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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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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以下简称: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顺利开展,建立相关业务规范、高效的决策、运行和管理体系,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业务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场外衍生品是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等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约定之下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利率类、汇率类、大宗商品类的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到期日以

2、约定的远期价格和名义数量买卖挂钩标的并于结算日支付远期结算支付金额的交易。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互换交易,指交易双方根据交易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权益类标的的表现相关,具体可分为:1. 杠杆交易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运用客户缴纳保证金配资为客户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或客户提供质押物,证券公司为其配资购买标的证券的互换;2. 保证金管理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同时缴纳高比例履约保障金,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使用履约保障金进行投资,并形成相关收益交付客户;3. 融资型收益互换:证券公司以互换形式从客户处融入资金作为

3、自有资金使用,并在协议到期时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4. 期权型收益互换:通过互换模式进行本质为期权的交易。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期权交易,指期权买方有权(但无义务)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在行权日买卖挂钩标的的交易。期权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除非特别说明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买卖挂钩标的以现金结算。具体可分为:1. 传统型场外期权:包括单向、双向、障碍、欧式、美式及奇异期权2. 通道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充当两个客户间买卖期权的交易通道,证券公司赚取卖出期权合所得期权费与买入期权付出期权费的差;3. 融资型场外期权:证券公司以期权形式从客户处

4、融入资金使用,并支付客户固定收益,业务模式与融资型收益互换相同。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营业部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第七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制定本部门相关业务管理细则。第二章 业务决策和部门职责第八条 公司对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采取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的管理方式。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组织架构包括三个层级:董事会、公司管理层及下属专业委员会、各相关部门。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授权管理层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授权管理层确定和调整业务规模。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授权业务部门在自身部门职责范围内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建立健全公司层面场外衍生品交易

5、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审批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重大事项及重要制度等。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委员会确定公司层面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开展规模,并分解到各个业务部门,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对此提供决策支持。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业务的风控指标限额,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对此提供决策支持。第十三条 根据风险水平不同、名义本金规模大小以及对冲的难易程度,各业务部门可制定相应的分类标准,将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划分为标准类交易与非标准类交易,并将划分标准提交公司管理层及下属专业委员会审核。对于涉及客户对我公司负有履约义务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如:客户向我公司卖出场外期权等,其分类标准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杠杆比例、

6、期限、履约保证金形式、维持保证金比例、标的资产流动性、追加保证金时限等。对于审核确定的标准类交易和非标准类交易,公司可以采用不同的审批机制。第十四条 业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进行具体管理和运作,形成前中后台分离、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一) 金融市场总部主要职责:负责公司层面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规章制度、业务管理流程的制定,负责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报告工作。(二) 业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销售交易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主要职责:负责开发本部门客户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负责客户需求前期沟通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负责与客户签署主协议、补充协

7、议及交易确认书。负责制定尽职调查制度,实施尽职调查,提供客户信用评级、授信所需资料。负责在自身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规划和具体运作,包括产品开发、产品定价、交易执行、风险对冲等。负责定期上报本部门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实际运作情况,负责建立部门内部重大突发风险应急处理机制。(三) 分公司及营业部主要职责:负责营业部客户的协助开发与维护,沟通客户需求与业务部门对接,协助完成客户尽职调查和信用评级,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交易开始后,对客户的操作与需求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维护。当发生客户违约或需要追加资金情况,向客户追责。(四) 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推动建立场外衍生品风险限额体系、负责公司

8、客户的信用评级,推动公司统一的授信管理,对风险限额、市值损益及限额执行情况等进行监测,对估值模型进行验证,定期出具风险控制报告。(五) 法律合规部主要职责:对业务开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和监督,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对客户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进行审核,建立衍生品交易合同定期评估和管理机制,防范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发生的交易违约,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争议解决,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六) 稽核部主要职责: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情况实施全面稽核,进行监督检查。(七) 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中,所需资金头寸的审批和调拨,负责相关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八

9、) 信息技术总部主要职责:对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部署和运行维护,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九) 运营管理总部主要职责:负责开设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账户,完成相关标的资产的交易等。第三章 业务流程第一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建立场外衍生品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的交易资质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对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对手方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目标客户包括两大类: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

10、享有特别保护。第十七条 根据了解的客户信息,公司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公司不对此类客户设置准入标准,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即可:(一)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

