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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行建立和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874159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6.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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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代理行建立和管理实施办法xx总发xx367号, xx年11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外汇业务发展需要,扩大与完善我行代理行网络,保障全行外汇业务的稳健经营和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境外银行通过交换密押关系或签订协议,与我行相互代理互委业务,即成为我行的代理行。我行代理行的建立应以“合理布局、适度超前”为原则,以满足业务需要为目的,积极稳妥地发展与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和友好合作。第三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我行代理行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与境外银行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撤销与日常管理。第二章 代理行关系的建立 第四条 建立代理行的基本条件(一)我行主动向境外银行

2、约建的,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我行可考虑与之建立代理行关系:1、根据银行年鉴,世界银行排名在1000位之内。2、根据银行年鉴,所在国家或地区银行排名在前20位之内。3、我行与该行已发生业务往来,并且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性。(二)境外银行主动向我行约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考虑与之建立代理关系:1、根据银行年鉴,世界银行排名在3000位之内。2、根据银行年鉴,所在国家或地区银行排名在前50位之内。3、已与我行发生业务往来,且业务运行正常。(三)境外银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考虑与之建立代理行关系:1、已发生信用或对外支付危机。2、尚未加入SWIFT组织。3、我国政府规定

3、限制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第五条 代理行的优先选择原则(一)优先选择与我行已有业务关系的银行。(二)优先选择所在国家风险小的银行及其子银行。 (三)优先选择资信状况好、资本实力强、服务效率高、分支机构多的银行。 (四)国家风险相同时,优先选择国有银行、大银行;银行风险相同时,优先选择服务好、机构多的大银行。第六条 协商建立代理关系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关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我行根据业务需要主动通过SWIFT或信函方式向境外银行提出要求,希望建立代理行关系;另一种情况是境外银行通过SWIFT或信函方式希望与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一)我行主动求建代理行1、我行通过SWIFT、电传或信函等方式向

4、境外银行提出建立代理行申请。2、我行向境外银行提供年报、银行简介等有关资料(如需)。3、国外银行复函(电)同意。4、我行与国外银行分别向对方发送SWIFT密押RMA授权,双方分别接受对方授权后,密押正式生效。5、我行签署与境外银行间的代理行协议(如需),明确互相代理业务的双方机构、控制文件的使用方式、业务代理范围。6、我行应国外要求寄出代理行控制文件(包括签字样本、密押表、费率表等)(如需)。7、国外银行寄来控制文件(如需)。8、我行进行登记并归档。(二)国外银行求建代理行1、国外银行通过SWIFT、电传或信函等方式向我行提出申请,要求建立代理行关系。2、我行审核符合代理行建立标准后,复函(电

5、)同意。3、我行与国外银行分别向对方发送SWIFT密押RMA授权,双方分别接受对方授权后,密押正式生效。4、我行签署与境外银行间的代理行协议(如需),明确互相代理业务的双方机构、控制文件的使用方式、业务代理范围。5、国外银行寄来控制文件(如需)。6、我行应代理行要求寄出控制文件及相关资料(如需)。7、我行登记并归档。第七条 代理行协议的主要内容我行与其他银行之间签署的代理协议(如需),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双方的行名。 (二)互相代理业务的双方银行机构(简称协议行)。 (三)密押及其他控制文件的交换及使用方式。 (四)代理业务所使用的货币币种。 (五)代理国际结算业务的种类。 (六)双方

6、指定的主要偿付银行名单。 (七)开立账户和给予融资便利的条款。(八)有关修改本协议的条款。(九)双方授权签字人员的签字和本协议生效日期。第八条 代理关系的生效我行与其他银行之间成功交换密押或其他控制文件,或已签署代理行协议后,双方代理行关系即告建立。第九条 代理协议的变更及修改我行可通过与境外代理行协商,增加或减少双边控制文件、变更代理业务品种及其他协议内容。如遇有关代理行更名或合并,应根据更名或合并后的银行通知函电,相应调整有关档案内容。第三章 代理行关系撤销第十条 代理行关系撤销的条件(一)我行提出撤销代理行关系境外银行发生以下情况时,应酌情减少与其业务往来甚至终止与该行的代理关系,并清收

