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省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农业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项目管理是指在贵州省农业科技攻关计划中实施安排,由企事业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农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四条 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申请、评审审批、签订合同三个基本程序。第五条 贵州省科技厅在
2、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我省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渠道、方式。第六条 一般项目的主持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重大攻关项目和重点攻关项目的主持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项目第一主持人年龄均不得超过55周岁。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贵州省科技攻关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项目实行课题负责制或首席专家负责制。申请者(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和技术装备条件;(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我省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申请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和可行性报告一式三份及有关项目材料,并附软盘。第十条 申请渠道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由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受理。第十一条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为每五年一次,重点和一般项目申报时间为9月1日11月20日,为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时间,逾期将不再受理。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形式审
4、查后,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审。并根据专家打分顺序,结合实地考察,综合平衡后,提出立项建议计划,报厅长办公会审批。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工作。第十四条 项目经批准公示一周后,由省科技厅下达项目通知,并办理签订合同书等手续,合同书甲方为贵州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主持单位,丙方为乙方主管部门(有保证项目任务完成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合同经各方共同审核签约后生效。第十五条 列入贵州省科技攻关计划的农业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填写合同书(见附件2),合同书一式七份并附合同书软盘。通过合同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5、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所确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所确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第三章 项目管理第十七条 列入贵州省农业科技攻关计划的重大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由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管理或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一) 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二) 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三) 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四) 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五)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
6、理的问题。第二十条 受省科技厅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属与保护、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相应的组织实施责任。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 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研经费;(二) 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以及相关的项目协调、技术保密工作等;(三) 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四) 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一) 严格执行合同任务,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技术经
7、济指标;(二) 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提交年度研究总结报告;(三) 接受省科技厅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 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五)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六) 填报由省科技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七)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1月3
8、0日前提交项目年度书面执行研究总结,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不按时报送书面研究总结报告的,将暂缓拨付项目经费。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三年,并可逐年滚动立项,实施期为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内容的,省科技厅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并追回已拨项目经费。并根据情节轻重取消项目承担单位13年科技项目的申报资格。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应用技术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05)86号执行。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
9、技厅签定项目合同后,项目经费按合同的约定和项目进展情况拨款。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的组织协调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该经费主要用于该项目现场检查、中期评估、组织协调、验收鉴定等。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检查中,发现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甚至挪作它用的,省科技厅将停止项目经费的拨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或由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验收。对跨行业(部门)、跨地市的重大项目验收,
10、应由省科技厅负责主持验收。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为验收依据。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内容完成后半年内进行完毕;(二)项目完成后承担者应提交项目技术报告、项目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报表,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后向省科技厅(国家项目应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四)验收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五)验收专家组由同行专家及经济、管理专家(711人)组成,专家组由省科技厅批准聘
11、任;(六)省科技厅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论。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单位或评估机构审查:(一) 项目合同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二)科技厅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三) 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三);(四) 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五) 项目研发技术报告;(六)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成果登记、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七) 研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八) 有关品种审定报告(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九) 建设的试验基地、试验报告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十)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十一)
12、项目经费决算表;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有条件的要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同时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省科技厅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
13、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一) 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二)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三)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四) 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五)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因主观原因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次承担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除科技厅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八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 严格建立项目归档制度,凡按合同完成并经验收和鉴定的项目应及时归档,由专人管理,建立项目实施基本情况数据库,规范存储有关信息,对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其技术档案应按国家保密规定严格管理,防止泄露。第四十条 项目完成并验收后,须将整套资料(并附软盘)报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