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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风险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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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防范债券交易业务风险,保证公司业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债券交易中公司面临的可能引起损失的各种不利的事实和情形。第三条 债券交易风险管理的目的是对债券交易业务中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控制,从而使公司对债券交易业务中的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第四条 债券交易业务风险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全程风险控制的原则。第二章 风险管理组织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固定收益业务的资金投入规模和风险限额。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合规部或固定收益总部提交的涉及固定收益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保证公

2、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合规性或控制固定收益业务风险,风险控制委员会有权指令固定收益总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或进行某项业务操作。第七条 合规部审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的各项制度、流程的合规性,对固定收益业务进行监控和检查,对业务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第八条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是部门风险责任人,其职责包括建立和完善部门的各项制度和流程并保证部门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第九条 固定收益总部设立风控员,在部门内部对各项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第十条 固定收益总部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流程,不得超越岗位权限和违反工作纪律。固定收益总部员工违反本办法而引起

3、经济损失或导致公司负面评价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风险识别第十一条 合规部和固定收益总部应依据市场情况、交易情况、交易品种及交易对手情况共同负责识别固定收益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固定收益部严格按制度与流程做好每一项业务,按时填报相关报表,与计划财务部于月结前五日进行对账并将结果报告合规部;合规部监控流程与结果。第十二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通过制度和流程控制,减少或消除以下风险:1、 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方未依约履行其义务的可能性风险,其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交易品种信用风险。2、 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的波动,投资无法如预期而获利之风险。3、 流动性风险:指由于市场或自身的流动性缺乏,导致未能在理

4、想的价格与时间内完成交易,进而产生损失的风险。4、 操作风险:指由于制度和操作流程缺失以及操作不审慎,或者现有制度和流程不能得到有效执行而可能引起的经营风险。5、 道德风险:指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工作态度不严谨、失误频出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的风险。6、 合规风险:指由于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章制度,导致公司利益可能受损的风险。7、 法律风险:指无法使对手方履约的可能性之风险,其发生可能因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或合同的签署方无有效授权导致。8、 技术风险:指由于自身或交易中其他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及结算流程无法按

5、协议进行的风险。9、 固定收益部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第四章 风险度量第十三条 合规部对固定收益持仓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进行数量化度量并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数量化指标显示持仓风险较大时,合规部应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讨论。第十四条 公司在追加固定收益投资时应进行压力测试。第十五条 合规部和固定收益总部风控员应当共同监控固定收益总部的交易和持仓,确保固定收益业务满足以下风控指标:1、 固定收益业务总规模不超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上限。2、 固定收益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占用不超过风险控制委员会分配给固定收益业务的上限。 3、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4、 买断式回购(1) 回购期

6、限:买断式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91天。(2) 进行买断式回购,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5、 质押式回购(1) 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2) 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6、远期交易(1)债券远期交易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2)单只债券的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分别不得超过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200。(3)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金或者净资产的100。 第五章 风险控制第一节 交

7、易对手风险管理第十六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出现问题,导致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交收责任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第十七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为每位场外交易对手建立档案,对丙类客户,要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身份材料。第十八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根据交易对手信用评估要素建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名单,信用等级名单由风控员更新和发布。 第十九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评估要素:机构类型、资产规模、财务状况、信用记录、清算系统快捷程度、交易活跃度、或有风险等。第二十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分类:将已有的交易对手按照以上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分为三类,即低风险类、一般风险类及高风险类,以此为依据

8、来控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部门客户档案中进行登记,每季度进行更新;新增交易对手及时在部门客户档案中进行分类登记。低风险类机构包括:1 、资产规模较大的银行类机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邮储等机构;2 、与我公司有过良好合作记录、支付系统快捷的资产规模中等的中小城市商行、农信社、基金、保险、财务公司及少数几家资产规模较大的创新类券商;3 、交易比较活跃、市场声誉比较高同时支付系统快捷的中小商行、农信社、基金、保险、财务公司.一般风险类机构包括:1 、与我公司无合作记录或市场活跃度一般的资产规模中等偏下的银行类机构、基金、保险及财务公司;2 、结算、支付系统速度较慢类机构;3 、市场声誉较好的大、中

