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请律师合同(2015)xx律民字第 号甲方:上海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 联系电话:x乙方: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地址:x联系人:x杭州xx设有限公司诉上海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之江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号:xxx号)一案,上海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聘请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一审诉讼阶段的代理人,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一、 委托代理事项(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xx 律师, x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上述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具体详见甲方向乙方另行出具的
2、授权委托书)。(二)乙方在诉讼阶段(一审)的代理法律服务包括:(1)代为调查、收集证据;(2)代为起草答辩状、质证意见等诉讼文书;(3)代为出庭应诉、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4)代为进行和解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有关案件处理的调解方案、协议书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5)代为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回避;(6)代为接收法律文书;(7)本案在一审应诉中涉及的其他诉讼事务。二、 律师代理费及支付1、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沪价费(2009)004号】,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根据上述指导价标准的中档减半支付固定律师费,计人民币50万元整,该笔律师费甲方应当在2015年8月12日前支付; 2
3、、本合同项下争议如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结束的,不影响本合同律师费金额。3、其他程序的律师费如本案发生二审、执行或再审程序的,双方另外商定律师费计算标准,具体以双方另外签订的律师合同为准。4、律师费不包括的费用乙方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而发生的非乙方收取的必要费用(如查询费、调档费以及法院、仲裁委或政府部门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规费等)、赴上海市外出差的差旅费、食宿费等,由甲方直接支付或实报实销。5、乙方的律师收费收款账户为: 开户行:x 户 名:x 帐 号:x6、乙方于甲方律师费到账之日起3日内开具正式律师费发票。三、 甲方义务1、与乙方诚实合作,向乙方如实、完整、及时地提供与
4、服务内容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信息和证据材料,如实陈述与服务内容有关的情况。2、如与服务内容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3、如果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5、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四、 乙方义务1、朱树英律师为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主办律师,具体服务工作由主办律师牵头组成工作团队共同完成。根据需要,乙方可调整团队律师或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并由朱树英律师最终审查确认对外出具的诉讼文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2、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
5、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积极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4、乙方主办律师应当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管,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部分律师费。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五、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3、如果甲方向乙方提出并坚持有违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4、本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且各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七、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八、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后即生效,至乙方收到全部律师费并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之日止。甲方:上海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