11、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第十八条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以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中所指理财产品作为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对于投资者为单一委托人或者投顾的产品,业务部门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当穿透审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

12、、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本办法第十七条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十九条 对于不满足专业投资者标准的客户,公司将其作为普通投资者。业务部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证券市场交易经验、信用状况、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判断客户是否满足业务准入标准。第二十条 对于普通投资者,业务标准设定如下:1、具有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真实交易需求;2、具有稳定的业务

13、收入或明确的其他资金来源;3、无不良信用记录;4、具有较强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客户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并获得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授权。第二十一条 通过资质审核可以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普通投资者,应由业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在符合条件情况下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后方可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业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制定本部门投资者教育管理细则。第二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业务部门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业务部门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

14、适当性义务。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十三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业务部门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第二十四条 投资

15、者的必备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五条 综合考虑产品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本金损失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据xx证券产品与服务分级方案,场外衍生品交易属于高风险产品,仅适合激进型专业机构投资者。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根据投资者的资产情况、交易目的、交易经验、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判断客户是否适合承做特定形式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达成交易后,由业务部门负责客户服务、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解决客户参与业务过程中的问题。业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工作制

16、定本部门客户服务及投诉管理细则。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交易对手池。由业务部门建立交易对手池入池标准和交易对手池调出标准。第二十九条 业务部门签订新的交易对手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金融市场总部报备并抄送风险管理部。第三十条 交易适合度评估是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关键,公司基于客户资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特征,结合客户的真实交易需求,评估客户是否适合参与特定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基本评估原则是:从事该笔交易是否可以实现客户的投资目标,客户资产状况是否能够承担从事该笔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具体评估方法如下:一是评估客户的资产状况是否适合承做特定类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对于客户支付固定成本,换取股价挂钩收益的

17、场外衍生品交易,类似于客户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对客户是否持有标的证券无限制;而对于客户收取固定收益,支付股价挂钩收益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客户自身必须持有场外衍生品的基础标的资产。二是评估场外衍生品交易是否能够实现客户投资目标。客户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目标具有多样性,不同类型的衍生品实现不同的投资目标:交易类型投资目标客户支付固定成本,收取股价挂钩收益客户最大损失不超过固定成本,适宜于具有保本投资需求的客户客户支付固定成本,交换股价涨跌损益客户最大损失可能超过固定成本,是间接投资证券的方式,适宜于具有杠杆投资需求的客户。客户收取固定收益,交换股价涨跌损益适宜于持有股票现货头寸的投资者,锁定未来股

18、价,将股票投资转变为固定收益投资。客户收取固定收益,支付股价挂钩收益适宜于持有股票现货头寸的投资者进行市值管理,通过让渡未来或有收益,换取当前确定的固定收益。 三是评估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名义本金规模、最大损失程度是否适宜于客户的资产状况,如果最大损失程度过高,则应建议客户降低名义本金规模或降低交易杠杆比例。四是评估场外衍生品交易流动性,即交易本身的期限、交易是否有提前终止条款或客户主动赎回机制。对于名义本金规模较大、杠杆比率较高、客户潜在损益波动范围较大的交易,应建议客户从事期限较短、具有提前赎回权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第三十一条 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19、,由业务部门实施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查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法律合规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对交易对手方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予以审核。第三十二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管理制度,明确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管理的程序和权限。各业务部门配合风险管理部做好客户评级授信工作。第三十三条 业务部门负责对资信不良、有严重违约记录的投资者实行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向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报告。对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业务部门有权取消场外衍生品交易资格。第三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当持续跟踪客户的信用状况,定期对客户进行重新调查,提供信用评级和授

20、信更新所需资料。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第三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场外衍生品业务投资者,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了解投资者是否知悉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匹配销售行为等。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 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二) 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了相关基本信息表、风险测评问卷等,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三) 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四) 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

21、或者服务相匹配;(五) 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六) 工作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中禁止的行为;(七)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第三十六条 业务部门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业务部门应当参照公司相关制度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对营业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营业部及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分别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参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细则(

22、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规定执行;对相关岗位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将包括并不限于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客户投诉或纠纷处理、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等内容。第二节 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客户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采用证券业协会的标准化协议框架并且该协议须通过我司法律合规部的审核。协议框架包括:(1) 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2) 交易确认书,确认每笔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要素以及对主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的补充。第三十九条 客户适当性管理是协议签署的前置工作,在协议签署之前必须完成对

