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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仓单质押贷款实施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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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仓单质押贷款实施办法xx总发xx149号,xx年5月15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企业融资需要,促进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依法、合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开办的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有的经营性存货交付本行认可的第三方仓储机构后,以第三方仓储机构出具的仓单作为权利质押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其中“本行认可”第三方仓储机构的是指仓储机构需经我行有权部门调查审批,按照我行规定准入要求确定第三方仓储合作额度,并由我行信贷人员全程参与评估及入库过程,实施对仓储机构的贷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可质押

2、仓单下的货物是指借款人拥有的或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主要为棉纱、涤丝、钢材等当地企业用量较大的货物),同时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具体条件。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仓单质押贷款的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二)借款人须在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所属行业或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三)借款人已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凭xx银行认可的货物仓单作质押的;(五)能及时、完整地提供

3、本行所需的各项资料;(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需满足的条件:(一)所有权明确,借款人拥有的或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二)物理、化学性质稳定,损耗小、不易变质、霉损,易于长期保管,并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三)有明确依据确定实际价值、波动小,便于鉴定、计量、易变现;(四)产品合格,品种、规格相对简单,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五)由本行认可的第三方仓储机构入库保管,并由保管方开具有效仓单,签订仓单质押三方协议。第六条 第三方仓储机构的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4、活动;(二)原则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三)必须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自有(或租赁)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合法仓储场地,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完备的硬件设施,并对保管不力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五)信用记录良好;近12个月内,未发生过因保管不善造成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毁损事件,未发生因保管不善导致的仓单质押权利失效或货物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六)建立完备管理台账、有完备的管理档案,能随时或定期向本行提供仓单质押下货物的管理情况;(七)仓储公司的流程应形成书面文件,仓储物品的封存应完整严实;(八)本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借款人与第三方仓

5、储机构关联关系限制条件:(一)借款人与仓储机构不得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集团,或一方为另一方的附属机构,或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存在同一投资人等关系;(二)借款人与仓储机构不得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有或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三)双方无财产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第八条 仓单的内容仓单是由仓储保管部门出具的权利凭证,应记载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第九条 贷款用途:仓单质押贷款授信的目的应为满足借款人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

6、需求,一般以短期贷款为主,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第十条 货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形式(一)仓单项下货物必须经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贷款总额度发放最高不得超过贷款经中介机构评估的货物价值的60%;(二)贷款期限由贷款经办行根据货物的周转时期自行确定,一般为六个月以内,但特殊货物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在合同期内,按我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实行;(四)贷款的担保方式以仓单质押为主,但借款人(含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等)应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经办行(部)认为有必要可追加其他担保方式,还可以与货物供货商签订回购协议,并在回购协议文件中明确供货人的回购责任。第三章 贷款流程第十一条 仓单质押贷款

7、操作的具体流程为:(一)第三方仓储机构合作申请与受理准入调查审查审批签订三方协议使用仓储额度;(二)借款人申请与受理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办理手续(签订协议、办理保险等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收回贷款。第十二条 经办行(部)接到第三方仓储机构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暂行办法,对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第三方仓储机构需提交的材料:(一)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二)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

8、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四)当期以及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五)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本行对第三方仓储机构的准入由各行(部)对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初审,形成书面报告,填写第三方仓储机构准入调查审批表,报总行贷审会最终认定审批。 审批通过后,由总行授信部签发审贷会评审结果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是否同意与该仓储机构方式业务合作关系,同意与该仓储机构业务合作的总额度和业务合作的期限。第十四条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仓单质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贷款卡;(三)税务登记证明、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四)法定代表人或

9、负责人、股东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五)用于质押的仓单项下的货物的明细清单,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等;(六)申请人对用于质押的仓单项下的货物拥有权利的证明;(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仓单质押的书面文件;(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贷前调查范围除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偿债能力等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外,应特别注意对用于仓单质押项下货物的调查。经办行(部)需安排双人调查,全程参与货物的评估及入库过程,就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权属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具名写出调查报告。在借款人重新授信时需对货物重新评估。

10、对仓单质押项下货物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本行规定的条件;(二)是否具备合法性,如海关报关单、货物运输凭证、增值税发票、质保书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质押物,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三)物品有保质期的是否在有效范围内;(四)货物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五)货物在当地价格波动特征、交易规模及主要对手的履约能力等;(六)在不造成本行债权损失的前提下及时处置质押物的失效性、可行性,及必要的处置方案。第十六条 贷时审查。审查人员对调查后的资料审核,应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审查借款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二)审查调查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安全、真实、有效;(三)审查

11、信贷调查人员调查意见是否明确,提供的材料内容与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相符,不符的原因何在;(四)分析审查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五)分析审查借款企业的信用程度,复测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六)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进行现场检验,仓单所记载的条款与项下的货物进行逐一清点、核对。审查人员根据审查的内容在贷款审批表内签具审查意见,明确是否给予放贷,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仓单质押贷款的审批权限参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人收到审查人员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查(评审)意见后,应对调查结果及贷款投向进行严格的审核,最终出具审批意见。审核要点为:(一)按规定报批的各种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合法、有效;(二

