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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双保理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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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双保理协议合同编号:xx 出口双保理字 第 号 非额度内 额度内 额度合同名称: 额度合同编号:xx 字 第 号 甲方:(出口保理商):xx银行 负责人: 注册地址: 乙方:(出口商):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出口保理服务,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经友好协商,双方特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术 语 第一条 下列术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否则均具有如下含义: (一)出口双保理业务:是乙方向债务人(即与乙方签订商务合同的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甲方(在乙方所在国与乙方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在债务人所在国或地区或第三地与甲方签有相互保理协议的保理商)共同为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买

2、方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和管理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二)商业发票:是在商务合同项下乙方为表明商务合同应收账款金额而出具给债务人的一份债权凭证。(三)应收账款:用商业发票表示的,根据商务合同应由债务人支付给乙方但尚未支付的销售价款。应收账款应满足下列条件:1. 在正常商务往来业务中产生且属乙方所有;2. 未过期、可以转让;3. 付款期(指应收账款形成之日起到出口合同约定付款日)不超过180天,且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4. 仅指出口商根据出口合同的约定应向债务人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5. 乙方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转让的该应收账

3、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除甲方外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予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但发票上列明的乙方给予债务人的一定百分比的佣金或折扣除外);乙方在该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再行作任何形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抵、质押或其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未经甲方同意也无权再向债务人追索。(四)买方信用风险:是指进口商(债务人)由于自身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缘故,拒绝付款、拖延付款或无力偿付债务,使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完全或部

4、分实现的风险。(五)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指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买方信用额度内,对经核准的应收账款,在未发生商业纠纷的情况下,因买方信用风险造成应收账款到期后90天仍未支付,进口保理商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六)买方信用额度:指在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根据甲方转交的乙方的申请,核准为进口商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最高限额。该信用额度可以是一个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也可以是针对某一单笔合同/订单的额度。具体买家的信用额度种类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为准。(七)担保付款:进口保理商就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在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情况下(即因债务人既未提出商业纠纷,又未能于规定的期

5、限内付款)而根据甲方与进口保理商间的协议约定向甲方所作的垫款支付。 (八)保理融资期限:为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期限,具体计算方法为,乙方向甲方提交的经甲方核准的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融资宽限期,融资宽限期由甲方确定。 (九)应收账款的转让:指在乙方全面履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后,将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 乙方必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债权转让情形通知给买方(进口商)。应收账款转让后,甲方享有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十)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是指乙方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买方信用额度内向债务人发运货物所产生的符合进口保理商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应收账款。在循环的买方信用额度内,在债务人已偿还

6、相对应的应收账款或甲方在接受乙方出具的贷项清单的情况下,超出信用额度的符合条件的应收账款将自动递补因此而空出的额度,并成为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递补按其付款到期日自先而后顺序进行并始终仅限于递补已被偿还或贷记的金额。(十一)保理介绍函:即introductory letter,保理介绍函的内容由进口保理商提供,乙方需填写该介绍函,并提交买方,用以向买方通知拟叙做保理业务事宜。(十二)转让条款:即Assignment clause,转让条款的内容由进口保理商提供,乙方需在商业发票的正面载明转让条款。 (十三)转让价:指乙方因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而从甲方处获得的对价款,甲方支付转让价有两种

7、方式,一种是采取预支价金的方式支付转让价,另一种是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收到应收账款回款或进口保理商的担保付款后再予支付。具体见本协议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十四)预支价金:指乙方在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到期之前,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对价的款项。单笔预支价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所对应的单笔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不得超过所对应的单笔应收账款的剩余付款期限加上一定的融资宽限期。(十五)应收账款的反转让:在本协议所约定的特定情形下,甲方有权向乙方再次转让本协议项下乙方已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乙方向甲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款项包括预支价金及其相应产生的尚未支付的融资费用、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费、单据处理费等一切费用,乙方支付完

8、毕回购款项后,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亦应同时转让回乙方。 (十六)贷项清单:指乙方向债务人出具的一份关于扣减应收账款的清单,贷项清单出具后,应收账款余额须做相应的扣减。乙方在向债务人出具贷项清单的同时,须同时向甲方提出应收账款贷项清单申请书,甲方据此对已受让的乙方的应收账款余额作相应扣减。在必要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归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预支价金。 (十七)保理费用:保理业务中所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 保理费:甲方因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和承担买方信用风险担保而收取的业务管理费用。保理费按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在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出口保理报价通知书中确