9、型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于高风险类机构:1 、市场声誉较差的机构;2 、与我方合作存在不良记录的机构;3 、资产质量较差或经营存在问题的机构以及风险类券商等; 4 、支付系统经常出现故障或无法保证结算及时进行的机构; 5 、交易不活跃的投资公司; 6 、存在较大的或有风险的机构,如存在大额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等事项。风控员应当将高风险类机构中的前两种列入黑名单,公司不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第二十一条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流程1、交易员将各自现有客户按照上述交易对手风险分类标准进行自行评级分类,交由风控员复核确定后在部门进行通报; 2 、若有新客户出现或客户信用发生变化,应及时按照以上流程

10、进行评级归类; 3、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某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发生变化,即由风控员出具风险提示报告,并启动自动触发机制,对相关交易对手进行信用风险评估调整,2天之内出具信用风险评估调整报告。 4、交易员按照以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要求进行自律管理,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在正式交易达成之前,应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进行交易审批后交易员方能达成正式交易,按照交易流程规定进行交易,若有条件通过审批,交易员应按提出的要求执行;若未通过审批,则不能进行交易。第二十二条 针对低风险类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控制措施:1、与对手方保持沟通,确保券款及时支付。2 、因此类机构为银行间主力机构,每日交易繁多,所以在后台结

11、算上要保持高度警惕,将后台结算部门、资金清算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电话备份,以备应急。第二十三条 针对一般风险类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控制措施:1、 在公司融出资金的前提下,结算方式原则上选择对我方有利的方式;2、在远期交易等协议类交易上,签订有利于我方的价格和条款等;3 、在与此类机构进行中间交易时,在交易指令发送的顺序上以对我方有利为原则;4、在协议类交易规模上进行总量控制;5、对结算速度较慢的机构,结算当日应跟踪对方的清算进程,在收市前半小时确保券款交割完毕。第二十四条 针对高风险类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控制与这类机构发生远期交易等协议类交易;2 、在与此类机构做中间交易时,在交

12、易指令发送的顺序上必须对我方有利;3 、在现券交易的结算方式上,严格按照有利于我方的方式进行。4 、对资金清算不稳定或尚未在人行现代化系统开户的对手,原则上结算速度应选择T+1。在结算当日应跟踪清算进程,若在收市前半小时仍未交割完毕,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申请采取应急方案。 第二节 交易品种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 交易品种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品种的信用状况发生问题,导致该交易品种流动性下降或市场价格下跌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第二十六条 交易品种信用风险管理对象:针对信用品种,主要包括无担保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第二十七条 交易品种信用风险评估要素:债券评级、企业性质、企业规模、所属行业、企业行业地位、偿

13、还能力财务指标、债券发行规模等。第二十八条 交易品种信用风险分类:将已有信用交易品种按照以上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分为三类,即低风险类、一般风险类及高风险类,以此为依据来控制交易品种信用风险;新增信用交易品种及时进行信用风险分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该交易品种属低风险类:1、 获得信用评级机构债券信用评级AA以上;2、 企业性质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3 、所属行业发展前景稳定,企业行业地位巩固;4、企业具有很强的到期偿债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正;5、 债券发行规模10亿以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该交易品种归为高风险类:1 、 企业性质为民营; 2 、信用评级机构债券评级下调

14、;3 、 企业财务状况出现恶化趋势;4 、企业出现负面信息披露;5 、 3类以上市场主力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将其列为非投资级债券(或列入红灯区),或不接受作为质押式回购品种。介于低风险和高风险之间的交易品种归入一般风险类。第二十九条 交易品种信用风险控制操作流程1、由风控员负责交易品种信用风险评估,在债券发行日前进行初步判断,在债券上市日结合投资反馈的市场主力认可程度进行内部信用评级登记,每季度进行更新;2、新增信用交易品种及时进行信用风险分类;3、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某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发生变化,即由风控员出具风险提示报告,并启动自动触发机制,对相关品种进行信用风

15、险评估调整,2天之内出具信用风险评估调整报告。4、交易员按照交易品种信用风险控制要求进行自律管理,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在正式交易达成之前,应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进行交易审批后交易员方能达成正式交易,按照交易流程规定进行交易;若有条件通过审批,交易员应按部门负责人提出的要求执行;若未通过审批,则不能进行交易。第三十条 针对低风险类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控制措施:1、低风险类交易品种无交易限制;2、 对其信用风险变化保持一般关注。第三十一条 针对一般风险类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控制措施:1 、一般风险类交易品种交易限制:可作为投资、分销、中间交易和远期交易对象,但考虑流动性风险,对投资、分销和远期交易规模原则

