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建立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公司全体员工应把该理念融入到日常反洗钱各项工作中。 为统一协调并切实落实反洗钱专项工作,公司成立以公司领导、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合规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存管结算部、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合规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具体负责对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第二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相互
2、协调、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公司反洗钱工作机构应履行以下监管职责:1、统一监管、协调公司反洗钱工作;、2、研究和制定公司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负责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送工作;3、建立并运用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收集、汇总并分析营业部上报的反洗钱相应资料; 4、加强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等执法部门的联系,督促营业部确保客户账户申请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有效,并及时全面了解公司各营业部账户开立单位和个人的变化情况;5、研究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
3、案与对策; 6、指导公司反洗钱宣传培训及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第三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营业部总经理为本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公司有关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第二章 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要求第五条 公司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开立资金账户、开立基金账户、代办证券账户、代为申请交易编码、签订各项业务合同或协议时应当验证客户的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的身
4、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在为客户办理各项业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对代理人代理资格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证券营业部应严格实名开户要求,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办理机构以个人名义开户、无合法授权以他人名义开户等业务。所有个人账户只接受客户本人的有效授权,不接受机构授权。第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证券营业部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号码的;2、客户交易习惯发生显著改变的; 3、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国家相
5、关部门发布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名称相同的;4、怀疑客户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 5、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第七条 证券营业部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采用:核对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要求客户说明、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等方式进行,必要时还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或依法采取其他措施。第八条 各证券营业部应对客户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及时更新客户基本信息,同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客户当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主动通知更新。营业部柜台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对
6、柜台系统中客户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应与客户进行核对。属录入错误的应按修改客户资料相关流程进行更正,属信息变动的应要求客户办理变更手续。对于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在客户提交新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前,不受理其办理各项业务的申请。第九条 各证券营业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并符合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保密原则”,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营业部应按公司客户资料、交易凭证的管理业务规范的要求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各项业务凭证。各部应健全资料入库审核、查阅、调出的各项要求及审批流
7、程,明确责任,防止客户资料的缺失、损毁,防止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的泄漏。营业部应按下列期限保存客户相关资料:1、客户身份资料,自客户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2、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3、对于已经依法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内容有关,交易记录自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至少15年,客户身份资料自客户销户之日起至少15年。营业部根据公司要求进行关闭、跨地区迁移的,营业部应根据公司要求办理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封存及移交。 各营业部对客户开户、托管及每日交易数据应进行光盘备份,备份光盘应有指定人员负责按保管要求条件异地保存。第十条 证券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对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包括:第一,营业部在进行
8、交易审查时,应当获取的信息资料内容包括:交易资金的来源与最终目的地,以及交易目的;交易各方的身份,包括他们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职业等信息;与前述条件有关的交易进行的背景与情况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交易进行的方式和手段,包括开立账户的日期、开户原始资金的来源、开户签名、开户后的交易次数等。第二,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营业部应立即报告,由公司反洗钱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移送。第十一条 各证券营业部不再办理客户间实质性资金内转,客户证券保证金的存取只能通过银行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账户间资金划转的(如账务调整、历史遗留问题清理、账户规范清理等),营业部应出具情况说明
9、并通过限制性业务申报流程进行申报,待批准后方可办理。第十二条 各证券营业部不再受理机构资金以转账支票形式存入个人证券保证金账户的业务。对于从其他证券公司转入保证金等特情况应严格审核,并要求账户所有人提供支票出票人出具的能证明该笔资金性质及所有权归属的证明。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转账支票形式存入个人证券保证金的账户进行清理,根据转入资金性质进行相应的规范。第十三条公司对办理单客户多银行服务业务的客户进行反洗钱监控1、对客户在主、辅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大额资金划转的情形进行监控;2、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情形进行监控; 3、无交易账户资金频繁收付的情形进行监控;4、无交易账
10、户资金划转的情形进行监控;5、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组织规则及反洗钱政策的变化,对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反洗钱监控阀值进行适时调整。第三章 资产管理业务及创新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要求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真实身份、并确认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求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无法确定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客户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为客户办理相关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五条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应当要求其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