9、定。2. 融资费:指甲方因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向乙方提供预支价金而在预支价金融资期限内向乙方收取的融资费用。融资费率具体以经甲方审批同意的出口保理融资审批书确定,由乙方在归还预支价金时向甲方结清。 3. 单据处理费:甲方对保理项下单据处理所收取的费用。以每份单据为单位计收,其收费标准在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出口保理报价通知书中确定。 4. 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出口保理业务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如:汇款手续费、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与其相关的费用。 (十七)间接付款:即本协议项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后债务人未向进口保理商付款的情形。 (十八)商业纠纷:指

10、债务人与乙方之间因商务合同项下相关的货物或发票或其他合同事由造成债务人对本协议项下任一笔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抵销或类似行为,或出现第三方对账款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商业纠纷情形即为发生商务合同交易风险。 (十九)无追索权: 凡包含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出口双保理业务,即进口保理商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即为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业务。 第二章 额度的申请与核准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交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评估申请书,通过甲方向进口保理商提出买方信用评估申请。 第三条 无论为乙方申请的信用额度将来是否获得进口保理商的核准,甲方保证在收到进口保理商有关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第四条 若申请的信用额度

11、获得进口保理商的核准(指正式信用额度核准,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载明的为准),乙方保证在商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向债务人发运货物。若乙方申请了买方信用额度并获核准,但未按约定向债务人发货并叙做保理业务(办理应收账款转让),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资信调查费2000元人民币/ 次。第三章 乙方的保证与陈述 第五条 乙方为合法机构,具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 乙方保证自收到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将把随后产生的对债务人的所有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转让进口保理商,即使在这些应收账款仅获部分核准或根本未获核准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12、。 第七条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及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所有相关资料及单据,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导致甲方对乙方及/或债务人及/或基础交易做出错误或不完整的判断的任何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 第八条 乙方保证向买方出具甲方所要求的保理介绍函,并在每批发货出具的发票上载明转让通知文句,以表明该发票涉及的应收账款已经经由甲方转让并仅付给作为该应收账款受让人的进口保理商。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任何向进口保理商的转让将采取甲方规定的转让通知文句和转让程序。 第十条 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乙方、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与商务合同或本协议有关的商业纠纷或其他经

13、济纠纷。日后不论乙方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任何商业纠纷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履行。第十一条 本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后,乙方或者买方(债务人)如对商务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变更、解除或终止,需立刻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商务合同的变更情况,调整或者取消相应的买方信用额度。 第十二条 乙方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机构关系、母子公司、控股与被控股关系、参股与被参股、或受同一公司/同一人/同一管理层/同一集团的控制或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无条件地向甲方转让每笔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和其它费用的权利。并且乙方同意甲方及作为应收账款后

14、续受让人的进口保理商对每笔应收账款均享有与在转让前乙方所享有同等的一切权利,包括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和对该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权以及未收货款的情况下乙方对债务人可能拒收或退回的货物所拥有的所有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商务合同项下的货物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除甲方或进口保理商外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乙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第十五条 在办理每笔保理业务时,已按商务合同约定充分、合法地履行了全部义务。 第十六条 告知债务人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按规定

15、的时间划入进口保理商指定的账户内,若收到债务人支付的上述应收账款将立即告知甲方,并将此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第十七条 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进口保理商对债务人资信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向甲方提交所要求的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签订本协议时没有发生针对乙方的诉讼、仲裁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 第二十条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条 在出现本协议第三十九条和四十一条约定的情形时,无条件根据甲方要求配合甲方办理对已办保理的应收账款进行反转让。 第二十二条 当进口保理商或甲方向债务人行使债权

16、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按甲方要求出具一切足以证明甲方或进口保理商债权的材料;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有权要求乙方与自己或进口保理商联名对债务人采取诉讼和其他依法追索的手段,甲方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对债务人的汇票背书托收。 第二十三条 无论是否在本协议期内,如果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而被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四章 买方信用额度的变更及取消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可要求甲方向进口保理商申请对现行信用额度予以变更(包括增额、减额、展期、额度种类)或取消;进口保理商亦有权直接对已向乙方核准的信用额度进行变更或取消,具体变更和取消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

17、变更或取消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保证在收到进口保理商变更或取消信用额度的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收到进口保理商变更或取消信用额度的通知前所有发货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否受核准,取决于变更或取消前的信用额度,且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必需在额度取消后30天内转让给甲方;收到通知后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其受核准与否要受变更后的信用额度的约束。乙方在收到取消信用额度通知后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均属不受核准之列。第五章 单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 乙方收到甲方签发的出口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并发运货物后,向甲方办理出口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一)商务合同的真实复印件

