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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托收业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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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出口托收业务实施细则 xx总发〔xx〕136号附件6,xx年5月7日印发 本实施细则包括接单登记、审单、选择代收行、缮制托收委托书、催收及函电处理等业务。在办理这些业务时,我行应严格遵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认真、谨慎地处理。 第一章 出口托收业务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债权人或收款人开立汇票或提供索汇凭据,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托收的汇票是否附有装船单据。 第一节 出口跟单托收业务 跟单托收包括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二种方式。托收单据经由本行委托境外代理行办理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境外代收银行(以下简称代收行)只是接受本行委托并按照委托书内载明的条件向进口商办理交单和收款事宜,并不承担付款责任,买方能否按规定付款赎单全靠买方的信用,本行对出口托收款项,必须在收妥后对委托人付款结汇。出口企业采用这种方式办理出口时,本行应配合其妥善选择代收行,及时联系和督促代收行按照本行的委托指示办事,遇有问题及时联系出口企业采取必要措施。我行在办理跟单托收业务时,应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办理。 (一)接单登记 1、审核出口商提交的托收申请书 托收申请书是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代理契约,是委托人给托收行的指示。我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应首先要求出口商填写托收申请书。 我行在审核托收申请书时,应注意以下一些内容: (1)各种单据名称、正副本份数与托收申请书是否一致; (2)付款人的详细名址; (3)托收币别和金额; (4)交单方式:付款交单(D/P —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或承兑交单(D/A — —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5)银行费用由谁负担; (6)是否向付款人收取利息,包括利率、计息天数等; (7)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是否要作成拒绝证书或者仅以航邮或电讯方式通知托收行。 2、我行工作人员根据出口商交来的托收申请书清点单据种类和份数,并进行签收。 3、编制托收业务参考号并在跟单托收登记簿上登记收单日期、客户名称、发票号码、交单方式、代收行名称、金额等内容。我行托收业务参考号的编制方法如下: ×××× OC SX ×× ××××× 机构代码 业务代码 我行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 (二)审单 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a款2的规定:“银行不审核单据内容”,但为减少代收行不必要的查询,维护出口商的利益,保障安全及时收汇,我行应把握单据的质量,对主要单据进行审核,要点如下: 1、汇票的开立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及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其背书是否完整、连续;汇票必须注明交单条件;汇票收款人一般为托收行,由托收行记名背书给代收行。 2、提交的运输单据是否为全套正本。 3、保险单是否按发票金额足额投保;背书是否遗漏。 4、各种单据的签发是否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要求;各单据在有关货物描述内容上是否一致。 如在单据上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联系出口商。 (三)代收行的选择 我行在选择代收行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代收行必须是资信较佳、经营作风好、工作效率高、服务周到、对委托的业务能按要求办理,而且对查询能及时答复和配合的我行代理行。 2、代收行应为付款人所在地的我行代理行。 3、代收行应为有利于付款人付款和我行收款的代理行。这样在付款人赎单后,货款能立即从代收行进入我行账户起息。如果收款路线迂回和出现多家银行划拨、延误收款,特别是一些大额业务,会造成很大的利息损失。 4、如果出口商提供的代收行非我行代理行,我行可征求出口商的意见选择我行的代理行作为提示行,并在OC面函上注明付款人账户行。如出口商坚持使用其指定的银行做代收行,我行应按托收申请书的要求办理,但对由此而可能产生的问题我行不负任何责任。 (四)缮制托收委托书 1、我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缮制托收委托书,托收委托书应做到完整、准确、清楚、整洁。索汇路线应使用行总部规定的收汇账户行。托收委托书一式二联,第一联连同单据寄代收行,第二联我行留底。 2、经办人员在汇票背面背书盖签字章,并在托收委托书上盖签字章。经过复核人员复核后,将单据快邮至代收行。 3、按照我行规定的费率表及有关收费规定收取手续费及有关电传费或邮费。托收业务中发生的代收行费用,应在托收委托书上明确规定由付款人承担。如付款人拒付此项费用,则应向委托的出口企业收取。 (五)催收及函电处理 1、托收单据寄出后,我行应根据邮程、付款期限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的款项,逐笔致电、函进行催收。对远期托收,应注意检查是否按期收到承兑汇票或承兑通知,如未收到应及时催询。如收到承兑汇票,应立卷保管,并于到期前一个邮程寄交代收行收取票款。 2、如我行收到涉及付款人拒付、拒绝承兑或要求改变交单条件等内容的函电时,我行应在收到函电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函电内容通知出口商,并要求出口商将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行,以便我行与代收行联系。 如因进口商拒绝赎单等原因而发生仓租、保险费等外汇支出,应凭出口企业的有效指示办理付汇手续。 如果未承兑或未付款的单据被退回时,要立即联系委托人。若委托人取走时须留下收据归卷并结卷。 催收、交涉引起的电报费等开支应按实向委托人收取。 3、归档:托收申请书、托收委托书及托收项下所有往来函电等均应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入以托收业务参考号设置的档案,妥善保管。 4、凡货款已全部收妥并无未了事项者,归入专档保管,保管期限为业务终了后五年。 第二节 光票托收业务 光票托收是指单位交来国外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本行收款。 光票托收方式不附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光票托收的做法参照跟单托收办法办理。 第二章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xx银[xx]53号附件3)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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