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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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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校发*155号(*年十月八日)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面向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施行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为了规范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双学士学位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第二条 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由开设院(系)制定,经教务处审定后实施。辅修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每16学时为1学分);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辅修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应安排

2、不少于6周的毕业论文(设计)。第三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五周前,相关院(系)将下一学年准备开设的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和修读条件及人数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在第十周前向学生公布下一学年开设的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和相应的修读条件及人数,发布*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通知。第四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一)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前两年内修读的必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学科基础课平均学分绩点2.5者。(二)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者。(三)未因违反考纪受过纪律处分者。第五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要求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

3、位的学生,根据教务处发布的*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通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本人填写*大学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审批同意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予以公布,并通知相关院(系)和学生本人。第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组织与管理(一)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与收费,其学分要求按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二)修读学生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时单独开班,不足20人时则采取随相应班级听课或自学等其他方式学习。(三)开设院(系)具体负责教学基

4、本文件的制定和教学组织工作。要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四)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一律凭听课证上课。(五)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因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应书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院(系)。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课程结束考试并取得成绩。辅修专业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可在规定的辅修期内重修。第七条 成绩管理(一)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培养计划要求选修课程。并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到开设院(系)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领取听课证。(二)学生成绩由开设辅修专业

5、或双学士学位的院(系)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将学生个人成绩单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大学成绩管理专用章后,一份存入校档案室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本人人事档案。(三)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分均高于辅修专业的同一课程,且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其成绩记入学生辅修专业成绩档案。(四)未达到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校出具课程学习成绩证明。第八条 结业与双学位资格审定(一)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资格或学位授予条件的前提下,方可提出结业或双学位资格的申请,填写*大学辅修专业结业或双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经主修和辅修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合格,发给*大学辅修专业证书。(三)修读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合格,授予*大学双学士学位;若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但所修课程和获得的学分已达到辅修专业的要求,可以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四)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结业,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换发毕业证书后,方能补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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