18、; (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声明书; (三)需寄交债务人的全套单据(包括载明转让文句的商业发票正本、运输单据正本或真实复印件); (四)符合进口保理商要求的保理介绍函; (五)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六)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确认货物已出口的报关凭证;(七)其他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单据及文件。 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在发运货物后,应将事先已同债务人在商务合同/订单中订明的凭以向债务人收款的前述第3项和第4项要求的单据和文件提交甲方并委托甲方寄送;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亦可将前述第3项和第4项要求单据和文件在交甲方验核原件并由甲方留存复印件的情况下自行向债务人寄送。 本条所述单据可根据实

19、际情况予以增减,最终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八条 甲方可以随时要求乙方向其提交任何涉及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单据和文件,乙方必须配合提供。第六章 账务设立及核对 第二十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采用自己认为适合的记账方式及时记录每笔业务的发生情况,并定期同乙方核对有关账目。 第三十条 乙方应建立相应账目,以便同甲方做好对账工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对账单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即可认为该对账单是准确无误的。第七章 转 让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额度内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时,甲方以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对价款:(一)在乙方提交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单据后,乙方可向甲方提交出口保理预支价金申请书,

20、凭已核准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融资,作为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对价,甲方向乙方支付预支价金。(甲方支付的预支价金金额由甲方在审批同意后的出口保理预支价金申请书中确定),支付预支价金后,视为对价支付完毕。相应应收账款即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按照其与进口保理商签订的保理商间协议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甲方从进口保理商收到付款后,扣除有关基本预支价金及融资费、保理费、单据处理费、逾期支付违约金后,若有余款,则将余款支付给乙方;若因商务合同交易风险导致甲方未收到进口保理商的付款或者虽然收到部分付款但不足扣除有关费用的,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有关约定向乙方要求反转让,乙方须归还甲方已支付的预支价金及融资费、保理

21、费、逾期支付违约金、单据处理费等费用。 (二)乙方不向甲方申请预支价金的或者乙方的预支价金申请未获得甲方的批准,甲方仍然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待所受让的应收账款到期后甲方收到应收账款回款或担保付款后扣除保理费、单据处理费后将余款支付给乙方作为转让对价款。但相应应收账款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单据时即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再通过与进口保理商签订的保理商间协议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确定是否接受乙方申请向乙方支付预支价金,在经审批同意支付预支价金的情况下,甲方也有权确定支付预支价金的前提条件、预支价金的数额、融资费率及融资期限。 第八章 付 款第三十三条 应收账款

22、收款账户: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后,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应付至如下账户:1、进口保理商指定的收款账户(具体账户信息以甲方提供的保理介绍函(Introductory letter )或者转让条款(assignment clause)中的相关内容为准。2、xx银行指定的收款账户:Beneficiary: Factoring Business Center Account No.99243009500010Beneficiarys bank: Ping An BankSwift Code:SZDBCNBSIntermediary Bank: Citibank NA/ Account 36200071/

23、 ABA 021000089 CITIUS333、以乙方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账号: 开户行:xx银行 分行 支行/营业部4、双方同意以上述收款账户作为转让应收账款项下收款的唯一账户,乙方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如以第3种作为收款账户,乙方同意在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收款权益,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收款后,甲方有权直接支配使用该款项。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进口保理商付款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区分下述情况将款项做相应处理: (一)对于已向乙方支付了预支价金的应收账款的付款,甲方有权优先用来偿付已提供给乙方的预支价金本金、融资费及其他相关保理费用,然后将余额转入乙方的账户。 (二)若甲方事先未

24、向乙方提供预支价金的应收账款的付款,甲方在扣除相关保理费用后,将余额转入乙方的账户。 第三十五条 乙方收到间接付款 (即收到用于清偿本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任何现金,或支票、汇票、本票等支付工具)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至甲方的回款账户,同时通知买方在其后的付款时纠正。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将款项划至甲方的回款账户,乙方授权甲方从其账户中直接扣划该款项。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向债务人出具贷项清单的同时,须事向甲方提交应收账款贷项清单通知书,并应在贷项清单上载明进口保理商提供的转让通知文句,交由甲方处理。 第九章 商业纠纷、反转让 第三十七条 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销(商业纠纷)