23、客户的尽职调查及对客户法律地位和交易资格的审核。第四十条 协议的签署流程(1) 公司业务部门与客户明确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规则,业务部门应协助客户了解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确认客户具有相应的投资需求,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了解场外衍生品交易,适合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2) 各业务部门按分管条线提出业务申请,经法律合规部审核后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等。业务主办部门以公司名义与客户进行第一次交易时签署该协议,之后主办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在与同一客户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均在此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中国证券期货市场

24、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框架内进行。(3) 业务部门与客户签署交易确认书。(4) 业务部门与客户签署的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补充协议及交易确认书由金融市场总部统一进行编号管理,并同时抄送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签署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及交易确认书纸质版由各业务部门进行归档保管。金融市场总部对公司各业务部门与客户签署盖章后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协议及交易确认书原件扫描版进行归档保管。第三节 交易询价和执行第四十二条 交易询价和执行部分,分为方案征询、询价报价和交易申请受理三个基本环节。第四十三条 方案征询环节:由业务部门负责接收客户

25、提出的场外衍生品交易需求,并响应客户需求向其提供备选产品方案。第四十四条 产品询价与报价环节:由业务部门负责与客户确定拟交易的产品方案,客户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就具体交易参数向我司业务部门询价,询价申请应详尽具体,须至少包括产品结构、挂钩标的等。业务部门接受客户询价申请后,检查客户询价要素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的,业务部门应与客户联系确认完整的询价要素。业务部门将询价要素反馈至金融市场总部,由金融市场总部计算报价,进行敏感性分析和模拟对冲测试,由业务部门将报价结果反馈至客户。对于结构较简单的产品,金融市场总部可设计报价模板,业务部门在设定参数后直接向客户报价。第四十五条 公司客户的交易申

26、请和受理环节:由业务部门向客户确定是否接受产品报价,并接收客户的执行交易申请。业务部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通知客户在交易起始日之前准备资金交割。交易双方在产品起息日之前完成期初资金交割,经我司计划财务部确认后,业务部门代表公司签署交易确认书并反馈给客户,通知客户交易生效。第四节 风险对冲管理第四十六条 交易达成后,公司业务部门及金融市场总部负责风险对冲。按照时间顺序,风险对冲可分为系统和资金准备、建立初始避险头寸、日常避险交易、特殊情况处理,产品交割五个步骤。第四十七条 系统和资金准备:产品起息日之前,业务部门及金融市场总部在对冲交易管理系统中进行交易参数设置,建立产品交易台账,

27、确认账户权限、交易资金准备就绪。第四十八条 建立初始避险头寸:产品起息日之前,业务部门及金融市场总部商议确定初始避险头寸的建立策略,对特殊与极端情况制定处理预案,业务部门风险经理进行监督。第四十九条 日常避险交易:业务部门及金融市场总部根据制定好的避险策略执行日常避险交易,业务部门风险经理进行监督。产品风险暴露超出事先约定限额的,业务部门及金融市场总部应向风险管理部出具书面说明,并协商后续处理措施。第五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风险对冲管理中的特殊情况包括客户提前终止、标的证券停牌、标的证券替代等。发生上述情况时,业务部门及金融市场总部应评估特殊情况对产品风险管理的影响程度,制定应急措施,业务部门负

28、责实施应急方案。第五节 产品交割与清算第五十一条 产品交割:交易到期日,由业务部门及金融市场总部确认标的证券的表现情况和产品最终收益。确认无误后,由业务部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话多种方式通知客户。业务部门及金融市场总部负责结清产品所有避险头寸,核算对冲损益,并以书面形式汇报产品对冲管理情况。产品交割日,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应收应付数据,与客户进行资金收付,并对该笔交易的最终损益进行簿记。第四章 业务风险控制第五十二条 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作为创新业务,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内控制度的设计应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确保该业务风险的可测、可控、可承受,并在此基础上促进该业务

29、的发展。第五十三条 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遵循如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有岗位、所有业务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2、 相互制约原则。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组织必须形成各相关部门及各岗位相对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的制衡体系。前后台部门必须相互独立。3、 风险自控与独立监控原则。业务部门作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对业务进行风险自控、评估与报告。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均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负责对该业务的风险控制进行审查、监控和报告。4、 防火墙原则。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子公司业务之间必须建立严格

