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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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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药科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与 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等具体问题,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和《**药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药科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结题后的剩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预研基金是指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明确规定结余经费可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纵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结转的资金。 发展基金是指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结余经费使用期限的纵、横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结转的资金。 第三条 结余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统筹、项目负责人申请”的原则实施,具体申请立项程序按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各院部系、各行政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技处作为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计财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核算管理; (三) 审计办公室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 (四) 各院部系、各行政部门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以及结余经费统筹后立项项目的具体管理。 (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账。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遵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等要求按时结题验收。因特殊情况需推迟的,须经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对应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须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对照合同、任务书或协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及任务执行情况等验收资料,完成结题。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相关资料。原则上,科技处每季度梳理并通知计财处科研项目结题相关信息。计财处为该类结题项目办理结账手续,避免长期挂账。 第九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按原渠道返还结余经费。 第十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明确规定结余经费可在一定期限内由承担统筹安排的,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技处按照各类科研项目的类别及项目结题时间,对结余经费进行分类、分批管理,及时发布结题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二)计财处负责根据科技处提供的相关材料,统一将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结转为科研预研基金。纵向项目结余经费转成科研预研基金的执行年限原则上为2年(自验收结论下达后的第二年1月1日起计算),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转成科研发展基金后的执行年限不做要求。 (三)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新项目立项的相关要求向科技处提出结余经费使用申请,并提交预算表。科技处负责项目立项、计财处负责经费划拨、建卡。 (四)为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率,学校对执行到期的纵向项目科研发展基金的结余资金全部收归学校使用,不再统筹安排。 (五)科研预研基金:学校免管理费,临时人员聘用费和研究生助研津贴总数不超过60%,科研基金不低于40%。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任务书、协议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结余资金使用期限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科技处按照各类科研项目的类别及项目结题时间,对结余经费进行分类、分批管理,及时发布结题信息,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 (二)计财处负责根据科技处提供的相关材料,统一将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结转为科研发展基金。转成科研发展基金后的执行年限不做要求。 (三)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新项目立项的相关要求向科技处提出结余经费使用申请,并提交预算表。科技处负责项目立项、计财处负责经费划拨、建卡。 (四)学校按照规定结转为原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控制比例为:学校提管理费4%,业务活动费20%,绩效支出、临时人员聘用费和研究生助研津贴总数不超过40%,科研基金不低于36%。业务活动费若不列预算或少列预算,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绩效支出、临时人员聘用费、研究生助研津贴或科研基金。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计财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药科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xx号)同时废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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