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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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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板包括创业板股票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前,应当

2、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创业板市场投资者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第四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第五条 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

3、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创业板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创业板交易及其相关业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创业板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相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

4、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 营业部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落实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期向分公司汇报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三章 创业板投资者资质管理第十条 根据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创业板业务风险级别为R3。建议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3、C4、C5的普通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或C2的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营业部应当告知其须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的,应当承诺自行承担责任。营业部在确认其

5、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可为其开通权限并保存相关警示记录和确认文件。第十一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后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投资者原已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的深市A股账户处于销户、休眠等非正常状态,新开立的深A股东账户需要开通创业板的,应当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原证券账户的交易经验可以延续到新证券账户上。第十二条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或交易经验满两年但风险测评结果

6、显示风险承受能力为C1或C2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需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和参与创业板业务投资者告知书投资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上述文件,营业部受理后,五个交易日后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受理后,即可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在其他证券公司已经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情况,要求投资者出具在其他证券公司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复印件或者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在复核签署时间等内容后,可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对于已查询到签署日期但未达开通日的投资者,无需重

7、新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应待其达到开通日后,方可为其新开的账户开通权限,并应按查询到的签署日期、签署类别报送签约数据。第十五条 因继承、离婚分割等情形被动成为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在发生涉及权益处理,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公司债优先配售、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收购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等事项时,营业部在审核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可在上述事项的截止日当天,提前为该申请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第十六条 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前应向投资者介绍相关业务的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的主要风险,提

8、示其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第十七条 营业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时,须审查投资者身份的真实性,检查并确认投资者在我公司开立实名制合格账户、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营业部除留存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联络方式外,还需要求投资者留存第二联系人的联络方式。第十八条 营业部应当检查普通个人、普通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C3、C4、C5且在有效期之内,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求投资者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同时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对于风险测评结果为C1、C2的普通个人、普通机构投资者,

9、经营业部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开通创业板业务权限的,应当要求其仔细阅读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署确认。专业投资者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第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查询投资者首次股票交易日期数据。第二十条 对于交易经验满两年且风险测评结果为C3、C4、C5的个人投资者,在接受申请时,营业部应当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主要条款,指导投资者抄写“具备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且风险测评结果不属于C1、C2的投资者抄写内容”,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 满足本细则第二十条要求的个人投资者签署相关文件两个交易日后,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10、第二十二条 对于交易经验不满两年,或交易经验满两年但风险测评结为C1或C2的个人投资者,在接受申请时,营业部应当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讲解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主要条款,指导投资者抄写“股票交易经验不足两年或交易经验满两年但风险测评结果为C1、C2的投资者抄写内容”。该投资者签署的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需通过营业部负责人审批。个人投资者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后,营业部应当讲解并指导投资者抄写参与创业板业务投资者告知书投资者承诺内容,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 满足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个人投资者签署相关文件五个交易日后,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二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通创

11、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书面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不做相关内容抄录,免签参与创业板业务投资者告知书,营业部受理后,即可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所指的投资者因特殊情况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营业部应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操作,投资者签署相关协议后,即可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第二十六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投资者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参与创业板业务投资者告知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对于机构投资者,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12、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七条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告知、警示、签署的全过程,应当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暂行)相关要求录音录像。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应拒绝为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业务,并禁止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C3的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创业板市场业务。第五章 投资者持续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九条 营业部应当根据公司要求对所有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第三十条 营业部可在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络与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持续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

13、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但账户资产量低于10万元、交易经验不足2年、风险承受能力为C1、C2的投资者,营业部可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持续劝导其审慎参与创业板交易,并对提示过程做到有效留痕。 营业部需每年抽取不低于上年末开通业务投资者总数的10%进行回访,加强投资者服务和风险揭示。第六章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应当在营业场所开设专门的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专栏或园地,介绍创业板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创业板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解读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向投资者传达,包括但不限以下

14、内容:(一)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的专栏文章、分析报告等信息。(二)有关创业板市场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信息。(三)出现价量异常的新股,及时向投资者提示交易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四)出现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年度业绩预亏等情形的股票,及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五)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退市风险提示信息公告。信息传达情况应当予以记录留存。第三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第七章 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第三十四条 营业部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加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对投资者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

15、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投资者,并及时向总部报告。第三十五条 深圳交易所对在创业板市场从事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的,营业部应当及时与投资者取得联系,告知相关监管要求和措施,规范和约束投资者交易行为。第三十六条 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深圳交易所可以限制其交易,营业部应当予以配合。第八章 适当性档案的管理第三十七条 营业部应当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投资者确认书、参与创业板业务投资者告知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市场投

16、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按照证券经纪业务投资者资料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存期至少20年。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零售业务总部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资金账号: 投资者姓名: 联系电话:第二联系人姓名: 第二联系人联系电话:尊敬的投资者: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创业板市场投资的基本知识和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一、重要