11、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应当全面覆盖各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金融创新业务开展过程中,在研发创新性金融产品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第四章 其他部门反洗钱工作要求第十七条公司其他各相关部门在涉及的客户、交易对手的大额资金往来中,应做好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分析,按照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对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及时将可疑交易报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五章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和客户分类管理第十八条 为深入实践
12、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有效性,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及合规部应指导各证券营业部根据风险相当原则、全面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动态管理原则、自主管理原则及保密原则开展客户账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要求,建立包含但不限于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等基本要素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第二十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应对所有客户账户风险等级进行分析、确认及适时调整。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并对不同风险级别的
13、客户采取不同形式及频率的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客户账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应严格参照公司制定的客户账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客户账户风险等级划分的要求,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及相关客户账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进行调整和修订。第六章 异常情况报告第二十三条各证券营业部在日常业务办理过程出现下列具体情况时,各部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1、 客户身份资料发生重大变动的(如客户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动);2、 收本办法下发前已有支票转入资金且仍有支票额度的个人账户办理转托管及撤指定交易;3、 大额转入证券于短期内
14、卖出并办理大额资金取款的;4、 存入大额资金短期内买入证券并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的;5、 出现大额异常交易的;6、 以非客户本人姓名存取大额资金的;7、 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8、 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9、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10、 无交易账户资金频繁收付或资金频繁划转;11、 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12、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13、 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14、 客户要求基金份
15、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15、 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16、 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17、 其他异常情况。第二十四条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在接到营业部提交的异常情况报告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提取相关资料并对异常情况作出分析、判断,做好相关记录。于每日业务结束向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反洗钱报告机制,若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行为和线索,监测、发现涉及恐怖融资的可疑行为和线索,应及时将相关人员的交易行为和资金情况报告给人民银行及国家相关机关,并向公司反洗钱管理部门报备。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检
16、查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年度稽核中应增加对各业务部门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对发现的重要事项可以进行专项检查并报告,在对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应着重以下几方面:1、核查异常资金账户;2、重要客户核查;3、机构客户核查;4、多重开户核查;5、代理人核查6、单客户多银行异常资金账户核查;7、对是否执行异常情况报告进行核查;8、对营业部存档的反洗钱资料进行核查;9、对是否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法规和本制度进行核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现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反洗钱法规和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的机构和个人,应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司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八章 协助调查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营业部
17、有义务协助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对本部及所服务客户异常交易情况的调查,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调查的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及调查通知书的,各部有权拒绝调查。相关调查的人员可根据调查通知书的明确授权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有权对部分文件、资料进行封存,公司各部应根据调查通知书要求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客户账户,各部可根据调查人员出具的经国务院反洗钱
18、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的冻结通知发起对账户进行临时冻结的业务流程。第九章 反洗钱培训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反洗钱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和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互动的两个层面的反洗钱管理体系,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利用各种可能形式和取到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反洗钱培训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第三十条公司在聘用新员工时,应对聘用对象提出必要的职业道德、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其他个人素质标准要求,公司相关部门需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使新员工了解并掌握反洗钱义务及其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对管理人员加强反洗钱培训,加深其履行反洗钱义务职责的认识,增强其正确
19、处理金融业务发展与合规经营 、风险控制的关系的能力。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和合规岗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反洗钱监管政策、反洗钱内控要求、反洗钱新方法、反洗钱新技术、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信息。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反洗钱岗和合规岗人员应定期在部门及分公司内部对所有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对于从事洗钱风险较高岗位的从业人员,可适当提高反洗钱培训的强度和频率。第十章 违规举报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均有权利并有适当的途径举报违规事件。员工可参照公司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对发现的涉及洗钱犯罪的行为和线索进行举报。举报电话:xx举报邮箱:xx第十一章 违规处罚第三十四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落实反洗钱工作各项要求的部门,公司将根据xx证券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相关要求的,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公司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部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