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放款中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授信操作和授信档案管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对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程序和授信档案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以“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为原则,依照《xx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我行放款中心隶属于授信评审部,负责对xx区域内贷审会、各有权审批部门权限内审批通过的所有授信业务进行放款审核及xx区域内(除下岗再就业贷款、小企业信贷中心)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品种,包括贷款、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业务、委托贷款等(不包含下岗再就业和小企业信贷中心业务)。
为表述方便,对各种业务获得有权人审批同意到前台入账手续办理之间的操作程序统称为“放款”。
第二章 放款中心岗位职责
第四条 放款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对经有权人审批、拟发放授信业务实施放款手续的审核、授信额度审核、授信条件的落实以及授信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 我行放款中心设立放款审核岗、放款复核岗、档案管理岗、放款中心负责人,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放款审核岗:负责根据决策意见通知单中的审批要求,审核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负责审核各经营机构授信放款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核授信业务相关合同及相关凭证填制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符合我行的审批要求及合同管理要求;对放款审核材料负责流转,并在《放款审批文书》上签署审核意见;负责对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和放款条件的业务进行电子系统审批等。
(二)放款复核岗:负责对放款审核岗的工作进行复核,复核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复核各支行提交的授信业务审批文本、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填制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备、有效;在审核人员报送的《放款审批文书》上签署复核意见,报送中心经理进行最终审核等。
(三)档案管理岗:负责对xx区域内授信业务档案资料(不含下岗再就业贷款、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的归档、保管、借阅、调用、入库工作;对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负责;负责督促经营机构更新信贷档案资料等。
(四)放款中心负责人:负责放款中心的全面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负责对放款审核岗、放款复核岗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最终审核;对放款审核岗和放款复核岗提出的有异议的放款,如果认为决策意见单不明确或不全面,应及时与授信评审部进行沟通,经沟通后认为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应及时提请授信评审部对原决策意见单中的审批条件进行解释、补充;定期检查放款中心各岗位的履职情况,督促指导各岗位工作,并对各岗位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等。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条 放款业务涉及的单位包括:xx区域内各经营机构、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运营管理部、票据业务部、授信评审部等审批机构,以上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放款业务。
第七条 xx区域内各经营机构职责:
(一)负责落实审批意见、提供放款所需的授信资料,并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负责对发放的授信业务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提供;
(三)负责合同、协议的签订与抵(质)押手续的办理,对所签订合同、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四)负责留存办理质押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录入质押信息,并按照“xx银行抵(质)押物品入库单”上注明的托收日当天录入托收信息;
(五)建立完整的信贷业务及保证业务台账,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职责:负责部门权限内业务的条件审批和额度审批。
第九条 公司金融业务部职责:负责部门权限内业务的条件审批和额度审批。负责对权限内业务全额保函、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等业务办理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合规性负责,且对其相关凭证填制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符合我行的审批要求及合同管理要求负责;并在《xx银行公司类业务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运营管理部负责经相关人员确认后的抵(质)押品(仅限银行承兑汇票和存单)的实物保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的托收工作。
第十一条 票据业务部职责: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票面真实性审查。
第十二条 授信评审部职责:
(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通过及有权审批人同意并签字后,授信管理部门应将获批的授信额度输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将有关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分别送交放款中心和主办客户经理。
