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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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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费用支出,明确差旅费各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和报销手续,保证员工出差期间工作、生活需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全体员工。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差旅费包括往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及通讯漫游费等。第二章 出差借款审批及报销第四条 借款审批。差旅费原则上由出差人先自行垫付。如出差时间较长费用支出较大的,借款人可登录“在线报销系统”申请借款, 出差借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差旅费借支。财务部门应按照出差

2、人员所在部门预算限额办理借款手续。报销差旅费后,系统对借款进行冲账处理。第五条 报销。出差人员应在返回后7日内填报差旅费。报销时应由本人登录“在线报销系统”填制出差费用报告,内容要详尽具体、清晰简练,分项目、分条目填写完整。出差人员应对差旅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按有关财务规定粘贴整齐、填写清楚。凡票据不符合规定者,不予报销。第三章 差旅费标准第六条 交通、住宿费用标准。(一)出差人员应按照实际情况选择经济的交通工具和住宿场所。各职级对应交通、食宿标准如下: 项目 标 等级 准 交 通 工 具市 内交 通住 宿标 准飞 机火 车轮 船汽 车公司领导 (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级)头等舱公务

3、舱 经济舱软 卧/高铁商务、一等座 头等舱据实报销据实报销4星级及以上酒店或签约酒店标准中层干部 (部门、营业部正、副总经理级)经济舱软、 硬 卧/高铁一、二等 座二等舱每天区外100元/区内50元以下据实报销每天区外600元/区内400元以内或签约酒店标准其他员工硬 卧/高铁二等座三等舱备注:1若出差城市已有公司签约宾馆或酒店,则应本着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优先选择签约酒店的原则,可由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预定;2表中所述“汽车”系指从公司所在地到出差地或其区间内的长途汽车费(含机场巴士费用);3表中所述“市内交通”系指在出差目的地、途中转乘交通工具时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及从公司或目的地到车站等的往返市内交

4、通费;4公司领导带领中层干部、员工出差同行的,原则上可选择同一班次交通工具,住宿同一酒店。(二)出差人员从公司或目的地至机场(含往返),原则上应乘坐机场巴士,如乘坐出租车,费用应包含在市内交通费中,超支部分自付;(三)自带交通工具出差应报销“车、机票款”;由出差地接待单位、部门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四)凡部门总经理及以下职级员工共同出差者,原则上同性别两人应安排同一房间住宿;(五)出差期间超出交通、住宿费用标准的,超支部分自付。第七条 伙食补助规定。(一)国内出差补助标准为工作日100元/天,法定公休日200元/天;港澳台及国外地区出差补助300元/天;(二)伙食补助按自然天

5、数计发,自离开公司当天起至返回公司之日止;(三)如出差期间参加会议已提供用餐条件的,不再报销会议期间伙食补助;(四)员工到外地实习或参加公司规定的培训和进修,若公司与培训单位签定食宿协议或达成约定,由对方负责食宿支出的,员工不再享受伙食补助;(五)由公司委派至外地机构短期工作或参加中、长期学习、培训,连续超过30天、不超过3个月的,从超出之日起伙食补助标准减半。第八条 通讯漫游费补助规定。公司领导据实报销;部门总经理及以下职级员工境内通讯漫游费标准30元/天,港澳台及国外地区通讯漫游费标准100元/天。按出差天数计发。第九条 出差期间产生非因工作需要的旅游性开支等自付,不予报销。第四章 其他规

6、定第十条 员工探亲期间费用规定。(一)探亲审批按照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登录OA系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否则公司一律不予报销所涉费用;(二)员工探亲只报销往返交通费,往返交通工具标准可享受同职级因公出差标准,自行提高标准超支部分自付。探亲假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通讯漫游费、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等;(三)在出差途中就近返家探亲的,应于出差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核减当年探亲假。探亲绕道产生的住宿费用等自理,此期间产生的往返交通费、规定标准的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此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第十一条 员工外出诊断治疗期间费用规定。(一)员工因病确需到外地进一步诊断治疗的,需附经当地医保中心审核后的当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由所在部门签注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及人事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二)外出诊断治疗期间,按照同职级出差标准报销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原则不得超过1个月。(三)外出诊治期间确有实际困难、无亲属照顾并经公司批准的,可以申请委派1名同事前往陪侍,陪侍员工视同出勤,可按照同职级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各项费用。一般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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