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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债权重组协议之保证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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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保证合同XX信托有限公司合同当事人甲方(债权人):XX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住所:x经办人:x邮寄地址:x邮编:x电子邮箱:xm乙方(保证人):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住所:X经办人:X联系电话:X传真:X邮寄地址:X邮编:X电子邮箱:X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鉴于:1.甲方与债务人(定义见下文)签署了主债权合同(定义见下文)。为担保主债权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双方经友好协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 定义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1本合同:指双方签署的编号为X的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保证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2主债权合同:指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X号的XX信托XX项目集合信托计划债权重组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债务人:指成都XX投资有限公司。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1.5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

3、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1.6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1.7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8元:如无特别约定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第2条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债务(即“被担保债务”)范围包括:(1)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2)债务人在主债权合同项下的所有因债务人的义务、责任产生的应向甲方支付的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3)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4、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翻译费等)。第3条 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3.2如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债务人。3.3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甲方届时指定的银行账户。3.4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在就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保证责任时应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1)甲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2)债务人因违反主债权合同而产生的违

5、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3)罚息;(4)利息;(5)本金。甲方仍有权另行决定将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归还上述款项的顺序。3.5乙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甲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6若乙方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乙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债权、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甲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乙方债权、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即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1)乙方同意不向债务

6、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债权、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乙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2)若债务人为乙方提供了反担保,则乙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甲方尚未获偿的债权。第4条 进一步约定4.1本合同独立于主债权合同。主债权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主债权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乙方同意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对甲方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4.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独立并累加于甲方现己取得或将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且该保证不会因甲方已取得或将

7、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而以任何方式受到减损或影响。无论该等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提供以及其对被担保债务的担保顺序如何,也无论该等其他担保是否属于物的担保或甲方是否放弃行使该等其他担保或其顺位,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得以实现之前行使任何其它担保。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也不以行使任何其他担保为条件。乙方同意,甲方未行使或未及时行使其在本保证或其他担保项下的与其相关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权、担保权和救济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视为甲方放弃该等权利,亦不会影响甲方全面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4.3如果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主债权金额,变更履行期限、币种、

8、利率、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放款日、结息日、违约责任、罚息),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偾权合同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无须另行取得乙方的同意。第5条 保证期间乙方对被担保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有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乙方同意,被担保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与债务人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甲方根据主债权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曰起两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分期履行,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第6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6.1甲方有

9、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主债权合同项下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有权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在公共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债权转让事宜,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6.2债务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乙方应当在每个月结束后及时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7.2乙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乙方的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实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增加或

10、更换担保条件:(1)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对外提供贷款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t於乙方发生合并(或兼并)、分立、重组、合资(或合作)、产权转让以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事项。(4)乙方发生被承包、被托管(接管)、减少注册资本金、联营、(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5)乙方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乙方正常运作的。(6)乙方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11、,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7)乙方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的。(8)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事项的。(9)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或出具保证书时隐瞒了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实际能力,或未获得有关机关的授权。(10)乙方未按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11)乙方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其自有财产、提供服务,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收购第三方资产或接受服务。(12)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第8条 合同的转让和变更8.1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主债权合同项下针对

12、债务人的债权,并有权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等方式通知乙方相关债权转让事宜,且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8.2如果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加主偾权金额,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币种、利率、债务偿还方式、放款日、结息日、违约责任),乙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8.3甲方如转让其在主债权合同或本合同项下所有或任何权利和义务的,乙方应办理与该等转让有关的一切相关手续(如需要),以确保其将继续受本合同约束并且甲方的受让人应于该等转让后获得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非经甲方的事先书

13、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8.4在甲方作出主债权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转让之后、或甲方的名称改变之后、或在甲方与任何其它公司合并或被任何其它公司吸收之后,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乙方于本合同项下所创设的质权及作出的所有陈述、保证、承诺及安排仍然有效。甲方和乙方应完成所有相关手续。8.5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任何修订、弃权或解除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方签署。第9条 陈述与保证9.1甲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

14、己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甲方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己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4)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甲方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甲方保证已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持续具有完全的效力。(5)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己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己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9.2乙方就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5、(1)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乙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乙方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除己书面向甲方披露的情况之外,乙方未隐瞒任何己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导致保证能力明显下降或丧失的事件和行为。(4)若乙方已经或将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5)乙方确认己经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签订主债权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

16、债权合同的所有内容均己充分了解。(6)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对双方之间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无异议。(7)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需要由乙方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乙方保证己获得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此等授权、批准或同意持续具有完全的效力。(8)乙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它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己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9)乙方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10)乙方确认已经充分了解主债务人的

17、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对主债务人是否具备签订主债权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债权合同的所有内容亦己充分了解。9.3本合同中所述的各项陈述与保证,均被视为由双方在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被解除或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内的任何时间、基于届时存续的事实和情形重新作出。第10条 税费条款10.1现在或将来政府有任何针对本合同或本合同所载交易征收税赋,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代为支付该税赋,乙方应立即补偿给甲方。10.2双方因缔结和履行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公证或见证费、担保登记费、评估费、变卖或拍卖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第11条 保密事项11.1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

18、本合同的文件资料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2)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4)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5)法律的要求。11.2双方一致同意,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11.3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另一方解除保密义务

19、;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己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第12条 通知和送达12.1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以专人递送的,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视为送达;(2)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4)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

20、方者为准。12.2本合同项下的经办人或经办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第13条 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13.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13.3如发生不可

21、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14条 违约责任14.1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14.2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或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14.3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4.4乙方未按期承担保证责任的,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未偿还债务按每日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4.5因任何一方违约致使相对方采取

22、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对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第15条 合同的解除15.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1)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2)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而使合同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以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4)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 (5)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15.2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

23、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书面通知另行指定日期的除外。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双方达成协议之曰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5.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16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16.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现行法律。16.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3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第17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期限17.1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17.2本合同在成

24、立时生效。17.3本合同的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即被担保债务被清偿完毕之日止。第18 条合同的解释18.1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18.2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第19条 条款的独立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政府命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

25、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第20条 权利的保留20.1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宄。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20.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第21条 期间的顺延和账户的变更21.1本合同项下一方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26、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曰。21.2本合同项下一方如需变更银行账户(如有),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账户变更方怠于发出上述通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账户变更方承担。第22条 合同的完整22.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2本合同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3基于本合同项下双方共同达成的一切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下同)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3条 其他事项23.1预留印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基于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书面函件的往来均以加盖预留印鉴(见附件1)为准。23.2强制执行。双方如为本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3.3约束力。本合同对双方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同样适用并具有约束力。23.4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的方式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3.5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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