(二)应在审批决策意见通知单中对授信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具体包括授信额度、授信结构(包括分类额度的设定)、授信期限、授信发放前提条件、授信额度使用方式(一次性或循环额度)、支付方式、利率/费率,授信用途、第一责任人、担保方式(若为土地抵押应注明土地所有权人名称、土地使用证号、土地性质、位置、面积等;若为房产抵押应注明房产所有权人名称、位置、面积、房产证号等;若为存货质押应注明质押物权属人、质押物名称、第三方监管人名称等)
(三)对于放款岗提出的决策意见通知单中批复条件征询问题应及时给予答复;
(四)对xx区域内各经营单位报送的相关业务重大事项说明应及时向放款岗反馈。
第四章 放款中心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纸质放款流程和电子放款流程同步进行(具体业务品种的放款流程见附件1)。
纸质放款基本流程为:客户经理准备授信资料、落实授信条件、签订合同,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查审批,相关有权部门审批,放款中心审核,放款。
电子流程为:客户经理进行客户信息资料录入、经营机构负责人审批,放款中心审批。
对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必须先按本细则进行纸质放款流程(签署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后)再进行电子放款流程。
第十四条 县域经营机构(偃师支行、新安县支行、吉利支行)贷款业务的放款审批,客户经理可先将放款审核资料扫描版发至放款审核岗邮箱进行审核放款,再于业务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补交纸质放款资料。除此之外,县域经营机构的其他业务的放款仍遵照相关业务放款流程办理。
第十五条 资产买卖业务、代签村镇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放款流程参照县域经营机构贷款、敞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放款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各经营机构权限内所有业务的审批、放款由各经营机构自行负责。
第五章 授信资料报送
第十七条 经营机构要按照各项授信业务资料清单、相关有权审批部门(贷审会、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授信评审部)审批意见及《xx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2)落实、补充、完善授信资料,确保授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前往放款中心办理放款前,需将客户基础资料、担保资料、业务资料、放款资料按照相关业务品种清单整理、排序且填写《xx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附件3),移交放款中心审核。
第十九条 放款中心收到上述授信资料时,需在《xx银行授信业务资料移交清单》上签收。
第六章 授信资料审核
第二十条 放款中心要按照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及具体授信业务的资料清单,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授信资料的完整性
1.审核是否完全按照有权审批机构的审批意见要求上报审批材料;
2.审核是否完全具备具体业务品种和担保方式所要求的其他上报材料;
3.审核主合同、从合同、放款凭证及附属资料要素填列是否完整;
4.审核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本的公章、法人代表章是否完整、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5.其他。
(二)授信资料的有效性
1.审核营业执照、贷款卡等是否年检,是否有效;
2.审核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是否有效,授权是否明确等;
3.审核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4.其他。
(三)授信资料的合规性
1 .审核是否有相应的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2.如为非我行标准格式的授信业务合同(协议)等各种法律文本,审核是否经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的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且已落实;
3.审核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具董事(股东)会决议,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4.其他。
(四)授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
1.审核授信业务是否超过审批时限要求(可循环授信业务审批时限为决策意见通知单有效期间内,不可循环业务审批时限为有权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超过审批时限要求的,要求重新经过有权部门审批后再报放款中心审核。
2.审核授信审批条件是否得到完全落实,手续是否完备。对于审批条件不明确或存在异议的,放款中心可向有权审批部门申请解释,并形成书面记录由放款中心备案。
3.抵(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物是否有效,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审批意见及授信业务有关规定,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完善等;
4.保证金业务的保证金是否足额,是否已转入保证金账户;
5.其他。
第二十一条 放款中心对授信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xx银行公司类业务放款审批表》、《xx银行个人类业务放款审批表》、《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附件4)、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放款中心对所审核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和形式上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放款中心审核,如果授信业务资料不符合要求,放款中心需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并向经办机构发出《xx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经办机构完善手续和补充资料后,再按程序报放款中心审核。对需补充的授信资料,放款中心应一次性通知经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中止放款
