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第二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宗旨是:投资各方组建公司是为了优质地服务于“ ”住宅小区,同时也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为住宅小区提供先进、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和丰富、贴近社区生活的服务内容,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从而使公司的各方当事者都能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第四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
2、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6.1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6.2 各项有偿便民服务(包括商务);6.3 第三章股东名称(姓名)和住所第七条公司股东共 方,分别为:7.1 ,地址:7.2 ,地址:7.3 ,地址: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第八条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第九条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为:,流动资金为: 9.1 出资人民币万元和,占注册资本的。9.2 出资人民币万元和,占注册资本的。9.3 出资人
3、民币万元和,占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股东应为其财产出资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依公司法规规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2.1 拥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 12.2 按照各方约定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12.3 拥有公司的管理权和监察权;12.4 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出资权;12.5 有权出席股东会,享有表决权,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事或监事;12.6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
4、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12.7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13.1 按规定缴清出资;13.2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13.3 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13.4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13.5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13.6 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3.7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确需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但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由事长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股东转让条件:15.1 股
5、东各方之间就各自享有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有权相互转让。15.2 经其他方同意,一方可将其享有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均有优先购买权。15.3 经股东各方同意,各方可同时将各自所持有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7.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17.2 选举和更换事、决定有关事的报酬事项;17.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17.4 审议批准事会的报告;17.5 审议批准监事
6、会的报告;17.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7.7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17.8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做出决议;17.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17.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17.11 对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7.12 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应以表决通过的方式通过各项方案。第十九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 召集和主持,股东各方均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由事长召集和主持。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前 日通知全体股
7、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应为单数,其成员为 人。其中甲方 人,乙方人。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担任。可设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23.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3.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23.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3.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3.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23.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23.7 拟定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23.8 决定公司内
8、部管理机构的设置;23.9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并决定总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23.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董事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 月召开一次,首次董事会于股东会召开之日起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六条董事会通过决议应由全体董事 通过。第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第二十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28.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8.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8.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28.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8.5 制定公司的具
9、体规章;28.6 制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应列席事会。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29.1 董事、总经理、财务主管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9.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29.2.1 检查公司财务;29.2.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29.2.3 纠正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9.2.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29.3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
10、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列入公司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公益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四条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
11、的集体福利。第九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第三十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对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第三十六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规定。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相关法律规定,由总经理提出原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相关会议。第十章公司的合并、分立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12、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39.1 经营期限届满;39.2 股东会决议解散;39.3 经营期间严重亏损,无法转亏的;39.4 公司失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的;39.5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9.6 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39.7 第四十条公司解散,应在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程序、事项进行。第四十一条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41.1 清理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1.2 告知或公告债权人;41.3 处理与清算有
13、关的公司未了业务;41.4 清算所欠税款; 41.5 清理债权、债务;41.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41.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41.8 第四十二条清算小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三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公司职工
14、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七条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第四十八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第五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且经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第五十三条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公司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各方股东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