7、我行债权。1、严重损害我行信誉和经营,或我国的国家利益。 2、业务经营发生重大问题,发生信用危机。 3、该银行总行所在国家发生严重政治动乱、暴乱、战争等巨大国家风险。4、该银行因经营不善出现倒闭征兆,应停止与其发生新的业务往来,直至终止与该行的代理关系。(二)境外银行提出撤销代理行关系如境外银行提出终止代理行关系时,我行应分析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同意终止,应妥善处理好有关事宜。第十一条 代理行关系撤销的处理由我行或代理行通过正式函电提出,经另一方以正式函电确认并互相收回或销毁全部控制文件之后,我行与该银行的代理行关系撤销。第四章 代理行工作管理第十二条 与代理行之间日常业务的处理(一)建

8、档与登记代理行管理部门应根据我行提出建立代理行申请后国外银行的回复情况,按同意与我行建立代理关系并已生效、不同意与我行建立代理关系、等待国外银行回复等类别并分别保管相关档案;代理行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建立情况在代理行建立进程表中进行登记,反映不同银行的建立进程及状态;对已生效的代理行,应登记代理行一览表,登记代理行相关信息;对发出或收到的与国外银行间控制文件,应在代理行信息表中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同时,为便于业务部门参考使用代理行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代理行信息在国际结算系统上进行登记。(二)往来函电的回复应尽快回复日常业务往来函电;对代理行来函或来电,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次日内,最迟应在三个工作

9、日内予以回复。回复电文经有权人签字后方可发出。第十三条 代理关系建立后的通知(一)代理行管理部门应随时登记代理行建立进程和代理行生效情况,并应每月向业务部门提供xx银行代理行一览表,内容包括已建代理行所在国家及地区、代理行名称、代理行SWIFT代码等信息。(二)国际业务部应每半年或不定期向分支行下发xx银行代理行一览表,以方便分支行了解代理行建立情况,满足支行业务拓展需要。第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对突发事件要坚持立即处理、审慎对待、限定范围、迅速报告、保守秘密的原则,减少不利影响。(一)遇有代理行转来有关欺诈、伪造票据或信用证,密押丢失或取消等紧急通知时,代理行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有关资料并根

10、据需要转发至有关业务部门。(二)发现欺诈、伪造票据或信用证,密押被盗用或丢失,需紧急取消有关人员签字资格时,代理行管理部门应尽快通知有关代理行。(三)发生代理行业务纠纷,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坚决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和国际信誉。属代理行责任的业务纠纷,要迅速与有关代理行交涉;属我行或客户责任的业务纠纷,要及时答复代理行的查询,采取相应措施履行我行义务并向客户追索。第十五条 对代理行业务的分析和业务调整(一)国际业务部应定期汇总统计和分析互委业务;并与代理行商谈互委业务增加和比例调整事宜,以避免业务过度集中。(二)根据代理行的资信情况及其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状况,及时调整业务方向

11、,防范代理行风险。对服务较好、评级较高、作风正派、经验丰富、与我行业务往来较多的代理行,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合作:增补控制文件,扩大业务代理范围等。第十六条 对代理行的授信管理(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代理行的授信额度根据我行业务发展情况和业务需要,在条件成熟时,我行可对国外代理行进行授信,授信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国家风险因素、授信行的国际信用等级、授信银行资本在世界的排名、授信银行的经营状况、与我行的业务合作情况等,根据对代理行的综合评价的不同可将代理行分为A、B、C、D四个等级,不同的等级制定不同的授信额度。(二)对代理行业务进行跟踪分析由于代理行的经营状况不断变动,对国外银行的授信只是一定时点

12、上分析的结果,因此我行可对代理行进行跟踪分析,监测授信执行情况,并根据变化的情况做出调整。第五章 代理行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代理行档案的内容国际业务部应建立系统完整的代理行档案并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代理行档案。根据与国外银行洽商情况,可按国外银行同意建立代理关系、不同意建立代理关系和暂时未予回复等情况分别建档,如已与境外代理行成功建立代理关系,代理行档案内容可包括:(一)与该银行建立代理行申请函电,代理行协议,有关SWIFT密押交换电文,有关代理协议的修改函电等。(二)该银行主要偿付行名单、分支机构名单等。(三) 双方交换控制文件情况,该银行的费率表、通讯录、银行简介等。(四)与该银行终止代理

13、行关系的函电及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档案的保管(一)各代理行档案自代理行关系建立起立卷;代理关系撤销后,代理行管理人员可根据双方协议销毁有关过期控制文件及资料。(二)代理行电传密押、签字样本等资料,属机密控制文件,应放入专门保险柜保存。(三)代理行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代理行密押交换电文和其他资料,保证代理行资料的有效性。(四)为便于查阅,应将代理行资料按银行设卷,一行一卷,并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第六章 其 他第十九条 与境内银行建立代理关系,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绍商银xx55号附件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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