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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文科技学院委员会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实施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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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文科技学院委员会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实施办法 ( 认真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也是增强党员党性和组织观念的必要环节。为严格我院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就业、学习进修以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单位或部门,经党组织同意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转接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院党委组织部是具体负责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职能部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对外转出或自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 三、临时组织关系的转接 (一)本院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时间在 6 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可先到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信,然后到党委组织部盖章,作为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其组织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交纳党费,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时间不确定、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到院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作为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其党费交给新的党组织,其组织关系不转移,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返院时,应将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交还给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备存,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三)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来本院学习、工作的党员,可直接将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还要定期交纳党费),待学习或工作结束后,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在证明信签章处签章(或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有关内容),由本人返回给原党委。 (四)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协助管理。 四、正式组织关系的转接 (一)凡正式调离本院或外出时间超过 6 个月且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党员,应持人事处或学工处开具的离院通知单,到院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调往中共娄底市委隶属的基层党委的(含县市区及其所属单位、市委直属单位、市直机关工委所属基层单位、中央省直机关工委下属大型企业、市商业银行等),由院党委组织部直接将介绍信开到所调往单位的党委组织部(以能接收组织关系为准)。调往省内其他单位和省外单位的,由院党委组织部将介绍信开到娄底市委组织部,再由市委组织部进行转接。 (二)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要在离院前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凡有毕业生党员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在毕业生离院前将《毕业生党员去向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填写清楚,于 6 月下旬统一到党委组织部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交给毕业生党员本人携带,不得装入档案或平信邮寄。  (三)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事先需要与所转往的党委联系)。 若学院已经同意其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暂时留在学院,其党组织关系可由本人向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在保证能按时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下,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同意,并交党委组织部备案,其党组织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3个月。3个月期满,应立即按规定转出组织关系。 (四)公派出国留学、讲学和从事科研活动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律由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保存,根据具体情况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往派出部门;党员因私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时间在 6 个月以上的,应在出国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其组织关系保留在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五)在本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范围内变更党支部(党小组)隶属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掌握,但要及时变更党员数据库内的相关内容并按月上报给院党委组织部。   (六)本院党员因离退休、工作调整等原因变更院内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隶属关 系,需持调出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到党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至接收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如果党员成批调往新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统一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要分别填写)并另附名单,所附名单要加盖印章,同时标明交纳党费截止时间。  (七)党员离退休,原则上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应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其组织关系可转至离退休党总支;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易地安置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到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八)凡由中共娄底市委隶属的基层党委调入(返回)我院工作的教工党员和新入学的学生党员,应在办理入院手续时,持所在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组织部转入组织关系,再由院党委组织部将其组织关系转往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由省内其他单位和省外单位调入(返回)我院工作的教工党员和新入学的学生党员,应持县级及以上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娄底市委组织部换取介绍信,再持市委组织部的介绍信到学院党委组织部转入组织关系,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将其组织关系转往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对于新入学的学生党员,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负责审查、核对其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档案材料,并及时将其上交到院党委组织部,如发现问题及时向院党委组织部汇报,进行妥善处理。 五、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一)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三)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应统一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楚,书写符合格式要求。  (二)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限,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分加盖印章。介绍信的有效期院内一般为 3 天,市内一般为 7 天,省内一般为 15 天,省外一般为 30 天,毕业生党员七月份离院的介绍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由党员自己携带办理。自己不能办理的,经党组织批准,可以指定其他党员携带办理或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递。  (四)党员应妥善保管自己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切勿丢失。一旦遗失,党员要立即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应写出书面检讨,并由接收单位开具未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的证明,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五)党员离开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在有效期内到介绍信或证明信抬头所称单位办理转接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或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导致介绍信或证明信过期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办理。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对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由其所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予以除名,最后报院党委批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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