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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纳制度及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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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出纳制度及操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出纳业务规范管理,提高现金出纳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银行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全行出纳业务的主管部门;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是本级所辖行出纳业务的主管部门;各分行结算中心是本级行现金库房的管理部门。各分行应设立专

2、用库房,用于保管分行的现金、有价证券单证及重要物品等。基层网点负责本机构现金、有价单证等的收付、兑换、整点、保管等。新开立的分行因条件所限无法设立专用库房的,可不设立现金库房,但分行现金应托管在当地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 分行现金库房内的实物调运及保管由专职金库管理员负责,账务核算由分行结算中心出纳部门承担;基层网点大库现金、有价单证等的收付、兑换、整点等工作,由支行的现金库管员办理。第五条 现金出纳业务工作具体包括:(一)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调剂本行各种票币的比例,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二)办理现金的收付、整点、票币兑换、挑剔残损币,重要物品寄库保管等。(三)严格现金库房管理,确保现金、有

3、价单证、寄库重要物品等库款实物的安全。(四)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防假工作,加强票样管理。(五)配合资金管理部门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提高现金周转率,提高经营效益。(六)加强柜面监督,及时分析汇总可疑现金交易信息,揭露洗钱等违法活动。第六条 办理出纳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所有现金业务均需在监控有效范围内进行。(二)坚持早、中、晚“三碰库”制度,即早上工作前碰库、午间闲时碰库、营业终了时碰库;做到日清日结、账款、账实相符;严禁挪用库款。(三)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须先记账后付款。凡收入的现金,必须进行复点整理,未经复点的不得对外支付或缴入人民银行发行库。付出的现金,票面应达到人

4、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四)坚持查库制度和循环查库制度,确保账实相符。(五)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库房(钱箱)钥匙及其他重要物品必须严格、规范办理交接手续。(六)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非营业时间不准办理现钞出库。第二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第八条 出纳柜员办理现金收付等业务,必须在业务权限范围内操作。第九条 客户缴存现金,出纳柜员应认真审核其缴款凭证上各项要素是否填写清晰、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相符,发现不正确或不符,应要求缴款人重新填写缴款凭证。出纳柜员不得代缴款人填写或更改缴款凭证。第十条 出纳柜员应当面清点缴款人缴存的现金,清点时应做到笔笔清,一笔现金未清点完毕前,不得与现

5、金款箱内的票币进行调换。清点现金,要核对收入现金的总数与缴款单(或存款凭条)填写的金额是否一致,即先清点大数(整把),后清点细数(零张)。对于5万元(含)以上的取款和20万元(含)以上的存款需换人卡把复点。收款结束在缴款凭证上打印信息时,柜员应核实打印信息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在核心系统做入账处理。缴款凭证上未打印信息的,缴款凭证回单联不得退回缴款人。第十一条 清点现金时,如发现长款应退回缴款人或由缴款人重新填写正确缴款单。发现短款应要求缴款人当场补齐或重新填写正确缴款单办理缴款业务。出纳柜员发现缴款人的长短款后,应及时记载错款登记簿,由客户当场签字确认。第十二条 清点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按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两名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办理收缴手续,当持假币人的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向假币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收缴凭证,登记假币代缴代保管登记簿。第十三条 清点现金时,应按照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回笼残损票币。第十四条 办理现金付出业务,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取款人提交的支付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定无误后,通过系统操作从取款人账户扣款成功后办理现金付出。第十五条 记账完毕,出纳柜员在凭证上加盖出纳柜员个人名章及“业务清讫章”,按付款凭证上的金额配款。第十六条 付出现金应做到尽量满足客户对票币种类的需求,配款完

7、毕,将现金当取款人面过验钞机校验,无误后交取款人,当面点交清楚。办理付款业务操作中,拆付整捆钞票前,须先查验封签把数、名章,无误后方能拆捆付款。一捆钞票拆捆后,未清点完毕不得丢掉原封签。需拆把付零时,必须先行清点,清点无误后再拆除腰条。第十七条 执行行政班作息制度的柜员中午停止营业后,必须在核对账款相符后,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险柜、钱箱)落锁保管。由支行库管员检查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钱箱安全落锁后方能离岗。第十八条 营业终了,当班柜员应及时清点尾箱现金,打印“尾箱轧账单”,核对无误后,将现金、业务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现金库管员日终核对各柜员的现金钱箱汇总数与本机构现金实物

