奖授给予下企业:
(一)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含有自主品牌;
(二)在行业内含有一定著名度和一定市场拥有率、含有良好声誉和竞争潜力;
(三)产业技术优异或有重大突破,或在引进国外优异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有较大社会意义或对新区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四)在技术开发、结果转化、技术改造、应用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完成较大创新、科技结果转化、产业化,产生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五)连续两年已缴纳税额、销售额及研究和开发(R&D)投入均高速增加,产生很好经济效益。
第十条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由光明新区管委会颁发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奖金具体标准以下:
(一)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每个奖金为30万元;
(二)光明新区创新企业奖每个奖金为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应按要求据实提供对应申请资料。需退回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申报采取集中受理方法,具体申报时间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机关基础情况记录表及企机关介绍;
(二)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十二个月度年度审计汇报及最近30天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企业上十二个月度纳税证实;
(五)企业自我评价汇报;
(六)相关证实性材料;
(七)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通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和同意
第十四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单位,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奖励申请进行初审,关键审核申请资料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题评审申请单位,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措施》及本细则第五章要求组织教授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给奖励: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
(二)未按要求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它相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负担法律责任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重大诉讼或仲裁;
(六)其关键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方法;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实施重大债务裁判。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依据以上审核和评审结果,就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企业名单和奖项初步方案报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对经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奖励企业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告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奖项有异议,可向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汇报。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颁奖仪式。光明新区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
异议经调查属实,由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重新对奖励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相关部门依据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纪要或光明新区管委会领导审核同意文件和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向取得奖励申请单位拨款。
第五章 奖项评审
第二十条 为确保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公正性和科学性,光明新区设置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工作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含有权威性和代表性教授、光明新区各相关部门责任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光明新区管委会分管经济领导担任。其它组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评审委员会职责是:为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提议;参与评审并审核评审结果;研究决定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评审暂行要求》及本《细则》要求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评审分为初评、现场考评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及标准以下:
(一)初评阶段以定量评分为主。
评审教授在审阅企业项目材料后,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评审教授全部组员评分平均分为该项目得分,评分汇总结果报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依据得分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考评名单。
(二)现场考评评审阶段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
现场考察包含现场汇报、现场核查、现场答辩等内容。评审教授依据现场考评情况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需要填写评审意见表项目,评审意见应该明确、具体。教授组全部组员评分平均分为该奖项现场评审考评阶段得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教授对其出具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该在评分表和书面意见上签字确定,有不一样意见能够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现场考评阶段评审结果提出拟奖企业名单候选名单及奖项,并提交至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拟奖名单及奖项。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必需确保所报资料真实性,若发觉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已获奖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教授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教授,委托其负担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评审教授组组员须坚守职业道德,确保技术审核工作严厉公正性。若发觉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资格,并公布、通报其行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没有认真推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光明新区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失责任追究暂行措施》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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