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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 企业(下称“企业”)及股东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名称为 。
第三条 企业住所为 。
第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
第五条 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
第六条 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负担社会责任。
企业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七条 董事长 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并享受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含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企业经营范围: 。
第十一条 依据实际情况,企业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全体股东应该一次性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股东名称(姓名)及其股权百分比、出资期限以下: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期限
股权百分比(%)
___________企业
货币
____%
货币
货币
股东应该将前款要求出资款按期、足额缴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
第十三条 企业能够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四 企业设股东会。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 企业股东会由下列股东组成:
(一)股东: 企业
注册地址:
注册号:;
(二)股东:
身份证号码:。
第十六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根据法律和章程要求分取红利;
(二)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三)根据章程要求选举和被选举为企业董事和监事;
(四)依法查阅企业会计账簿,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决议、决定和财务会计汇报;
(五)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对前款要求第(一)项权利,股东应该在企业填补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中分取。
第十七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足额缴付出资;
(三)确保企业资本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更换董事、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或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对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九条 股东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股东和企业签署交易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署名和盖章后置备于企业,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
除上述事项外,股东会作出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正当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二十一条 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应该变更企业形式。
第五章 董事会、总经理、监事
第二十二条 企业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并由股东会根据本章程要求委派或更换。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会连续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组员为: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经超出半数董事会组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总经理及其酬劳事项,依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要求或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会组员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总经理提议,应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董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制成会议统计,由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有超出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超出半数全体董事经过。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总经理,由 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 担任。
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能够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要求或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六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因前条第(一)、(二)、(四)项要求而解散,应该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会聘用人员组成,依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使职权和负担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超出”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因企业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企业原登记机关立案。
股东签章:
法人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自然人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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