17、提示(一)创业板市场发行、上市等业务规则与现有的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章、业务规则和指引。(二)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之前,请您务必仔细研读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其他各种公告,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做到理性投资,切忌盲目跟风。(三)投资者如参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应特别关注发行人主体的经营风险及可能无法按

18、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四)为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稳定健康发展,创业板市场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化市场监管。请您务必密切关注有关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公告、风险提示等信息,及时了解市场风险状况,依法合规从事创业板市场投资。(五)您在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请配合本公司开展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完整、真实提供基本信息及有效联络方式,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接受本公司投资者回访等。如不能做到这一点,本公司可以拒绝为您提供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服务。(六)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或因出差、出国等原因可能造成联络不通畅时,请您务必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网上委托系统、全国投资者服务热线或直接到开户营业网

19、点等方式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可能会因为无法联系导致您没有及时收到上市公司退市等重要信息而遭受损失。(七)本风险揭示书无法详尽列示创业板市场的全部投资风险。您在参与此项业务前,请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二、创业板市场投资特别风险揭示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除具有与主板市场投资同样的风险外(详见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之风险揭示书),还请您了解以下内容并特别关注五大类风险(请认真阅读并逐项确认)。确认请打风险类型风险描述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 我国创业板市场与现有主板市场在制度和规则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如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创业板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与主板

20、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人申请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是: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二)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与主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例如,创业板市场临时报告仅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如果投资者继续沿用主板市场信息查询渠道的做法,可能无法及时了解到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内容,进而无法知悉公司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

21、变动。(三)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四)其他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则差异。退市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主要区别有:(一)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因而创业板不再有ST股票。 (二)深交所为即将终止上市的创业板股票新设了“退市整理期” 和“退市整理板”。在深交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以及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即为“退市整理期”),同时设立“退市整理板”,将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集中到“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且维持10%的涨跌幅限制。行情上实行另板揭示,不再与其他创业板公司股票

22、一同显示行情。 (三)退市整理期届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四)针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风险特征,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了五种退市情形(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五)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市场将对五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 因此,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可能更快。 公司经营风险与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一般处于发展初期,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此外,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潜力虽然可

23、能巨大,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新模式的适用面与成熟度、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成长的预期并不一定会实现,风险较主板大。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以下原因可能导致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股价发生大幅波动: (一)公司经营历史较短,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股价可能会由于公司业绩的变动而大幅波动; (二)公司流通股本较少,盲目炒作会加大股价波动,也相对容易被操纵; (三)公司业绩可能不稳定,传统的估值判断方法可能不尽适用,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技术失败风险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不确定性,相关产

24、品和技术更新换代较快,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创业板市场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有所了解和掌握。我们诚挚地希望和建议您,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营业部(盖章)_年_月_日 特别声明:以下内容由具备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且风险测评结果不属于C1、C2的投资者抄写:【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和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

25、风险和损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办人:_ 投资者(个人/机构):_签署场所:_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特别声明: 以下内容由股票交易经验不足两年或交易经验满两年但风险测评结果为C1、C2的投资者抄写: 【本人尚未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或风险测评结果为保守型、谨慎型),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投资风险及上述风险揭示书的内容,经过慎重考虑,坚持要求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并愿意承担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和损失。】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办人:

26、_ 营业部负责人: _投资者:_ 签署场所:_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已对投资者进行了明确的风险揭示和劝导,并建议投资者不要参加创业板市场投资,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创业板投资的风险和损失。附件2:参与创业板业务投资者告知书尊敬的投资者:根据深交所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司必须有效地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创业板,促进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发展,配合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属于以下情况的投资者创业板业务申请实施审慎受理;一、对于交易经验不足2年的新申请个人投资者,原则上不得为

27、其开通创业板。二、对于交易经验满2年但风险测评结果为C1、C2的新申请个人投资者,原则上不得为其开通创业板。我司创业板重要信息的主要传递渠道有以下途径:1、证券阳光网:通过投资者教育园地建立链接,链接到深交所投资者教育网站,以引导投资者自觉阅读学习创业板退市制度、创业板风险教育等提示信息;2、网上交易投资者端:转载发布创业板退市等重要消息;3、营业部现场信息公告栏张贴发布创业板退市等重要消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若您在完整阅读我司对创业板业务的风险描述以及了解我司关于创业板业务的重要提示后,仍坚持需要开通创业板交易的,请您对以下事项进行确认:1、本人/本机构已经参与风险测评并知晓结果。2、本人/本机构已经留存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且提供应急联系人的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证券。3、本人/本机构已知晓以上创业板重要信息发送与接收的渠道。4、证券已提示创业板交易风险并劝阻本人/本机构审慎开通,要求本人/本机构关注创业板公司的退市等信息。投资者承诺抄写:“营业部已向我揭示了创业板业务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退市风险,公司经营的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技术失败风险等。工作人员已建议我不开通创业板,但我仍然强烈要求开通,并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名: 日期: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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