12、)报批贷款的审查(评审)意见、理由和依据是否合理、合规;(三)报批的贷款是否符合我行贷款政策和贷款投向;(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的确定是否合理、合规。第十八条 办理手续。(一)签订协议。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并与仓储机构三方协商制定保管方案后签订三方协议并严格执行。贷款人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期限应与仓储保管期限及质押期限保持一致;(二)办理保险。作为质物的财产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保险或委托经办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质物协议价或评估价,时间不短于贷款期限。须指定贷款人为保单第一受益人。质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经办行保管;质

13、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贷款经办行有权代其续保,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由保管方负全部责任;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内的损失,由借款人(出质人)偿还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三)办理公证。企业借款一经批准,有关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及三方协议须进行公证,并赋于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经信贷有权审批部门同意贷款的,用于质押的仓单经出质人背书、出具人签章后交贷款经办行持有,在贷款经办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三方协议、交纳保证金、办理公证及保险等手续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四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

14、条 跌价补偿机制。跌价补偿指在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过程中,经办行(部)应在相关业务文本和合同中要求客户在仓单质押项下货物跌价达到约定的幅度时,按照规定的期限补充相应保证金或相应价值货物或其他担保的规定。经办行(部)与客户约定的跌价空间一般可在10%内浮动,当市场价格跌至原认定价值的90%时,经办行(部)应立即启动跌价补偿措施。经办行(部)对于跌价补偿的时间一般要求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在规定的跌价补偿时间内出质人不能按约定办理追加保证金或追加相应价值货物或其他担保的,经办行(部)应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行使质权。第二十一条 贷后检查工作。(一)对仓储机构的定期调查。贷款经办行(部)应定期对仓储公司采

15、取的保管措施是否到位、安全性是否达标进行检查、核实。对第三方仓储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偿债能力、防范风险能力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调查第三方仓储机构是否发生下列情形:1、不履行合作协议或有其他违规违约行为;2、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经济、债务纠纷;3、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对公司效益造成重大影响;4、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5、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不利于业务风险控制的变化;6、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7、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等发生变更;8、发生对监管能力有影响的其他等情况。(二)对借款人贷后调查。1、借款人有明显的转移抵(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

16、押的迹象的;2、质押押期间质押物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认定价格的90%时,且借款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措施的;3、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授信资金挪作他用的;4、借款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此类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按照贷款通则和xx银行的有关操作规程执行,另鉴于此类贷款特殊性,承办贷款行应定期对质押仓单的质物进行检查,直到贷款还清为止。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便于上级领导作出判断,保证贷款的安全收回。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如需提前归还贷款,应事先通知贷款承办行,取得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归还所欠贷款,同时借款人可分多期归还贷款

17、,但不允许变更原仓单及质押合同。第二十三条 贷款如需延期还款,须在约定还款日期前15天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由贷款承办行按程序进行审批。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合同终止,用于质押的仓单经贷款行背书、出具方签章后退还仓单出质人。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按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四)套取贷款相互借贷谋取非法收入;(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进行出售、

18、转让、赠予或重复质押的;(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使用情况的;(七)借款人用于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质押或保证的。第二十六条 贷款信息录入、登记台账、档案管理、贷款分类、不良贷款管理等参照本行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商业银行仓单质押贷款实施暂行办法(xx银200378号)同时废止。附件:1.仓单质押三方协议书 2.第三方仓储机构准入调查审批表 2 附件1仓单质押三方协议书甲方(质权人):乙方(出质人):丙方(仓单出具人):甲方与借款人 于 年 月 签订

19、了 (合同编号为 ,贷款本金 万元,贷款期限为 ),为保证上述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一、乙方交付丙方保管的仓储物品为 ,数量为 ,规格 。乙方保证其对上述仓储物拥有所有权,并无任何权利瑕疵。二、丙方对乙方交付保管的仓储物已进行验收入库,并已出具仓单仓单除丙方签章外、还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三、仓单是提取储物的凭证。上述仓单经乙方背书、丙方签章后交甲方持有,如借款人于前述借款合同到期后

20、依约还清借款本息的,经甲方背书、丙方签章后退还给乙方,如借款人于前述借款合同到期后未依约还清借款本息的,则甲方有权在提货日期届满时提取仓储物,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仓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仓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四、丙方对上述仓储物依法承担保管责任,仓单载明的仓储期间的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储存期满后因逾期提取而加收的仓储费由仓单最后持有人承担。五、储存期间,因丙方保管不善造成仓储储物毁损、灭失的,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应当直接交付甲方用于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如有多余部分的,则由甲方退还乙方,如赔偿金不足清偿担保债权的,不足部分则由甲方向借款人追索。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并各执一份为凭。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附件2第三方仓储机构准入调查审批表上报行(部)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监管机构名称经营地址机构类型国有 集体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注册资本基本户开户行资产总额联系人、电话负债总额申请仓储额度额度期限客户经理意见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审查人意见审查人: 年 月 日审批人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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