放款中心审核岗在授信业务放款审查期间,经审核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放款条件的,或已经发现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事实,放款中心审核人员应及时与授信评审部沟通,中止提款。在中止放款的情形消失后,有权审批部门认为可以继续发放授信的,可恢复有关授信业务放款申请的审查。
第七章 放款程序
第二十五条 放款程序包括放款要素的审核、《入账通知单》的生成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放款要素的审核主要包括:
(一)审核授信审批文书上有权人签字及时间是否连续、完备;
(二)审核本次用款是否在授信可使用额度及期限内;
(三)审核各类合同、协议填写是否规范:合同金额、利率、罚息、保证金比例等填写是否正确,是否与有权审批意见一致;
(四)审核保证金比例是否达到审批要求,是否按规定入账;
(五)审核抵(质)押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否购买保险,保险的金额、期限、受益人等是否符合要求,权益凭证是否已入库保管等;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放款中心放款审核岗完成电子审批后,经办机构的客户经理通过x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打印入账通知书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经客户经理签字后交由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保管,另两份由客户经理交经办机构会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最后一份经客户经理、会计经理、经营机构负责人签字加盖“经办机构公章”(贷款业务含借据第五联)于放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会计收到《入账通知书》和单位借款凭证(借据)后,对放款信息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若信贷资金对外支付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相关经营机构需将受托支付协议、转账凭证(复印件)等于出款之日起3日内交由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八章 授信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条 授信资料审核通过后,放款中心复核岗要及时将授信资料移交档案管理岗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笔授信业务档案资料原件统一集中在总行放款中心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xx区域内各经营机构(县域支行除外)权限内业务档案资料由各经营机构自行审查整理,且于业务办理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放款中心归档。
第三十三条 县域经营机构权限内、经放款中心无纸化审批的贷款业务纸质档案资料需在放款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归档,其他业务的档案资料在放款中心审核通过后直接移交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代签栾川民丰村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资产买卖业务的纸质档案资料需在业务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归档;深圳宝生村镇银行资产买卖业务、经办机构代签其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纸质档案资料需在业务办理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三十五条 贷款归还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经办机构应将贷款结清证明交放款中心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三十六条 xx区域内担保公司的档案资料由相关主办行负责收集、整理、更新。
第三十七条 贷后管理资料的移交期限
(一)《xx银行信贷业务首次检查报告单》首次出款后三十日内移交。
(二)决策意见执行意见表、五级分类纸质版均在每季度终结后次月30日内移交。
(三)定期信用等级评定纸质版需在每年七月底前移交。
第十章 抵(质)押品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抵(质)押品由运营管理部和各经营机构共同管理。其中:运营管理部负责xx域内各经营机构的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的管理,除银行承兑汇票、定期存单外的其他抵质押品由各经营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抵(质)押品管理岗职责: 负责抵(质)押品的保管及日常出入库管理,负责登记抵质押物品台账,对抵(质)押物品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各经营机构前台人员依据xx银行抵(质)押物品出(入)库单(第一联)登记/注销抵(质)押品的表外帐。
第四十一条 抵(质)押品管理操作流程
(一)银行承兑汇票:经营机构前台人员通过支付系统对质押票据进行查询。查询回复后,填制托收凭证(只填制内容,不填写日期,不盖章)。前台留存质押票据复印件(至少应包括正面信息及最后持票人信息,并在复印件上注明背书转让次数【】)。前台人员应依据留存复印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该票质押信息。
经营机构的客户经理携业务办理资料前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进行业务审批,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到总行票据部验票并进行背书,客户经理填制xx银行抵(质)押物品(入)库单(一式四联)(加盖放款中心公章),由客户经理、票据部验票人员、放款中心放款审核人员、结算中心抵(质)押品管理人员四人同时在场将质押票据装入专用信封进行封包(信封内含有质押票据、填制好的托收凭证、票据部真伪鉴别书),且将抵(质)押物品(入)库单第二联粘贴于封包上,结算中心抵(质)押品管理岗依据抵(质)押物品(入)库单第三联登记“抵质押物品台账”,押品入金库保管。
抵(质)押品管理岗应每日检查“抵质押物品台账”是否有到期需要托收的票据。对需要托收的票据应由抵(质)押品管理员、放款中心审核人员、票据部验票人员在监控下三人拆包,在托收凭证上填写托收日期,以及在托收凭证第三联上加盖“结算专用章”,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给出票行。同时抵(质)押品管理员应填制《xx银行抵(质)押物品出库单》(一式三联)加盖结算中心公章后将第一、二联转交放款中心,由放款中心人员通知经办行客户经理领取《xx银行抵(质)押物品出库单》。
