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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宗旨是:投资各方组建公司是为了优质地服务于“ ”住宅小区,同时也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为住宅小区提供先进、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和丰富、贴近社区生活的服务内容,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居住环境,从而使公司的各方当事者都能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6.1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
6.2 各项有偿便民服务(包括商务);
6.3
第三章 股东名称(姓名)和住所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方,分别为:
7.1 ,地址:
7.2 ,地址:
7.3 ,地址: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
第九条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为: ,流动资金为:
9.1 出资人民币 万元和 ,占注册资本的 %。
9.2 出资人民币 万元和 ,占注册资本的 %。
9.3 出资人民币 万元和 ,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股东应为其财产出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依公司法规规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为股东已缴纳出资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书面证明。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2.1 拥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
12.2 按照各方约定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
12.3 拥有公司的管理权和监察权;
12.4 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12.5 有权出席股东会,享有表决权,有权选举或被选举为¶事或监事;
12.6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2.7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3.1 按规定缴清出资;
13.2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13.3 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13.4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13.5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13.6 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3.7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确需转让出资,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但须在3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由¶事长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股金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条件:
15.1 股东各方之间就各自享有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有权相互转让。
15.2 经其他方同意,一方可将其享有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均有优先购买权。
15.3 经股东各方同意,各方可同时将各自所持有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7.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7.2 选举和更换¶事、决定有关¶事的报酬事项;
17.3 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17.4 审议批准¶事会的报告;
17.5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17.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7.7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17.8 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做出决议;
17.9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7.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7.11 对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7.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应以 表决通过的方式通过各项方案。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 召集和主持,股东各方均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由¶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前 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应为单数,其成员为 人。其中甲方 人,乙方 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 担任。可设副董事长 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23.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3.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3.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3.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3.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3.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23.7 拟定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23.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3.9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并决定总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
23.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任期为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 月召开一次,首次董事会于股东会召开之日起 日内召开。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通过决议应由全体董事 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28.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8.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8.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8.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8.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28.6 制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列席¶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9.1 董事、总经理、财务主管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9.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29.2.1 检查公司财务;
29.2.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29.2.3 纠正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9.2.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9.3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 列入公司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公益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剩余利润,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四条 公司提取的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对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规定。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相关法律规定,由总经理提出原则,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相关会议。
第十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39.1 经营期限届满;
39.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9.3 经营期间严重亏损,无法转亏的;
39.4 公司失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权的;
39.5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9.6 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9.7
第四十条 公司解散,应在 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四十一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41.1 清理公司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1.2 告知或公告债权人;
41.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业务;
41.4 清算所欠税款;
41.5 清理债权、债务;
41.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41.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1.8
第四十二条 清算小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且经公司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公司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各方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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