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员工问责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教职员工工作作风建设,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我院广大干部、教职员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法规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属教职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校级领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教学人员发生教学事故按人文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平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1、
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政令不畅的;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3、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1、涉及本单位学科建设、职称评定、评优评奖、项目申报,或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本单位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3、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2、
3、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校务会、校长办公会议定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1、对学校的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3、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意见较大的。(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1、在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单位重大事项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4、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造成伤害或重大损失的。(六)铺张浪费、攀比享受1、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3、违规占用学校公房,违规豪华装修办公室的。(七)暗箱操作、监管不力1、不执行校务、系务公开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2、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质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3、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的,单位负责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
5、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4、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5、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6、其它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八)敷衍塞责、造成损失1、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较大损坏的;2、上岗时间不履行职责,导致学校财产损失的;3、本职岗位负责的工作,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有力措施,导致较严重的问题发生的;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作为,出现事故,在师生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九)不守德操、不尽义务1
6、、不守职业道德,其行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2、不维护学校声誉,诋毁学校形象,有损和谐校园建设的;3、捏造事实,搬弄是非,造谣惑众,造成单位同志间不团结或恶劣影响的;4、为达到个人目的,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十)上述问责事项未涵盖的其他种种表现,根据危害和损失,予以问责。第三章问责方式第五条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整工作岗位;(六)停职检查;(七)劝其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免职;(十)解聘;(十一)扣减岗位津贴;(十二)赔偿经济损失。采用上述第五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
7、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较为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采用扣减岗位津贴、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问责;(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的方式问责;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采用扣减岗位津贴,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问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8、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很坏的。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
9、以履行职责的。第十条受到问责的教职员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四章问责程序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问责牵头部门进行初步核实。(一)校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批示和通报;(三)教代会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四)校内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五)教职工、学生的检举、控告;(六)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七)其他渠道反映的。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问责牵头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并与相关部门一道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
10、,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第十三条涉及有关问责事项实行问责的牵头部门是:(一)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需问责事项的,由组织部牵头办理。(二)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出现需问责事项,由教务处牵头办理。(三)离退休人员出现需问责事项的,由离退处牵头办理。(四)后勤总公司所属人员出现需问责的事项,由后勤总公司牵头办理。(五)其他干部、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需问责事项,由人事处牵头办理。(六)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需问责事项,由纪委监察处牵头办理。第十四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
1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校党委会或校务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由调查组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第十六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七条学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纪委监察处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出台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聘用合同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