16、上不超过债券发行规模的20%(我公司主承销或事实主承销项目除外)。2 、对其信用风险变化保持较高关注。3 、针对高风险类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控制措施:原则上不作为敞口持仓品种。第三节 市场风险控制第三十二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加强市场研究,在买卖债券时充分考虑利率走势以及央行的其他货币政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须就货币市场政策和可能的利率走势进行讨论,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对委员的发言予以记录。第三十三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在品种和期限等方面选择债券进行组合投资。第三十四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建立价格保护机制,交易对手为金融机构的适当放宽。第三十五条 合规部对固定收益业务的持仓进行压力测试和风险度量,当该两

17、项指标显示债券持仓面临较大风险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共同会商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控制第三十六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保持持仓品种的多样性。第三十七条 固定收益总部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应当选取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如交易比较活跃或级别评级比较高的债券等。第五节 操作风险控制第三十八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细化业务流程,以避免员工因无有效业务指引导致操作风险的可能。第三十九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完善岗前培训、推广持续培训,增强员工责任意识和业务技能,避免出现执行性操作失误。第四十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合理设置岗位、权限,确保员工权限与岗位设置相适

18、应、严格执行不兼容岗位分离制度、确保重要事项一人操作、一人复核等审批程序。第四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固定收益总部应当对固定收益业务进行监督与检查,及时排除操作风险隐患。第四十二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明确岗位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六节 道德风险控制第四十三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严格录用程序。进行员工录用时,不仅要考察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更要重视其道德素养和品行记录。第四十四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通过持续的员工教育活动,促使员工真正树立诚信、勤勉、严谨、廉洁等基本道德规范。第四十五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加强员工自律意识,通过与全体员工签署合规承诺书,营造严格的自律氛围,防止道德风险的产

19、生。第七节 合规风险控制第四十六条 固定收益总部在业务开展中对行为合规性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向合规部咨询,确保合规展业。第四十七条 固定收益总部相关业务文件等应当事先经合规性审查,确保业务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第四十八条 固定收益总部及合规部应当对固定收益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情况经核查确认后及时提示整改。第四十九条 固定收益总部及合规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固定收益业务开展合规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参照固定收益风险指标的规定在执行交易的操作系统中做相应的限制设置,以阻止违背有关限制或禁止规定的投资指令和交易指令付诸实施。第五十一条 公

20、司应建立畅通的合规风险报告机制,鼓励员工对发现的合规隐患及时上报。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合规考核机制,把员工的守法合规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严格的纪律程序。第八节 法律风险控制第五十三条 固定收益总部在开展业务前,应当对交易对手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对方身份或被授权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固定收益部使用的协议必须经合规部审核确认,并严格按公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签署。第九节 技术风险控制第五十五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保证自身系统正常运转,并在交易及结算操作后及时进行确认,在尽量避免系统故障的基础上,保证故障发生后能得到及时的发现及整改。第五十六条 固定收益总部应当制定系统

21、故障应急流程并进行演练,以便在故障发生后,能够及时反应,降低风险损失。第六章 风险报告第五十七条 固定收益总部员工发现本办法中所列的风险的,应当立即向风控员和部门总经理报告;如该风险事项可能给公司产生较大损失的,部门总经理应当立即向分管副总报告;风控员应当立即向合规部报告。第五十八条 合规部在监控中发现本办法所列的风险的,应当立即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报告合规总监;合规总监在审核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在必要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对固定收益总部的业务操作或风险处置进行指导。第七章 业务差错处置第五十九条 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业务差错,由固定收益总部责成责任人员填报

22、业务差错报告,风控员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条 风控员对业务差错的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对责任人员所造成的损失与后果进行初步评估,向部门总经理提交业务差错核实意见书。第六十一条 部门工作人员发生业务差错对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经查证属实的,部门视其情节、后果和过错程度可分别作出如下处分:1、业务差错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或者商誉损失较小者,扣发责任人当月部分绩效工资; 2、业务差错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者一定的商誉损失者,扣发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及部分直至全部年度绩效工资,取消责任人当年公司评先资格;3、业务差错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或者商誉损失较大者,由部门制作处理意见书,呈报公司处理。第六十二条 重大业务差错的具体处分按照公司错债追究制度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员超过两人的,除共同故意造成业务差错外,在本办法的范围内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故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固定收益总部负责解释及修订。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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