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第一条 为防范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业风险,公司有效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合同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三条 公司保存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方面的书面交易资料:(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
2、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第四条 公司保存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履行核查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一)客户信息和资料;(二)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信息和资料;(三)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等级划分资料;(五)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六)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及依据;(七)向客户发送和客户签署的文件;(八)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五条 保存期限公司确保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包括公司设立期间及公司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七条 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资料保管人发生岗位变动时必须将资料进行书面移交。第八条 公司按照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设置存放交易资料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第九条 保存的交易资料应当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负责人员应当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由执行董事审核通过后下发。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2 -