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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问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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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问责制度   (草稿) 二0一五年五月 第一条 为了强化职责,促使公司各领导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高绩效团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对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本级中心、一级子公司的助理总经理及以上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在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绩效、成本控制、监督检查、客户服务等工作中的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问责制度依照主管领导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四条 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执的公司下达的正确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决议或决定事项;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及对外形象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因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和全局发展的。   (三)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四)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在公司采购、招标、销售等经济行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或指使、暗示下属单位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在处理重特大事故中未按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八)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项目严重亏损、潜亏损的。 (九)财务信息系统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公司遭受利益损失或存在重大风险的。   (十)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由股份公司本级人力资源中心组织成立问责小组,问责小组负责问责对象的问责。根据员工、客户、合作伙伴的检举、投诉、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人力资源中心组织问责小组召开会议,提出并确定问责,随后人力资源中心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问责小组作出问责处理意见,上报股份公司党委,并转送股份公司董事会或子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最终确定问责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责任核定要做到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二)处罚严肃原则。问责程序公开化,力求以事实说话,坚决维护问责的严肃性。 第七条 问责处罚的方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降薪等行政处分; 4、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5、留用察看、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辞退、开除; 6、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7、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项或多项合并执行。   第八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请示回避。 第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问责小组宣布问责决定时开出《问责决定书》,由股份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同时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问责的材料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处理决定书》起15日内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申请复核。其中对处分不服的,可提出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第十三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所有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对于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公司人员的问责,由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参照本制度,制定出子公司的问责管理办法、操作细则以遵照执行,由子公司的领导班子、党委会负责。对于股份公司本级的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公司人员的问责,由本级人力资源中心参照本制度制定出问责管理办法、操作细则以遵照执行,由股份公司的领导班子、党委会负责。 第十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问责处理需报股份公司党委研究后方可生效。相关人员的任免需报股份公司本级人力资源中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问责决定书 2、问责审批表 3、问责处理决定书 附件1: 问责决定书 开具日期: 编号: 被问责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属公司 职位 被问责人签收 问责原因事实 问责依据 开展调查时间 问责小组会签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注:本表一式两份,问责对象与人力资源中心各一份。 附件2: 问责审批表 编号: 被问责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属公司 职位 调查日期 问责事件 调查核实结果 人力资源中心: 日 期: 处罚建议 人力资源中心: 日 期: 问责小组会签意见 总经理审批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3: 问责处理决定书 开具日期: 编号: 被问责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属公司 职位 被问责人签收 问责原因事实 问责依据 问责处理决定 总经理签发意见 董事长签发意见 申诉期限 对本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年 月 日前,向机关人力资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诉,过期视同认可接受。 注:本表一式两份,问责对象与人力资源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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