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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按揭代理合同
(商 业 版)
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过户按揭代理合同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以下简称丙方):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通过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就位于 之房屋的交易签署了买卖合同,丙方的居间义务已履行完毕。现就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甲、乙房委托丙方办理前述交易房屋过户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代理事项及付费标准
1.□甲方委托丙方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过户手续,付费标准: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
2.乙方委托丙方办理如下事项及付费标准:
□ 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过户手续,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
□ 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商业贷款手续,贷款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贷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加收2%的服务费);
□ 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公积金贷款手续,贷款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贷款额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加收2%的服务费);
乙方实际须支付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项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3.乙方□同意□不同意 承担此次房屋交易过程中甲方应向丙方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
4.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丙方支付上述费用及因申请贷款产生的评估费,评估费由丙方代收并向相关的评估机构交纳。
第二条: 三方义务:
1.甲、乙双方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将过户所需全部资料(包括单不限于身份及户口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物业结清证明等资料)交付丙方。
2.重要的代理业务办理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递交权属转移资料原件、交纳税款等),在丙方向甲、乙双方发出要求到现场办理的通知所确定的期间内,甲、乙双方须到场配合办理。甲方应与乙方自行进行物业交割,丙方予以见证。
3. 为确保房屋交易及时、有效、合理的完成,丙方负责组织、联络甲方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房屋抵押登记、贷款申请等事宜。
4.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政府主管机关、贷款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应尽事宜。
5.乙方应在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乙方每逾期一日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照贷款机构核发的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6.甲、乙双方应根据政府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乙方 □同意 □不同意 承担甲方依规定须缴纳的税费,如与《居间成交确认书》约定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申请贷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保险费、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等,由甲、乙双方承担并向相关机构交纳。
7.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尾部留有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使丙方可以及时、畅通的联系甲、乙双方。如遇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失效等,甲、乙双方应及时通知丙方。丙方书面通知以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尾部的联系地址寄出挂号信或快递后三日视为送达。
8.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未加盖丙方正式印鉴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非乙方的授权行为,对丙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买卖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交代理服务费用、评估费不予退还。
2.甲、乙双方未知约支付代理费的,除应向丙方支付外,还需对未知约支付部分款项,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代理业务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 其他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合同附件及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售方(章): 购买方(章):
代理人(章): 代理人(章):
证件名称及编号: 证件名称及编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代理人(章):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本文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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