8、库存余额,确保总分相符。第十九条 现金款箱应坚持“双人落锁、双人开锁”制度,即应当双人会同清点相符后,各拿一把钥匙,每日共同开箱、共同锁箱。第二十条 办理出纳业务,现金尾箱、金库库房、工作用抽屉内不得存放私人钱物和其他物品。第二十一条 办理兑换(残币兑换、大小票面兑换)业务时,必须先兑入,后兑出。兑入、兑出的现金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点,并登记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登记簿。残损币的兑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标准兑换,半额残损人民币兑换应当客户面在残损币上加盖“半额”戳记。第二十二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人员,应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并取得“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现金整点(一)收入的

9、现金应及时整理清点,做到当日事当日毕。每捆每把未清点完毕前,不得将原封签、腰条丢掉。整点损伤券时,要换头复点。(二)挑剔整理。整点过程中,应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银发2003226号)将不能再流通的损伤票币挑出,将完整券和损伤券按照不同版别分别整理捆扎。(三)经过整点的票币,应当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名章清楚。点准:流通券和损伤券均按100张(50枚)为一把,十把(卷)为一捆捆扎。1角及以上硬币每卷50枚,1角以下硬币每卷100枚。墩齐:票币要伸展平铺,每把墩齐。挑净:经过清点的票币内不得夹杂其他票面的票币或不符合当地人民银行规定流通标准的票币等。捆紧:用手轻提成把券的第一张票币

10、,该把券不散不变形,成捆券经扭动不松动,不变形。盖名章清楚:成把券腰条边章应清晰可辨。(四)为方便核对现金库存,对一定张数的钞票可以使用代号加以区别:10张在钞票一端加曲别针;20张在钞票一侧加曲别针;30张或70张扎红色橡皮筋;40张或80张扎绿色橡皮筋;50张或90张扎黄色橡皮筋;60张或100张扎无色橡皮筋。(五)捆扎要求钱把须用腰条捆扎,损伤券采用两侧双腰条同时捆扎,位置与两侧顶端距离1mm,单侧“右边”腰条加盖个人名章,且印章方向保持一致;完整券采用单腰条捆扎,五把为一组,双方腰条错开并齐,个人名章保持整齐。(六)腰条要求款项扎把腰条统一标准为长500mm,宽20mm,重40克以上,

11、质地为棉纸。(七)封签要求结算中心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交存的回笼款项上的封签统一标准为不干胶封签:完整券封签为深绿色,损伤券封签为紫红色,质地为60克以上宣纸。各券别封签的大小要与现金实物大小相符,且封签上“复核员”处加盖的个人名章要与腰条上的相符。(八)垫纸要求封签下的垫纸统一标准为80克以上牛皮纸,各券别垫纸的大小要与封签及现金实物大小相符。(九)印章要求封签和腰条加盖的印章要采用红色印油,并按指定的位置加盖。封签和腰条上的个人名章要做到字迹清晰、整齐规范。行名章的规格为长35mm、宽10mm;个人名章的规格为长15mm、宽10mm,上方为行号,下文为姓名。第二十四条 不宜流通人民币是指:(一

12、)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二)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三)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第三章 现金调配及出入库管理第二十五条 出纳柜员在营业中因库存现金不足需要调配时,可从部门库钱箱中出库,也可由高级别授权人员授权后进行现金调配。第二十六条 出纳柜员办理出入库后,应当面清点现金,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

13、柜员现金出(入)库传票”上签章确认,“柜员现金出(入)库传票”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部门。日终时柜员尾箱中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应缴入部门库钱箱。对于次日不临柜的柜员,其尾箱中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万元。第二十七条 支行应根据业务需要备足库存现金,同时要将超限额部分及时缴存结算中心或同业机构。支行缴款时应填写“现金入库单”(见附件3),出库时应填写“现金出库单”(见附件4),所缴款项须按实际券别填写,整把券写在上格,零券写在下格,分别写出合计金额后汇总数应与缴款总金额相符。第二十八条 支行因业务需要办理现金出入库,必须到分行结算中心办理,不得自行调配。支行办理现金出库时如发现