30、的防火墙隔离机制,防范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管理利益冲突。5、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作为风险控制要求较高的业务,其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稳固的风险控制机制之上,风险控制应与业务发展放在同样地位之上。第五十四条 公司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按照风险来源划分为外部风险因素、内部风险因素。其中,外部风险因素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客户的信用风险等;内部风险因素主要是操作风险。第五十五条 业务部门负责对市场风险的管理,通过对冲交易账户的动态对冲管理,规避价格波动风险。风险管理部对业务部门所使用的定价模型与参数进行复核。避险和评估损益所用的定价模型和参数均在产品发行

31、之前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共同确定。确定之后,不得任意修改。第五十六条 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业务部门通过标的池(包括但不限于股票、ETF指数基金、封闭式基金、LOF基金、债券、期货、大宗商品)的管理,选择流动性好的标的。对涉及实际买入标的的,需提前向风险管理部进行报备,并严格按照公司整体“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进行单一证券持有规模控制,以降低流动性风险。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建立标的池管理制度,确定标的的选择标准,并对标的池进行动态管理,以控制交易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第五十八条 业务部门负责确定标的池的筛选标准,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

32、意的权益类及其衍生品、贵金属、商品期货及其衍生品等。以“股票类”标的为例,其他标的可参考该筛选标准:1、 可交易的指数、ETF指数基金、封闭式基金、LOF基金等;2、 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其他流动性好的A股与境外股票等;3、 非ST、*ST股票;4、 证券流通市值不低于20亿元;5、 过去120个交易日的日均成交额不低于5000万元;6、 公司财务表现稳健,无重大财务风险;7、 非法律法规限制我司的禁买股票。第五十九条 业务部门负责对标的池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标的池原则上每月更新一次。以“股票类”标的为例,如遇标的证券被ST、*ST处理,或发生其他重大事件的,应立即判断是否需将标的从池中删除

33、。标的证券代表的上市公司若突发重大不利事件等突发事项时,业务部门将及时判断是否需从标的池中删除。第六十条 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各业务部门应细化适当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适应本部门业务发展的适当性管理细则,选择信用良好的客户。第六十一条 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各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内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通过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主要环节的双人复核制度来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日常执行中须保留操作日志。1、 明确岗位职责。流程的每一环节设有负责人,负责协调该环节涉及到的各部门,保证各部门按时完成工作。2、 系统保障。交易系统应建立紧急故障处理预案,保证系统故障情况下存在

34、另路机制,并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3、 系统权限管理。系统支持人员应为不同岗位人员设置系统不同操作权限。4、 透过部门培训交流,确保相关业务执行人员对业务有充分了解,减少操作风险。5、 制作业务各环节业务人员操作手册,避免人员异动时发生操作风险。6、 重要岗位建立业务复核机制。第六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特殊事件的处理,就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标的物暂停、终止上市或标的物发行方违约等特殊事件,与交易对手方约定交易处理、盯市机制和违约处置方法等。第五章 报告机制第六十三条 公司授权金融市场总部统一向监管机构及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等自律组织按照其规定的格式内容报告我司场外衍生品交易

35、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我司客户签署的主协议、补充协议、交易确认书、违约记录申报、重大事项报告等。第六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当在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3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将签署的所有材料提交至金融市场总部,纳入公司统一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统计及报告体系。第六十五条 为了严控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投资风险,业务部门应定期向经营层及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金融市场总部上报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投入资金的动态使用情况;2) 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3) 对 本期内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盈亏较大的情况说明。4) 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冲管理情况与风险对

36、冲效果。第六十六条 业务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业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层及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金融市场总部进行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一) 证券公司或交易对手方破产的;(二) 证券公司被取消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的;(三) 一方拒不履行约定义务或丧失履行能力的;(四) 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障品价值低于预警阀值且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补足的;(五) 标的产品集中度、波动率达到预警阀值,或者标的产品因违反法律法规被相关监管机构采取暂停、终止上市等重大措施的;(六) 场外衍生品交易系统出现重大技术故障,导致交易暂停超过1个工作日的;(七) 其他影响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重大情况。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建立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明确风险应急触发条件、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措施和程序等内容,并通过应急演练等持续强化风险处置机制。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异常应急机制,明确交易业务异常时,调查、核实、分析异常事件有关情况;收集、分析、上报、通报异常事件有关信息等应急处理流程。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各业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各项应急与灾备演练,保证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正常运行。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金融市场总部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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