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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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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学校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规范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维护、转化的工作,依据中华共和国专利法、中华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是专利和专有技术申请备案、维护、确认成果权属的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的对外洽谈、价值评估、实施转化等工作。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在明确股权组成和收益分配后,由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

2、有相应股份并进行入股后的经营管理。第二章 专利和专有技术的申请、维护第三条 教职员工和学生在进行科研工作前应对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进行详细检索,在研发过程中及完成之后也应进行成果的跟踪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和专利纠纷。第四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第五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报告。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相关项目专利申请的状况进行查新和审查,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的内容,应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宜。上述研究成果经

3、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的类型;对不宜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必须经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第六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事务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授权后三年内年费)、软件登记费等有关费用。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专项基金采取随时申请、书面申请的原则,申请人需填写大学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申请表,报学校知识产

4、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对经审核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学校将从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中予以资助。第七条 授权后三年内未转化以及超过学校资助范围或年限的专利,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视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市场前景等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予以资助维持。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学校保密的专有技术及其相关的信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认可,项目负责人及其它知晓专有技术的相关人员不得发表论文、不得在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或其它可能导致专有技术泄露的场合公开。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授权后三年内未转化以及超过学校资助范围或年限的专利,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

5、室视专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资助维持。对相关项目专利申请的状况进行查新和审查,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的内容,应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宜。项目负责人根据厦门大学申请专利登记与审批表或厦门大学软件登记审批表,填写相关信息表格下载地址:学校科技处网站下载中心专利、横向等相关合同厦门大学申请专利登记与审批表或厦门大学软件登记审批表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的必要性以及申请知识产权的类型;对不宜申请专利的专有技术,项目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项目负责人整理相关技术资料,提交专利技术交底书,包括专利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专利具体内容等。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认定的代理

6、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申请收到国家知识产权的受理通知书申请发生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可填写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申请表,报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资助部分申请费用,包括以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申请费、审查费、软件登记费等有关费用。学校资助以学校为第一申请人的授权后三年内年费等有关费用。对经审核后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学校将从知识产权专项基金中予以资助。表格下载地址:学校科技处网站下载中心专利、横向等相关合同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申请表研究成果报所在课题组和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专利申请、维护流程:第三章 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第九条 结合学校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工作的实际情况,专利和专有技术可以采用下

7、列形式进行转化:(一)以技术所有权转让形式将专利和专有技术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有技术转让等;(二)以技术实施许可形式将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在约定范围内提供给他人实施,包括专利和专有技术的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三)以专利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入股。第十条 凡属我校专利和专有技术,不论以何种形式实施转化,都应先行做好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评估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先向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提交转化申请以及项目投入情况说明(包括获项目资助情况、技术研发投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市场应用状况等),经审核后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

8、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转化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依据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比较法进行价值评估,以供其转让、实施许可或折价出资入股时定价参考。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批准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形式和收益分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中,若涉及我校已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应先明确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形式和收益分配,后续再进行相应的研发或其他合作,具体事宜可参照学校关于横向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转让和实施许可形式转化的收益方式应在转化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合作方可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从产业化后的销售收入中提成支付等方式。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收益方式,

9、依据相关法律和所在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转让和实施许可形式转化所得收益,需扣除相应的成本(包含评估费用、实施许可期间的专利维护成本、中介报酬等)和税收,扣除后的净收益再予以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如下:设定Y为转化所得收益(万元),X为成果完成人奖励1比例,Z为科研再投入费2比例,W为学校收益比例,则:0.5 0Y10000.4 0Y10000.1 0Y1000注:1、成果完成人的奖励依法扣除相应税款后可一次性提取;2、科研再投入费,用于后续研发,不提取管理费及劳务费,并严格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第十四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以折价出资入股形式转化的,折价出资入股金额原则上

10、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并给予成果完成人该专利和专有技术所占股权50%的奖励。第十五条 在学校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化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学校将从转化所得收益中提取3-5%作为报酬,具体比例的确定也可由学校、成果完成人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协商。第十六条 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应签订书面合同,且必须以“大学”作为主体签订,并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签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重大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合同,须经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会稿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签订。第十七条 由其他单位协助进行专利和专有技

11、术转化的,学校应与协助方就收益分享等具体合作事项和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协助方不得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形式:1、专利或专有技术转让;2、专利或专有技术实施许可;3、专利或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入股。洽谈合作方式,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确定转化形式专利价值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项目负责人先向所属单位主管部门提交转化申请、项目投入情况说明(具体包括获项目资助情况、技术研发投入、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市场应用状况等)经所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知办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转化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依据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比较

12、法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价值基础上洽谈具体转化金额,并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确定收益分配实施许可形式可直接签订协议并进行相关备案手续学校批准后,可签订专利转让协议并进行相关备案手续折价出资入股形式由厦门大学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股专利转让、折价出资入股形式需上报学校企业对学校成果有转化合作意向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流程:第四章 奖励和惩处第十八条 对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项目,学校将给予成果完成人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额度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归属于我校的各类专利和专有技术,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不得侵犯学

13、校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或奖励,并对其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将我校专利和专有技术私自转让或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方合作实施,私自与他方交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二)私自在外设立公司或私自承接各类项目中侵犯学校知识产权;(三)泄露课题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将校内的重要信息和技术资料等流失到校外,给学校造成损失、侵犯学校合法权益;(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将职

14、务专利和专有技术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五)在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指定账户;(六)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七)未经学校管理部门许可,向专利和专有技术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八)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九)在专利和专有技术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十)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十一)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十二)其他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除专利和专有技术外,其他知识产权需转化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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