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
设计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设计质量,依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设计必需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含单独修建地下防护建筑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改造人防工程设计实施人防专业资质认定制度和资格审查立案制度。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管理工作,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工作实施行业资质管理和立案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省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单位必需含有些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或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立案,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七条 未取得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可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立案,经审查合格,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立案证书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空地下室设计活动。该立案证书使用期为两年,两年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审核,并换发新立案证书,未经重新审核立案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立案工程设计单位应含有以下条件:
1、含有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2、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4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设计技术培训;
3、关键设计人员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工作,熟知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4、负担过5项以上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第七条 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设计工作,须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立案手续。经审查合格,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立案证书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该立案证书使用期为两年,两年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审核并换发新立案证书,未经重新审核立案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立案驻辽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应含有以下条件:
1、含有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资质或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2、设计人员资格等级和数量和其资质等级相符,且经过人民防空专业设计培训;
3、关键设计人员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工作,熟知人民防空设计规范;
4、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须负担过5项以上人防工程设计任务;
5、经单位注册所在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并出具资信证实文件。
第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业务范围:
(一)人防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可负担全省范围内各类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隶属设备设施用房设计任务,规模不受限制。
(二)人防乙级资质设计资质:可负担全省范围内中、小型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隶属设备设施用房设计任务。
(三)已立案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可负担全省范围内抗力等级6级(含)以下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上部永久建筑投影面积占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隶属设备设施用房设计任务。
第九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专业培训,组织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专业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颁发人防工程设计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使用期为两年,两年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审核并换发新资格证书,未经重新审核资格证件自动失效。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资格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章 设计资质申请和立案审批程序
第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审批程序:
(一)拟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单位须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要求》(国人防[]281号)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填写《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提出申请资质等级(设计单位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出乙级),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和附件材料一并报单位注册所在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在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人防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核定相关技术人员资质和单位相关条件;
(四)申报单位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五)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合格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须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立案申请表》,持颁发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到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立案。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单位立案审批程序:
(一)拟申请资质立案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单位须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立案申请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和附件材料一并报单位注册所在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单位立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申请立案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在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和人防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核定相关技术人员资质和单位相关条件;
(四)申请立案设计单位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立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办理立案审批程序:
(一)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提出立案申请,填写《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立案申请表》,和立案附件材料一并报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经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持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资信证实文件和相关立案材料,到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立案。
第十三条 凡审查中对单位申报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单位出具材料原件,单位必需在要求时间内出具原件,不然不予受理其资质申请或立案申请。
第四章 设计单位资质申请材料和立案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章程或合作人协议、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合作人身份证实及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身份证实、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要求提供材料及前述材料复印件;
(五)设计人员情况表及表中所列注册人员身份证实、注册执业证书、个人业绩材料和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实及个人业绩材料;
(六)工程设计资质申报中注册执业人员、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和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协议证实及新单位聘用劳动协议;
(七)申请资质单位人防工程设计业绩。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附件材料外,还应该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和设计单位签署劳动协议及社确保明;
(三)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设计业绩及其设计委托协议、个人工程总结。
第十六条 申请立案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立案申请表;
(二)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副本)、单位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身份证实、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要求提供材料及前述材料复印件;
(四)设计人员情况表及表中所列注册人员身份证实、注册执业证书、个人业绩材料和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实及个人业绩材料;
(五)工程设计资质申报中注册执业人员、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和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协议证实及新单位聘用劳动协议;
(六)申请表中所列设计业绩设计委托协议、设计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外阜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申请立案,除提供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附件材料外,还应该提供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具资信证实文件。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省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多种人防经费、享受各项人防优惠政策修建人防工程,列入地方计划和列入各级人防工程计划人防工程,其设计单位设计工作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依据建设单位需要参与项目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汇报;
(二)依据同意可行性研究汇报及相关设计基础资料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三)依据同意初步设计文件和关键设备货源情况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参与现场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依据需要派驻现场设计单位代表,处理施工中相关技术问题;
(五)参与工程设备试运转及完工验收;
(六)进行工程设计技术总结和设计回访;
(七)设计单位提交人防工程设计文件,须标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类别和同意编号。
第二十条 本细则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标划分标准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凡第十九条要求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大型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填写《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审查经过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二)中型、小型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填写《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三)零星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填写《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审批意见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立案。
(四)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项目
1、省或一类人防关键城市,和设计概算投资达成大型项目标准人防指挥通信工程,审批程序同大型项目。
2、其它人防指挥通信工程审批程序同中型项目。
第二十二条 凡第十九条要求范围内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大型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填写《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审查经过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二)中型、小型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填写《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三)零星项目
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填写《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审批意见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立案。
(四)人防指挥通信工程项目
1、省或一类人防关键城市,和设计概算投资达成大型项目标准人防指挥通信工程,审批程序同大型项目。
2、其它人防指挥通信工程审批程序同中型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第十九条要求范围以外人防工程设计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必需将人防工程设计文件,报经含有些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方可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应该由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经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能够委托其它含有对应资质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设计文件负担对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觉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协议约定质量要求,应该汇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包含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内容修改(如改变总平面部署、结构形式、装饰标准、平战功效转换技术方法、防水方案、防护和防水单元划分、工程用途、防护等级等)建设单位应该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设计业务,不得承揽超越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设计业务,不得挂靠含有资质设计单位承揽业务。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各专业关键责任人必需经过人民防空专业设计培训,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以下设计单位不得负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业务:
(一)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未经立案设计单位;
(二)有重大人防工程设计过失或正处于行业整理期间设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实施年检制度,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省年检工作。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必需按要求时间接收资质年检。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接收资质年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或立案证书;
(三)设计人员资格证书;
(四)设计人员改变情况相关证实材料;
(五)单位自检汇报;
(六)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年检表。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年检在下年度第二季度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填写《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表》,和年检附件材料一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每十二个月年检结束后,在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上公布年检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相关人防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二)设计人防工程存在严重设计质量问题。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年检不合格,取消其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立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或立案。
第三十三条 在要求时间内没有参与年检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其资质证书或立案文件自行失效,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或立案。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全省通报,并吊销其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立案证书,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超出同意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二)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三)有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人防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重大损失;
(五)经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设计协议。
第三十五条 已开工建设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未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其停工整改,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由含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机构进行审查,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整改后仍无法达成规范要求,由建设单位另行补建相当人防工程,并按相关要求加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已完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未经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不得进行完工验收,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由含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机构进行审查,整改合格后方可验收。整改后仍无法达成规范要求,由建设单位另行补建功效和面积相当人防工程,并按相关要求加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本省相关政策和本细则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附件2: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立案申请表
附件3: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单位年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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