经营机构应每日检查“抵质押物品台账” 是否有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对已到期的票据要关注票据款项是否到账。对到期次日日终仍未到账情况告知结算中心抵(质)押品管理员,由抵(质)押品管理员联系对方行进行款项确认。对已到账款项应依据《xx银行抵(质)押物品出库单》第一联及时核销表外账,并将款项转入相应的保证金账户或进行还贷。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存放于结算中心的抵(质)押贷款业务,贷款归还后需释放抵质押品的,客户经理需填写《xx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附件5)一式两份,由经办机构会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放款中心审核,客户经理填写《xx银行抵(质)押物品出库单》及经放款中心审核通过的《xx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与结算中心押品管理岗办理抵(质)押物提取、交接手续。
(二)定期存单:经营机构前台人员对定期存单进行冻结止付,客户经理持冻结后的存单、冻结通知书等业务资料前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审批。放款手续经放款中心审核通过后,客户经理填制《xx银行抵(质)押物品(入)库单》(一式四联)(加盖放款中心公章)。
客户经理、放款中心放款审核人员、结算中心抵(质)押品管理人员三人同时在场将质押定单装入专用信封进行封包,且将抵(质)押物品(入)库单第二联粘贴于封包上,结算中心抵(质)押品管理岗依据抵(质)押物品(入)库单第三联登记“抵质押物品台账”,押品入金库保管。
以质押存单款项归还贷款或贷款已结清需提前释放押品的,由客户经理填写《xx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附件5)一式两份,由经办机构会计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放款中心审核,客户经理填写《xx银行抵(质)押物品出库单》及经放款中心审核通过的《xx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与结算中心押品管理岗办理抵(质)押物提取、交接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xx银行授信评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银行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流程图
2.xx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
3.xx银行信贷档案资料资料移交清单
4.xx银行公司类业务放款审批表、xx银行个人类业务放款审批表、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
5.xx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
6.贷款结清证明
附件1:授信业务放款操作流程图
一、贷款业务放款操作流程图:见图一
二、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流程图:见图二
三、保函业务办理流程图:见图三
四、委托贷款办理流程图:见图四
五、信贷证明、贷款承诺书(贷款意向书)、全额保函办理流程:见图五:
六、资信证明办理流程:见图六
七、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定期存单质押承兑汇票流程:见图七
八、银行承兑汇票对缝签发业务办理流程: 见图八
图一
图二
图三
图四
图五图六
图七
图八
附件2:xx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
xx银行授信业务补充资料通知单
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所报 公司 授信资料,经审核发现缺漏以下资料,请尽快补齐:
放款审核人(签名): 放款负责人(签名):
xx银行放款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xx银行信贷档案资料资料移交清单
基础资料交接目录
支行名称:
客户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张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根据具体授信业务资料清单按顺序填列
担保资料交接目录
支行名称:
客户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张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根据具体授信业务资料清单按顺序填列
业务资料交接目录
支行名称:
客户名称:
业务种类:
序号
资料名称
张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金额: 万元 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移交人:
接收人: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根据具体授信业务资料清单按顺序填列
附件4:
xx银行公司类业务放款审批表
xx银行个人类业务放款审批表
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表
附件5:xx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
xx银行抵(质)押物释放(更换)审查表
年 月 日
借款单位
名称
借款
金额
抵质押合同号
借款起讫日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截止申请日借款余额
原抵(质)押物名称
抵(质)押物价值
申请释放(更换)抵(质)押物原因
释放(更换)抵(质)押物名称
本次还贷金额
余额
剩余(更换)抵(质)押物价值
客户经理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会计经理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放款中心审核岗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放款中心负责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该表需一式两份打印,会计经理意见需注明贷款结清或偿还情况。
附件6:贷款结清证明
贷款结清证明
(借款人全称)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行办理 (业务种类),金额 万元整,利率为 ‰。借款合同号为:xx银( )年【 】行××借字第 号,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号码为:xx银( )年【 】行××保字第 号,现该笔贷款本息已于 年 月 日结清。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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