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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教职员工问责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教职员工工作作风建设,强化工作责任,促进我院广大干部、教职员工恪尽职守、爱岗敬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政策法规和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教职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校级领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教学人员发生教学事故按《人文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平公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1、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3、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本单位学科建设、职称评定、评优评奖、项目申报,或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
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本单位全局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3、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造成学校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安全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校务会、校长办公会议定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对学校的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2、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3、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意见较大的。
(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1、在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4、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造成伤害或重大损失的。
(六)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违规占用学校公房,违规豪华装修办公室的。
(七)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不执行校务、系务公开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质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3、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的,单位负责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4、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5、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6、其它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以及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八)敷衍塞责、造成损失
1、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较大损坏的;
2、上岗时间不履行职责,导致学校财产损失的;
3、本职岗位负责的工作,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有力措施,导致较严重的问题发生的;
4、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作为,出现事故,在师生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不守德操、不尽义务
1、不守职业道德,其行为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不维护学校声誉,诋毁学校形象,有损和谐校园建设的;
3、捏造事实,搬弄是非,造谣惑众,造成单位同志间不团结或恶劣影响的;
4、为达到个人目的,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上述问责事项未涵盖的其他种种表现,根据危害和损失,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解聘;
(十一)扣减岗位津贴;
(十二)赔偿经济损失。
采用上述第五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处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为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采用扣减岗位津贴、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的方式问责;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采用扣减岗位津贴,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很坏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教职员工,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问责牵头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一)校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批示和通报;
(三)教代会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校内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教职工、学生的检举、控告;
(六)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问责牵头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并与相关部门一道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涉及有关问责事项实行问责的牵头部门是:
(一)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需问责事项的,由组织部牵头办理。
(二)教学人员、教辅人员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出现需问责事项,由教务处牵头办理。
(三)离退休人员出现需问责事项的,由离退处牵头办理。
(四)后勤总公司所属人员出现需问责的事项,由后勤总公司牵头办理。
(五)其他干部、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需问责事项,由人事处牵头办理。
(六)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需问责事项,由纪委监察处牵头办理。
第十四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校党委会或校务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由调查组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纪委监察处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出台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包括离退休人员、聘用合同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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