14、长短款或假钞,需保留封签,同时要及时报告结算中心或同业机构。第二十九条 区域支行实行现金配送后,所属支行办理缴、取款时,按照银行现金集中交存配送管理办法(xx银201055号)执行。第三十条 分行设有金库的,分行结算中心的现金缴入金库时,由结算中心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入库票,各类券别、捆(把)数均应填写清楚,现金装箱(袋),核对库存,账款相符后,交金库管理员,管库员复核无误后,共同在入库单上签章。分行未设立金库的,以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模式进行现金缴存及支取。所辖支行因业务需要办理现金出入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执行。第三十一条 分行结算中心从金库出库现金时,出纳人员须填写出库单,出

15、库单加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业务公章”,并经有权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出库。金库管理员接收款项时,验封验把,做到款票金额相符。出库现金拆捆前除核对金额、券别外,还应验明封签、绳索松紧、绳索结头、出纳员名章、票币把数等,再拆捆清点。第四章 出纳业务交接第三十二条 出纳柜员现金交接规范柜员办理日中交接须打印“尾箱轧账单”,清点现金无误后,在尾箱轧账单上签字或盖章。“尾箱交接单”由支行妥善保管、备查。第三十三条 金库交接规范(一)清点大库现金,整捆整包钞验封验把。(二)将实有现金与系统打印的库存核对单核对无误后,登记现金交接登记簿,分别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名。(三)管库员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

16、理现金大库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现金尾箱交接规范现金尾箱交接本着“谁接箱,谁签收”的原则进行。(一)支行接收现金尾箱。支行收到保卫部或押运公司送来的现金尾箱,由支行接收人员在款箱交接登记簿上签收。(二)保卫部或押运公司接收现金尾箱。保卫部或押运公司收到支行送上款车的现金尾箱,由保卫部押运人员或押运公司在款箱交接登记簿上签收。(三)现金尾箱入金库。保卫部或押运公司将现金尾箱交金库时,由金库管理员清点尾箱数量,查验箱锁并在款箱交接登记簿上签收。(四)现金尾箱出金库。由保卫部或押运公司清点尾箱数量,查验箱锁和编号后在款箱交接登记簿上签收。第三十五条 出纳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时,须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及保

17、管物品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双方当面点交清楚,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章,明确责任,手续办妥前不得离岗。第三十六条 支行出纳柜员工作调动及请假临时离岗,应将所保管的一切账款、物品详细填列人员变动交接登记簿和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见附件8)由会计经理负责监交。第三十七条 保管金库(保险柜)密码人员调动须立即更换密码。第五章 查库制度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应建立查库制度。各级分管行长每半年必须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本级所辖行的查库工作,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支行行长每月至少对本机构查库一次,重大节日前必须查库。支行会计经理每周对本机构各柜员的现金款箱查库一次,综合柜员在每日营业终了对库存现金实

18、行循环查库制度。第三十九条 查库组织者事先应按绝密要求做好查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查库前,任何人不得通知被查单位或被查人员,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查库信息。第四十条 上级行对下级行查库时,参加查库人员必须向被查单位出具由保卫主管部门出具的“专用通行证”。对不履行规定手续的检查,被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第四十一条 循环查库是指综合柜员在每日营业终了对库钱箱内留存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进行循环式检查的一项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如1号柜员检查2号柜员的库钱箱,2号柜员检查3号柜员的库钱箱,以此类推,两个柜员之间不能相互检查。循环查库后需认真填写“日间检查表”,并由检查柜员在“日间检查表”上签个人名章。为监督循环查