25、并且于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进口保理商收到该商业纠纷通知并且已转通知甲方的,则已核准应收账款立即视为暂未受核准。 第三十八条 如债务人提出商业纠纷,甲方收到进口保理商转来的商业纠纷通知时,应将已涉及有关应收账款的细节和商业纠纷的性质以出口保理商业纠纷通知书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同时要求乙方将已由甲方支付的相应预支价金(或其他形式转让对价款)本金返还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融资费、保理费及逾期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尚未支付转让对价款的,甲方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一)在相关商业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甲方收到进口保理

26、商的商业纠纷通知,且进口保理商尚未作担保付款的; (二)乙方收到债务人间接付款,但未通知甲方,或在做出书面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将相关保理费用及预支价金本金和融资费交付给甲方的。(三)即使进口保理商已作担保付款,但因商业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进口保理商收到债务人提出的商业纠纷,而向甲方要求索回已支付的担保付款的;(四)即使进口保理商已作担保付款,但进口保理商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单据,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而导致进口理商向甲方要求索回已支付的担保付款的;(五)乙方取消应收账款,但未通知甲方的;(六)违反本协议第三章“乙方的保证与陈述”中任一条的。 在担保付款后但在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进口保理商

27、收到债务人的商业纠纷通知,无论采取协商方式还是“诉诸法律”方式解决商业纠纷,只要乙方与债务人尚未达成付款的协议,或乙方尚未得到要求债务人还款的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则甲方仍有权要求进行反转让。 在甲方要求反转让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照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的要求向甲方支付回购款项,回购款项金额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所载明的为准。在乙方支付回购款项后,甲方将相关应收账款转回给乙方。若未根据甲方的反转让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回购款项的,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索。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主动扣款或采用其他办法强行收回有关反转让款项。 在乙方未完全对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之前,本条规定并不影响进口保理商及

28、甲方作为应收账款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的权利。 第四十条 若甲方与进口保理商之间就债务人商业纠纷成立与否发生分歧,甲方认为应与进口保理商就商业纠纷问题向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申请仲裁解决的,在征得乙方的同意下,甲方可向FCI申请仲裁,一旦申请仲裁,则无论结果如何,乙方均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并且乙方愿意承担甲方发生的一切仲裁费用。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甲方无担保付款义务。 第四十一条 如预支价金逾期是由于以下原因之一造成的, (一)债务人提出商业纠纷;(二)债务人间接付款后,乙方未及时向甲方归还。(三)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单据导致进口保理商向甲方要求索回已担保付款款项; 甲方将向乙

29、方收取相当于融资费标准_%的保理逾期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中主动扣款或采取其他办法强行收款,直至收回其全部预支价金本金及融资费,在收回所有前述款项后,甲方将已受让应收账款反转让给乙方。 如由于债务人破产、财务出现困难、无故拖延不付款等信用风险原因不付款造成出口保理融资逾期,甲方将向进口保理商追索担保付款,不再向乙方收取逾期支付违约金。第十章 保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保理费用。 保理费、单据处理费由甲方在接受乙方应收账款转让时计收。融资费,一般情况下,融资费由甲方在应收账款收款并归还预支价金时一并收取。若因债务人提出商业纠纷或其他原因导致

30、进口保理商不承担担保付款义务而不能正常收回应收账款的,甲方有权在预支价金到期后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扣收或在甲方受让乙方的其他应收账款的收款中扣收,亦可选择直接要求乙方进行支付;在由于商业纠纷或其他商务合同交易风险情况下产生的逾期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中扣收或在甲方受让乙方的其他应收账款收款中扣收,亦可选择直接要求乙方进行支付; 第四十三条 乙方对已转让给进口保理商但却发生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仍应负有支付相关保理费用的义务。第十一章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于协议期间到期后失效。但乙方仍应清偿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 第四

31、十五条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如要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方可提前终止。 第十二章 协议条款的变更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协议的一方若要求对本协议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协议的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 修改才被视为有效。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第四十七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乙方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信用信息,用于乙方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企业信息和信用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32、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第四十八条 双方若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若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解决纠纷,任一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以下三者择一): (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分会按照金融商业纠纷仲裁规则予以仲裁。 ( )2.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 )3.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的签署人必须是乙方及甲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是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有权签字人员。 第五十条 乙方及甲方的人事组织变动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双方在本协议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项下所发生出口保理业务的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评估申请书、出口保理买方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出口保理报价通知书、债权转让声明书、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出口保理信用额度变更通知书、出口保理商业纠纷通知书、应收账款贷项清单申请书、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等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乙方与甲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单位盖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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