19、库的落实情况,支行行长应对支行的循环查库落实情况采取抽查录像的方式监督。第四十二条 查库的主要内容是:清点库存现金(包括大库现金和柜员钱箱现金)、有价单证、各类代保管品等实物是否与账、簿记载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或挪用库款等问题;勾对现金调剂业务包括柜员与柜员之间、支行库存现金与柜员钱箱之间出入库是否相符;勾对分行大库与支行库现金领缴交易是否相符;清点柜员款箱账实是否相符。第四十三条 参加查库人员清点完现金、各类代保管品、有价单证等实物,必须将实物汇总数与账务、报表进行认真核对,确保通过查库真正达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查库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性质,严肃处理。查库

20、后,库管员应重新核对库存。第四十五条 查库结束,参加查库人员应在查库登记簿上详细记载查库情况,由参加查库的所有人员在查库登记簿上签章确认,并形成查库报告提交业务检查管理部门。第四十六条 金库查库规范(一)清点库存现金,核对账款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二)检查库存现钞的整理、摆放是否合规,有无混放、乱放等现象,库存现金是否超限额。(三)检查金库内有无存放私人钱物和其他物品。(四)检查安全设施是否齐备、合规、有效、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现钞有无虫蛀、鼠咬及霉烂票币现象;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发现情况应及时上报。(五)填写查库登记簿,内容要真实完整。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

21、(六)检查各种有价单证是否账实相符。(七)出入库房人员是否认真登记,有无未登、漏登现象。(八)对金库其他方面的管理按照我行金库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 现金调拨第四十七条 现金调拨业务是指各分行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的现金往来业务、各分行之间现金往来业务、分行与同业间现金往来业务。第四十八条 现金调拨业务必须由两名以上解款员办理,必须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第四十九条 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监视器下操作。第五十条 分行设有专职保卫部门的,现金、有价证券的押运护送由保卫部负责;分行未设有专职保卫部门的,应委托当地押运公司运送现金。在与押运公司签订协议时,必须

2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第七章 票样管理第五十一条 票样是检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制质量和鉴别真伪的标准样本,是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第五十二条 下级行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上级行发放部门登记后,办理签收手续。各级机构应将领取的票样专夹入库保管并在重要物品保管交接登记簿予以登记。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行于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回上级行。第五十三条 票样禁止流通。第八章 反假币工作第五十四条 反假币是一项重要工作,各支行应不断提高临柜人员的反假技能,防止误收和对外支付假币。第五十五条 临柜人员要提高警惕,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保卫

23、主管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第五十六条 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经办人员应当客户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向假币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见附件5),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第五十七条 凡发生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

24、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均应没收。第五十八条 支行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没收的假币应及时上缴本级行出纳业务主管部门,由出纳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缴人民银行。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第五十九条 支行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验钞机具。第六十条 支行应定期维护保养人民币防伪机具,如遇无法解决的故障,及时联系总行信息技术部处理,确保防伪机具正常运行。第六十一条 支行应积极进行爱护人民币和反假币的宣传工作,对破坏人民币的行为进行劝告、阻止。第九章 现金错款处理第六十二条 现金错款是指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

25、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第六十三条 出错单位发生错款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认真组织查找并查明原因。查找无着落时,无论长短款必须于发现错款的当日经审批后挂账。事后继续查找,再作处理。(一)挂账处理由出错柜员填写一式三联“现金错款报告单”(见附件1),经会计经理和支行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在“190101 待处理出纳长款”科目贷方或“190101 待处理出纳短款”科目借方挂账,并按规定上报。1.发生10000元(含)以下的现金错款,应于发现错款的当日以电话方式上报分行运营管理部。2.发生10000元以上的现金错款,应于发现错款的当日以电话方式逐级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挂账时填写的一式三联“现金错款报告单

26、”应加盖支行业务公章,一联作挂账传票附件,一联支行留存作核销挂账时的传票附件,一联于3个工作日内报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备案。(二)核销挂账处理支行查明错款原因后在核销挂账时,由出错柜员填写一式两联“现金错款报告单”(见附件1),经会计经理和支行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进行销账处理。核销挂账时填写的一式两联“现金错款报告单”应加盖支行业务公章,一联作销账传票附件,一联于3个工作日内报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 现金错款收益或报损的处理具体审批如下:现金错款经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签章批准后,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列账处理。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应经总行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列账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对于违规违章操作的人员以及出纳事故、出纳案件的有关责任人,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试行)进行处理。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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